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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检察建议模式探析

华辩网 2022-01-04

●纳入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检察建议模式的案件应重点限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行为相对严重但有挽救可能的企业犯罪案件。 


●改变检察建议后置性做法,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作为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条件,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督促涉案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 


●统筹考虑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刑事手段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发展,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


经过试点地区检察机关的积极探索,司法实务中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逐渐形成了两种模式:检察建议模式与合规考察模式。为进一步释放改革效应,最高检还积极倡导鼓励非试点地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检察建议模式探索,坚持创新履职,厘清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检察建议模式的制度定位、模式选择,不断优化办案方式、推进检察职能融合,不断彰显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效能,助推改革落实落地。
 

制度定位:参与社会治理

 
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检察建议模式,其实质就是检察机关通过对涉案企业的社会调查、涉案企业提供书面合规承诺,检察机关针对合规管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进行刑事合规指引,确定考察期限,进行考察评估,进而形成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机制。检察机关在刑事合规方面发挥作用,不再是简单地履行批捕起诉职能,而是强化主导作用,利用刑事诉讼程序衔接者、中立者、监督者独一无二的主体地位,帮助企业诊断风险、消除制度隐患,改善经营模式、商业模式,预防犯罪。
 
此种模式下,检察机关立足于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积极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努力克服“重打击、轻预防”的治理短板,既注重末端处理又注重前端治理,不断更新监督理念,优化监督方式,通过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将涉案企业犯罪治理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有机结合,助力企业犯罪治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法治善治之良性格局,不断强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
 

模式选择:因案制宜


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检察建议模式的案件,主要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涉案企业或者相关责任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之初,因无相应的经验可资借鉴,采取检察建议模式与合规考察模式的企业合规案件区分并不十分严格。随着试点深入和企业合规案件数量的增多,理论与实务界呼吁区分检察建议模式与合规考察模式的声音逐渐高涨。笔者认为,应根据涉案企业的案件性质,涉案企业的规模、性质、合规难度,坚持因案制宜,合理选择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检察建议模式。一方面,检察建议模式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中小微企业。检察机关有能力查明涉案企业的性质、经营状况、经营模式、违法犯罪记录、违法犯罪事实、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便于识别、管控企业合规风险。另一方面,检察建议模式应重点限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犯罪行为相对严重但有挽救可能的企业犯罪案件。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案件范围严格限定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涉嫌犯罪,将自愿认罪认罚、具有税收贡献或创新能力、提供就业、自愿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案件优先纳入案件范围。适用条件更加严格、刑罚条件更加明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企业犯罪案件,可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处理。纳入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检察建议模式的案件,应重点限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行为相对严重但有挽救可能的企业犯罪案件,注重惩罚犯罪与保障经济发展的关系,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更加注重通过检察建议推进企业合规计划制度、实施、考察评估。而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重大单位犯罪案件,不宜适用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检察建议模式。
 

办案方式:检察建议前置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社会治理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一)涉案单位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检察建议属于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类检察建议。作为推进企业合规的重要方式,检察建议在拓展检察职能、提升办案质效、促进社会治理方面,具有法律规定上的明确性、实务上的必要性。
 
然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之前,对涉案企业单位犯罪适用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先认罪认罚从宽、后建议整改”的后置性做法,包括在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也采用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涉案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涉案企业或进行形式上回复,或仅作出计划性安排,对企业整改缺乏有效跟踪落实,在推进涉案企业预防违法犯罪、加强合规建议方面,效果却不甚理想。强化对检察建议的跟踪回访和评估,积极改变检察建议后置性做法,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作为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条件,强化对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综合评估的监督管理,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督促涉案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
 

运行机制:检察职能融合


适用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检察建议模式,必须创新履职,推进综合治理。涉案企业合规是以源头治理为着力点、落脚点的合规。涉案企业合规所涉及的经济社会关系复杂、利益多元,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关系交织,必须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更加注重系统思维、法治观念、强基导向”重要指示精神,统筹考虑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定,加强相关职能的沟通协作、衔接配合,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刑事手段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发展,预防企业犯罪,推进溯源治理,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
 
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检察机关对适用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检察建议模式的案件,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探索在行政检察领域开展行政合规,加强同市场监督、税务、自然资源规划、税务、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的职能作用,探索运用线索移送、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行政监管部门积极履职,共同督促涉案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强化刑事司法与公益诉讼制度的衔接,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适用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检察建议模式的案件,强化线索内部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同步立案审查,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将恢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害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纳入考察评估的重要内容;对于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确需提起公诉、同时又符合民事公益诉讼范围的案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延伸民事检察职能,对适用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检察建议模式的民事监督案件,强化精准监督,提升办案质效;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管理漏洞,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促进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对办案中发现的市场监管缺陷、隐性壁垒、政策差异,及时向监管单位、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
 
作者:徐化成 湖北省广水市检察院党组书记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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