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辩护律师给检察官普法、“上党课”|包头记 · 6
纪录片:《内蒙古包头王永明案:王永明的紧急时刻》
李书耀昨天脑海里挥散不去的问题,今天忍不住提了出来。
昨天他作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的检察官,出庭公诉王永明案,却遭遇了普法教育。
辩护律师们告诉他,稀土高新区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不能使用二审法院包头市中院的法庭开庭。
李书耀今天发问王永明的辩护人徐昕教授:
徐老师昨天说‘基层法院借用中院开庭’是违法的,没有法律依据,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哪个法律规定或者法律原则?请出示法律规定。
辩护席上十几位律师不禁愕然,怎么包头的检察官也会提这样的问题?
昨天一位法官反问徐昕教授:
法律有规定我们不能借用上级法院的法庭吗?
王飞律师回应该法官时直言:
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大一的法学生都知道的常识。
今天,面对李书耀的提问,徐昕教授回应说:
第一,这是一句法谚,也是法理。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第二,《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该两条明确规定了,法院、检察院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即“法无授权不可为”。
第三,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在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原则。
综上,“法无授权不可为”既是党中央依法治国法法律原则,也是《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
所以,稀土高新区法院用上级法院包头中院的法庭开庭没有法律依据,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违法的。
这个回答,既援引了国法,也引用了党的决定,又有法理的解释,应当说是教科书般全方位的回答。
但李书耀不满意,他追问徐昕教授:
决定中仅仅说的是行政机关,而我们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
对此徐昕教授回应称:“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对党的重要决定文件中提到的国家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必须贯彻执行在司法活动当中。”
于是,包头王永明案的庭前会议,辩护律师给检察官不仅上了普法教育课,还上了党课。
这不是李书耀同志第一次受教育。
本案辩护律师冯延强曾向李检察官当面指出,你们审查起诉阶段召开三长会,法院与检察院达成统一共识,是公然的未审先定,剥夺被告人接受公开审判的权利,严重破坏刑事诉讼法律在包头的正确实施。
可这场破坏,至今仍高高挂在包头稀土高新区检察院的官方网站上。
有鉴于此,也有鉴于李书耀和包头法官的法学素养,我不禁心生疑窦:
包头是否有着凌驾于国法之上的司法?
不然全国各地来的辩护律师乃至法学教授怎会和包头的法检难以沟通?
不仅如此,庭前会议这两天出现了包头三大怪:
1.摄像头偏心:法庭布置的摄像头只拍律师,不拍检察官;
2.宣传板逆天:法庭外的宣传板上已对王永明案进行了公开定罪;
3.电子屏说谎:用着中院的法庭,打着区法院的招牌。
而检察院的公诉书,不明确哪些是犯罪事实,哪些是违法事实,更是闻所未闻的怪中怪。
但包头稀土法院在这样怪状百出的情况下,依然要推进庭审。
就在本文发稿之前,我看到中央政府网站于2015年9月23日刊载的一则新闻稿,标题是:《最高法:法定职责必须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
有律师开玩笑说,要打印下来给公诉人学习,让他们知道为什么一审法院不能用二审法院的法庭开庭。
他们要补课学习的法律,应该还有很多。
可是,中小学生补课,出的仅仅只是家长的学费;而李书耀们学习法律的代价,是病危多次的王永明和他被司法灭门的妻儿,是他们的生命与自由。
撰文|驯荒
2020年7月3日
【包头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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