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内蒙古包头案现场直击》)
昨日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石莉芳的过程中,了解到在押解过程中,石莉芳被一位男法警殴打过,辩护人观察到石莉芳的脸颊和脖子仍旧紫红。男法警非法押解女被告人并殴打女被告人,事态严重,昨日下午律师便向本案审判长反映,无果。
今天上午开庭之前,辩护律师又立马报警反映这件事情,包头市公安局市府西路派出所出警处理。警察在中院门口对情况进行了简单的情况核实后,带辩护律师回派出所询问并制作笔录。其余辩护律师也向前来参加庭审的稀土高新区检察院检察长反映了情况,并提交了书面的法律监督申请书。石莉芳的辩护律师从派出所回到法院后,庭审开始。辩护律师认为在法庭庭审的过程中,竟然发生如此恶劣的侵犯女性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的事件,必须休庭予以调查,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庭审不能继续进行。但合议庭拒绝休庭,继续强行推进庭审。令辩护人更为咋舌的是,刚一开庭,合议庭不仅不对石莉芳被法警殴打的事件进行处理,又宣布,剥夺李啟珍律师与李爱军律师的辩护资格,其中李爱军律师正是石莉芳委托的辩护人之一。对此,合议庭询问石莉芳对剥夺李爱军律师辩护资格有什么意见,是否需要再聘请一位律师为其辩护时,石莉芳表示:“法庭这样子,我怎么得到辩护?”她自己的辩护律师书面和口头的都提交了申请,为什么不能继续为她辩护?李爱军律师对她涉及的案件情况是最了解的,本案开庭时间如此仓促,她如何再聘请一位辩护律师,即使聘请了新的辩护人,哪里有时间再了解她所涉及的案件事实和案卷材料,语气中流露出痛苦和绝望。合议庭以一纸“处理意见”的形式作出该决定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的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称两位律师“擅自退庭,不得继续担任本案的辩护人”。但是,两位律师已经在庭审过程中正式向合议庭提交了书面的情况说明,表示因他院庭审通知在先,稀土高新区法院的通知在后,由此产生的庭审冲突,将暂时缺席本案的审理活动,已经征得委托人即本案被告人的同意。同时,两位辩护律师暂时退庭也不影响被告人委托的另一位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不影响庭审继续,合议庭没有任何合理合法理由剥夺两位辩护律师的辩护资格。一边被法警殴打,另一边又被合议庭以“处理意见”剥夺辩护律师辩护资格,可以想象,被告人石莉芳内心将是多么无助和绝望。本案三百余本卷宗,辩护律师经过深刻阅卷,从案件证据和实体上分析后认为本案是彻彻底底的冤案。本案证据中,有几十份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以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被公诉人认定是虚假的。但是,这些文书都是合法有效的,未经撤销和变更,具有法定效力(既判力、实质性确定力) 。进行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石莉芳现在是无罪之身。即使石莉芳有罪,也不能遭受非人的暴力待遇。本案庭审强行推进到第三天,仍旧没有核实完被告人身份,正是因为庭审中存在太多违法问题,违法的时间、违法的地点、违法的审判组织等等。如今被告人的基本人身权利受到侵犯问题还未解决,却要因庭审冲突剥夺其辩护人的辩护资格,辩护人强烈要求休庭,先调查被告人被殴打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