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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案|“严重疾病”的立法漏洞被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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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王永明案发后由于患有严重疾病,一直被取保候审。但2020年4月10日包头高新区检察院竟然决定逮捕垂死的王永明。看守所拒绝收押,王竟然被扫黑办专案组警察先后“收押”在包头市东河区医院以及包头市中心医院。王病情继续恶化,包头高新法院竟然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对王永明的“患有严重疾病”,必须经过包头蒙中医院的鉴定,才能认定成立!
近日,包头案王永明被非法羁押的问题,引起全国人民的热切关注。
王永明左肾移植、左下肢高位截瘫、2型糖尿病合并多并发症、3级高血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心梗、胃大部切除,重病缠身、生命垂危。从2019年4月5日案发,包头市东河区公安局就以王永明患有严重疾病,依法对王永明取保候审,王永明一直没有被羁押。
2、半个月内因低血糖导致了三次昏迷;
3、因糖尿病病变引起眼底出血导致视力模糊,近乎失明;
4、仅剩的一条右腿肿胀,疼痛难忍,无法入睡,多次打止疼针。
截止今天,包头稀土高新法院和包头稀土高新检察院,均拒不变更王永明的强制措施,高新法院郝喜喜院长竟然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对王永明的“患有严重疾病”,必须经过包头蒙中医院的鉴定,才能认定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但是对“严重疾病”的立法规定严重缺位。要证明存在“严重疾病”,需要什么医院诊断、哪个部门审查、需要什么证据材料都不清楚。在被法律忽视的角落,权力必然肆虐。
正如有论者指出:“严重疾病”的认定标准不一、程序混乱,在“重打击、轻保护”的执法理念左右下,司法人员主观上不可避免地对患有严重疾病的范围作出最狭义的解释,基本上以“会不会死人”判断是否患有严重疾病,认为只要不死人,就可以逮捕、羁押。可以说这种行为违背了“严重疾病”概念的设立初衷,也违背了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精神。
二、立法漏洞在本案中被盗用、放大
2019年北京协和医院对王永明出具的病例
但是郝喜喜院长就王永明的身体状态,在立法缺少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没有从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去解释、执行法律,而是从最不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委托包头蒙中医院进行鉴定,拟通过近二十日的鉴定程序得出的结论,来决定是否为王永明取保候审。
三、担当作为,立即取保王永明
“严重疾病”的被告人,其诊疗救治是一个非常急迫、紧急的过程,时间拖延、推去推来就可能出现严重的问题,使被告人得不到有效的医学救治。河北唐山周广华拒绝被取保的惨痛教训就在昨天,对办案机关出现推脱责任或者延误办理导致嫌疑人疾病更严重或死亡的,必须进行追责。
把患有严重疾病的王永明非法羁押,已经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危害,对包头市的司法形象做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面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立法空白,请包头市的公安司法机关勇于担当,立即取保王永明。这既是对王永明的取保权利的保障,也是对相关人员的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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