申报|2022年奉贤区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
根据《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沪奉府〔2013〕111号)、《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奉府〔2016〕60号)和《奉贤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奉经【2020】92号)文件精神,2022年奉贤区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如下:
一、申报方式:
1、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线下受理相结合的方式。
2、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登录“奉贤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申报服务平台”进行在线注册,验证通过后下载申请表进行专项填报,并按照申报材料要求上传资料。
3、线下受理:申报单位将书面材料向所属镇(街道)、开发区、集团公司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填写好《2022年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申报企业信息汇总表》,初审盖章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关行业主管单位。由行业主管单位报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经委)。
4、书面材料:采用A4纸双面打印(复印),按序左侧装订成册;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装订,每份材料上加盖公章。书面材料一式四份+电子版交至所属镇(街道)、开发区、集团公司,企业注册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各留一份。
二、申报材料:
1、奉贤区服务业财政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2021年度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由区税务局开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4、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支持事项的评定证书或相关发文,活动类的需提交活动批复文件、活动方案、活动期间的报导、活动照片等材料。在疫情期间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优先给予支持。)
三、申报时间:
1、网上填报时间:2022年6月2日上午9:00--2022年6月15日下午15:00。(建议尽早提交,过时系统将自动关闭,不予受理。)
2、线下受理时间:各镇(街道)、开发区、集团公司于6月25日下午17:00前将报送至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经委)。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申报。
奉贤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
(沪奉府〔2016〕60号)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3号)和《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沪奉府〔2013〕11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区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区、镇财政每年安排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支持和鼓励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提升经营能力。根据财政权责匹配原则,单笔30万以上的大额财政扶持资金由区、镇两级按财力分配体制分别承担,具体拨付时镇级部分由区财政先行垫付,待年末与镇级进行清算。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本区依法登记注册且税收属地征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企业和单位。扶持对象享受专项扶持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地方经济贡献,综合考虑社会效应。
第四条 支持方式和条件
(一)支持获得国家、本市相关服务业扶持资金项目
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上级有明确规定资金配比要求的,依规定比例配套执行;未明确配套资金配比要求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50%进行补贴。对国家和市政府列为重点推进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必要性、先进性适当予以补贴。
(二)支持服务业重点集聚区、重点企业及重点项目建设
鼓励培育建设具有集聚辐射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平台及龙头企业,形成良好示范效应。对获得国家级、市级、区级认定的重点服务业集聚区,分别一次性给予其运营主体50万、30万、2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对获得国家级、市级、区级服务业示范或重点认定的项目、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20万、1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
(三)支持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发挥总部在产业带动、技术创新和人才集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按《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1〕98号)予以执行;对新引进的国内总部企业,自注册或迁入本区的下一年度起,经认定后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开办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区内上市企业、百强企业、各类实现主辅分离的行业龙头等服务业重点企业进驻奉贤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服务业集聚区和商务楼,设立企业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运营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在其投入运营后,经认定一次性给予开办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楼宇经济发展,发挥楼宇在服务业集聚上的重要载体作用。经区服务业领导小组验收合格,产业定位明确,三年内楼宇入驻率(楼宇已用面积占整个楼宇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70%以上、属地注册率(楼宇在奉注册企业占入住企业数量的比例)达到85%以上、属地纳税率(楼宇在奉有税收产出企业占入住企业数量的比例)达到75%以上的商务楼宇,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楼宇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当楼宇内商务企业年度税收规模超过5000万,且楼宇单位面积税收超过2000元每平方米时,对楼宇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每幢楼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对入驻商务楼宇的服务业企业,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每平方每天0.6元的一年期租金补贴。
(四)支持生活性服务业转型升级
引导主题式、体验式、个性化、综合型业态发展,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能级,推动城市功能升级,形成地方形象地标。对由国际国内500强企业参与经营管理且运营一年内店铺开业率达70%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培育支持,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对由政府主导的、为区内引入特大型品牌企业以弥补空白的单位,在引入和运营过程中为市场长远培育做出让利行为的,视其引入企业(含注册型企业)在运营期间对我区地方财政贡献度,在贡献额度内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租金损失补贴。
(五)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优先发展
在土地规划框架下,鼓励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工业企业向生产性服务业主动转型,经区服务业领导小组验收完成转型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鼓励生产企业提高土地容积率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等存量房地资源,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企业,视该服务业企业对我区地方综合贡献度,对其增量部分一次性给予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
(六)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对新办的影视传媒、演艺娱乐、会展工艺、动漫游戏、体育竞技等文化创意龙头企业,按照注册资金、投资规模、经营面积、销售规模等情况,视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程度,在贡献额度内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市级以上(含市级)重大品牌旅游品牌节庆活动经认定后,连续三年进行补贴。对属国家级的,给予第一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二年最高不超过120万元、第三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对属市级的,给予第一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二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第三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对区、镇(开发区)及有关企业举办的具有一定综合效应,且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会商旅文体互动活动,经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后给予第一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二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三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
(七)支持金融产业创新
对区内一般金融机构和新型地方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和证券投资类基金管理公司、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服务类机构、改制上市及赴场外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按照本区金融服务业相关扶持政策规定执行。扶持政策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八)支持民生功能性建设
支持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教育培训、医疗保健、托底养老、服务本区户籍人口养老等生活型服务业项目的发展,支持各类科技服务、专业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数字出版、会展会务、设计咨询、网络信息等功能性专业服务业的开设和引进,对获得国家级、市级、区级专业部门认定的示范或龙头服务业企业,可分别享受最高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资金扶持;支持商务部万村千乡农村市场流通工程、市政府实事项目早餐工程及专业特色街(含商圈)建设、清真供应等民生工程建设,每年给予必要的运行管理费用支持。
(九)推动服务业品牌创建
对引进的国际著名品牌高星级旅游饭店,一次性给予专项资金扶持50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3A级、4A级、5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对新获评“中华老字号”、“上海老字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20万的补贴;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服务类企业,一次性给予专项资金扶持30万元;对首次获得“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的服务类企业,一次性给予专项资金扶持20万元;经区政府认定的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发展规划,在通过评审后,对其发生的经费予以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发生合同经费的50%,单个规划补贴不超过4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操作流程
(一)企业申请
企业根据“奉贤区企业服务信息互动平台”发布的相关要求提出申请,经所在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属公司盖章确认后,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部门初审
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通过后的材料提交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项目联合评审
区服务业发展项目评审小组,每年定期召开服务业项目评审会议,对通过部门初审后的项目进行联合评审。
(四)资金评审和报批
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区服务业发展资金评审小组审定后,交区财政局进行核准,核准结果报区政府审批。
(五)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在收到区政府批复后,在1个月内将补贴资金划拨到相关企业或项目单位。
(六)资金监督
区现代服务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各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企业享受本文件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就高原则执行本细则,以补足差额为限,不得重复享受。
对本文件内所提及的扶持项目,由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操作办法。
本文件由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执行期限
本文件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之前发布的区级服务业相关扶持政策自行废止。
奉贤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
奉经(2020)92号
第一条 为把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机遇,立足南部城市中心定位,大力推进“五型经济”发展,进一步落实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联《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商规〔2019〕1 号),鼓励内外资企业在奉贤区设立总部,加强在奉企业总部进一步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促进经济转型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涉及资金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财政权责匹配原则,由区、镇(开发区) 两级按财力结算比例分担。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总部包括市级总部和区级总部。
市级总部,是指在奉贤区设立的经本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总部,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等。
区级总部,是指在奉贤区设立的经区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大企业总部、营运总部、区域性总部、高成长性总部。
第四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须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31 号)的认定批复。
(一)所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二)所称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第五条 贸易型总部须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根据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贸易型总部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商综〔2015〕48 号)的认定批复。
所称贸易型总部,是指境内外企业在上海设立的,具有采购、分拨、营销、结算、物流等单一或综合贸易功能的总部机构。贸易型总部既包含传统贸易企业,也包含基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从事撮合交易或提供配套服务的平台型贸易企业。
第六条 民营企业总部须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根据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联《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商规〔2019〕1 号)的认定批复。
所称民营企业总部,分为企业总部与总部型机构。
(一)企业总部是指,在本市设立,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经济性质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二)总部型机构是指,外省市民营企业在本市设立,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经济性质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三)本市认定为贸易型总部的民营企业,全国工商联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 100 强”中的民营企业可以直接认定为民营企业总部。
第七条 大企业总部、营运总部、区域性总部、高成长性总部由奉贤区认定,具体认定由奉贤区经济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认定。
(一)所称大企业总部,须满足下列条件:
1、2019 年(含)以后在本区注册的企业,新企业需经营满一年(含);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 1 亿元人民币,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4、上年度经济贡献超过 4000 万元人民币;
5、在全国范围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 3 家,其中至少有 1 家是跨省企业。
(二)所称营运总部(含内外资),须满足下列条件:
1、2019 年(含)以后在本区注册的企业,新企业需经营满一年(含);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4、上年度经济贡献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5、具有以下业务中的一种或多种:商品采购、分拨、销售和结算;生产研发和产品销售;服务及服务贸易;资金管理等;
6、获得总部授权,在奉贤区承担总部在中国区、亚太区或更大范围内上述业务的整合及运营职能。
(三)所称区域性总部(含内外资),须满足下列条件:
1、2019 年(含)以后在本区注册的企业,新企业需经营满一年(含);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 5 亿元人民币,投资类企业或研发类企业除外;
4、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营运、结算、管理、研发等一项或多项职能且上年度经济贡献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5、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 3 家,其中至少有 1 家是跨省或跨区企业。
(四)所称高成长性总部(含内外资),须满足下列条件:
1、2019 年(含)以后在本区注册的企业,新企业需持续经营 3 年(含)以上,且经济贡献持续每年增值 30%(含)以上;
2、上年度经济贡献超过 800 万元人民币;
3、符合奉贤区产业发展导向;在所从事业务领域拥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企业自主研发或授权均可),申请前一年用于企业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 5%;或具有全新的商业模式,有良好的业绩表现,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已至少获得 PE 公司 C 轮投资;或提供审计、会计、人力资源、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社会服务,有利于推进奉贤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建设,在国际国内由较高知名度。
4、企业管理层或主要管理营运团队常驻奉贤区;
5、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 3 家,其中至少有 1 家是跨省或跨区企业。
第八条 在奉贤区范围内设立的总部,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奉贤区的,经认定,适用本细则。
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对奉贤区的贡献程度,是指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并经企业贡献度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评定。
第十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按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外资〔2018〕190 号)予以执行扶持奖励;
贸易型总部,根据综合考核评定的企业对奉贤区的贡献程度,参照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外资〔2018〕190 号)中的资金额度(房租除外)予以奖励,分五年按照每年 20% 的比例发放。
民营企业总部,根据综合考核评定的企业对奉贤区的贡献程度,参照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外资〔2018〕190 号)中区级承担的资金额度(房租除外)予以奖励,分五年按照每年 20%的比例发放。
第十一条 鼓励区内企业扩大规模、发挥功能、提升能级。对区级认定的大企业总部,根据综合考核评定的企业对奉贤区的贡献程度,给予 250 万元的奖励,分五年按照每年 20%的比例发放。对区级认定的营运总部、区域性总部,根据综合考核评定的企业对奉贤区的贡献程度,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分五年按照每年 20%的比例发放。
高成长性总部,为积极鼓励其快速成长、做大做强,可获得不超过三年的培育期。根据综合考核评定的企业对奉贤区的贡献程度,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分五年按照每年 20%的比例发放。鼓励高成长性总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升格成为更高级别的总部企业。
第十二条 经区级认定的各类总部,在融资、各类政策扶持上予以倾斜,对企业引进的人才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申请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便利;同时作为重点培育对象,鼓励其升级为市级总部。
第十三条 附则
(一)细则所鼓励支持总部指市级总部和区级总部。对既适用上级机关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细则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细则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如由区级总部培育认定为市级总部只补奖励差额。同一扶持对象在选择区级不同类型的财政扶持政策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或同时享受。
(二)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奉贤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凡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四)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止。
来源:上海奉贤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权威的政策辅导+园区招商平台
政策扶持:指导企业申请各类政府专项补贴资金,包括上海科委,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委和各区部门政策资金项目。专业规划,重点申报,100%立项。
园区招商:上海市级园区,科创企业迁入即奖励,落实软件企业退税,签订高额返税,安排人才落户,土地厂房免租。鼓励大学生创业,0元注册,免费提供注册地址,辅导申报创业政策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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