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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案|惊现逆天“灭门式办案”,抓爸抓妈抓儿抓女抓娘抓弟抓姥姥……
Original
包哒伶
草原法治
2022-12-31
(2020年6月12日澎湃新闻报道)
举国轰动的包头王永明等人涉黑案正在陷入疯狂扩大化的状态。2020年6月7日,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专案组一天内就抓了第一被告人王永明的女儿王然、儿子王维、第二被告人石某芳的老娘郭某兰、弟弟石某彪。三人刑拘,仅王然因哺乳期被取保,但仍被反复传唤,这三人立案的罪名都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6月16日晚又惊传警方传唤王然的姥姥。老人家是位七十六岁的脑梗病人,爱哭,之前家里人怕她担心,一直没敢告诉她发生了什么。警方问话过程中老太太一直落泪,问警察知不知道女儿(第三被告)这两年去哪儿了。
包头之前不管王永明死活就算了,现在又拉扯无辜的老太太参与到案子里面,难道不怕把老太太吓出个三长两短,弄出个一案两尸?
据悉,上述被拘家属已聘请律师介入。经会见,辩护律师一致认为:上述家属均不构成犯罪,应立即予以撤案,释放家属。同一专案组又突然“灭门式办案”,悍然抓捕家属,明显涉嫌打击报复。
最高院法释(2015)11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上游犯罪已查证属实为前提。而本案的所谓上游犯罪即王永明案,该案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存在巨大争议,正引发舆情海啸。
(一位网友对包头宣传部采访的评论)
2020年6月12日,澎湃新闻公开报道了王永明身患重病、随时有生命危险、无法得到有效医治的事件。就此,包头市委宣传部领导在采访录音中公开回应称:
一、王永明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不是小的、情节非常恶劣的、很明确的案子”;
二、王永明案的开庭审理、开庭时间、最后判决等决定权都在自治区;
三、中央扫黑除恶政策有明确的要求,涉案人员病的再重,也不得接受异地救治。
王永明案的辩护律师认为,王永明案目前在稀土高新区法院尚未开庭。包头市委宣传部就公开称案件已被自治区定性,这一说法明显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独立审判原则,也坐实了此前辩方一再指出的未审先判现象。
(截自高新区检察院公众号文章)
未审先判是根本性的程序错乱,会使该案的审理沦为杀猪式的形式审判,使审判的公正性荡然无存。
根据自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头市委宣传部的回应在事实上可能也有严重出入。参与该案辩护的本地律师团队和后期外地律师团队都认为王永明不涉黑,并且检方指控的绝大多数个罪也不成立,案件存在刻意伪造证据、人为拔高定性的情形。网上检索随处可见家属公布的专案组民警王刚敲诈勒索王永明及其家属的录音。
(截自王刚威胁王永明妻子录音)
听完录音,是个人都会感到毛骨悚然,无法相信在从严治党的新时代竟然有如此恶警,先是敲诈勒索,后是栽赃嫁祸;公器私用,不惜实施未审先判、伪造证据、一次性推翻数十份生效民事判决书等违法操作,来人为包装所谓的涉黑大案。
王永明案家属四处举报控告,据理力争。舆情汹汹,控辩胶着。加上辩护团队持续呼吁应对本案异地管辖,都说明作为本案所谓上游犯罪的王永明案存在巨大争议。
王永明、石某芳的财产是否属于犯罪所得尚需司法裁判。皮之不存,毛将附焉?既然王永明、石某芳的财产是否属于犯罪所得都还没有定论,怎么能立案查起家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了呢?
2020年4月12日,专案组发布公告,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王永明案犯罪线索,要求掌握相关涉案财产的人主动上缴财产,否则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论罪。本哒伶咨询刑辩大咖获知,此举错误可能有三:
一是警方公开征集犯罪线索的做法本身没有法律根据,有舆论游街、未审先判之嫌。
二是专案组自己在公告中称已移送审查起诉。这说明王永明案已侦查终结。侦查终结、案子都去了检察院,公安还在继续公开征集犯罪线索,那正好证明案子没有查清,没查清就不存在所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专案组的公告与专案组的行为明显矛盾。
三是公告所依据的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并没有为公民设置主动上缴财物的义务。在《刑法》章节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妨碍司法犯罪章节的罪名。家属只要在王永明案立案后没有刻意、积极地采取窝藏、转移等行为妨碍司法调查即不构成犯罪。
专案组公告歪曲了该罪的本意,建立了一种“我发了公告,你家属还不交钱就构成犯罪”的歪理逻辑,将公民配合司法调查的消极义务扩张成要主动上缴财物的积极义务,这明显是一个针对家属的法律圈套。
扫黑除恶是中央部署的一项专项斗争。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都多次要求准确定性,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
包头东河分局专案组在家属已然公布王刚敲诈勒索等录音证据、申请组长赵巍警官回避的情况下,在明知王永明涉黑案事实存在严重争议,定性可能人为拔高的情况下,不是立即清理门户,努力挽回信誉,而是悍然开辟“第二战场”,节外生枝,抓捕家属。这样做无非是想一石二鸟,让家属们闭嘴、让被告人屈服。
疯狂战车已经停不下来,法治已经裸奔,只能祈求万能的长生天啦。
(纪录片:《王永明的紧急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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