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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的案件不得使用二审的法庭!

塞外提斯 草原法治 2022-12-31

包头王永明案今日召开了庭前会议,会议焦点是本案的开庭地点的问题——是谁决定把开庭地点定在包头市中级法院大法庭的?


(包头市中院第一审判庭内的显示屏)


合议庭闪转腾挪,检察长再次露馅

 

这起刑事案件目前处于一审诉讼阶段,承办法院是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但召开庭前会议的地点却被安排在在包头市中级法院的法庭。


辩护人们对此提出异议,“二审法院使用一审法院的法庭,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但一审法院使用二审法院的法庭,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违法的。”

 

辩护人徐昕律师直接了当的要求合议庭释明:“如果你们认为有法律依据、司法解释、法律政策等等,都可以,拿出来。”该案合议庭一直未予正面回应。

 

此时,担任本案第一公诉人的、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检察长的徐亚光回应道:“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借最高法院的法庭使用,也是可以的。因为本案被告人和辩护人都太多了,所以我们才决定来中院审理。

 

“我们”?这位公诉人说的“我们”都包括谁?辩护人立即反问:你说的“我们”是谁?是稀土高新区检察院,还是稀土高新区检察院和稀土高新区法院,抑或是稀土高新区检察院、稀土高新区法院和包头市中院?

 

这位检察长,就是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就针对本案组织召开“大小三长联席会议”的检察长。在该次会议上,他们完成了对本案的未审先判。


(截自稀土高新区检察院官网)

 

辩方发表诸多理由,法庭射来一支冷箭

 

开庭地点应当由谁来决定?难道不应当是合议庭或者主审法院吗?一名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竟然直接参与、决定了本案的庭审地点,能够直接动用包头市中级法院的法庭,个中缘由,细思极恐,包头水深。

 

自主选择开庭地点,这是合议庭证明自己会公正审理案件的第一步,这是关系到合议庭能够严格遵守法律、保障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重大问题。


如果连开庭地点的选择权都不具备,那还怎么可能做到公正审理、公正判决。辩护人们要求更换庭前会议地点和一审开庭审理地点。

 

辩护人方提出的理由大致包括:

 

在包头市中级法院开庭,被告人及其亲属、以及关系此案的公众,都会认为此案是包头市中级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

 

本案指控的事实中,涉及大量包头市中院做出的已生效民事判决和裁定,包头市中院和相关法官既是本案一审的利害关系人,也是本案的单位证人。不排除辩护律师后期提出对部分包头市中院法官的回避申请或者申请其作为证人出庭,包头市中级法院明显不应当作为本案开庭审理的地点。

 

高新区法院在包头市中级法院审理包头市中级法院,相当于在证人的“家”里审查证人,本合议庭如何保证后期质证及其他庭审过程的公平公正?

 

可能包头市中级法院的法官都在指挥、指导本案一审,这也是在破坏两审终审制,本案一审判决或许就是二审法院做出来的。

 

在此情况下,本案辩护律师再一次要求更换庭前会议地点和一审开庭审理地点,但合议庭只说“记录在案”却没有给出解决方式。辩护律师进一步要求,如果合议庭坚持继续庭前会议,那么就拿出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时,审判长右手方的一名审判员反问律师:“法律有规定我们不能借用中级法院的法庭吗?”这句话一下子激怒了众辩护人。

 

王飞律师说:这位审判员从根本上混乱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基础。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是国家司法机关,坐在席上的公诉人和审判长审判员,不是代表你们个人,而是代表国家在行使国家公权力,对于你们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每个法学本科生都知道的常识。

 

令人意外的发现,更为激烈的交锋

 

一整天的会议,一个问题也解决不了。合议庭自始至终也拿不出明确法律规定和书面的批示,来证明今日庭前会议在包头市中院开的合法性、合理性。

 

意外出现了,在下午的会议休息期间,辩护律师在包头市中级法院的一楼大厅中,见到了一系列宣传展板,其中就有高新区法院在展示本案(王永明案),标题赫然写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内容更是过分了,案件还未经过一审法院的公开审理,二审法院展览时就把“涉嫌”二字都省略掉了。


(包头市中院大厅展板)


王飞律师表示:开庭通知书上还写王永明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外面的显示牌上却直接写明王永明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嫌二字都没有了。案件还没有调查清楚,尚未定性,展板就已经给他们定罪了,甚至成为了严厉打击的对象。任何一个路过展板的人,包括中院的法官和来中院旁听的人,都会产生一种内心确信:本案被告人是黑社会。在这种环境下开庭,简直是视司法为儿戏!

 

王振江律师还提出,高新区法院借包头市中级法院的法庭、法警、录像设备来开庭审理案件,录像机后面是谁?是二审的法官们,这跟直接邀请二审法官来参与一审审判,有什么区别吗?

 

徐昕教授叹息:二审终审制度在你们这里这是形同虚设啊。

 

上下级法院既然混用法庭,是否意味着正在混合办案

 

包头市中级法院的法庭确实大,看上去可以坐近百人。墙上贴着“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抬头一看电子屏幕,又是“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庭”。本案合议庭所谓的“借用”包头市中级法院的法庭,实际上也就是在与包头市中级法院混用一个法庭。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


联想到王永明案在侦查阶段时,包头市中级法院便跨过了审查起诉阶段,直接指定高新区法院审理此案。既然高新区法院没有大法庭,不具备审理此案的条件,那中级法院直接管辖就是了。

 

法庭能装下多少人不重要,审判应当是合法的,公正的,这才是每一个坐在法庭中的人真正关心的。

 

包头王永明案被如此这般操作,是谁在决定着这个案子的结果?


有人在刻意的阻止此案离开包头,把该案的一审、二审都在包头地面上解决了完事,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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