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案件必须注意的问题》
律师代理案件必须注意的问题⚠️
在《史记·扁鹊仓公列传》记载了神医扁鹊提出的“六不治”,分别为:不论于理、轻身重财、衣食不能适、阴阳并脏气不定、不能服药、信巫不信医。这六种情况下,即医者可以不提供治疗,也可理解为即使对其治疗,也难以达到预期的疗效。
而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与医生为病人提供诊疗具有相似之处。对应医界的 “六不治”,律师在选择服务对象时,也有律师界的“六不接”,即对以下六种情形谨慎接单。
委托人和律师之间在关系上应该是平等的,但有的委托人认为自己花钱雇了律师,律师就要无条件为他服务,甚至把律师当作自己内部的雇员或者下属,不尊重律师的职业尊严和服务规范,对律师发号施令。
哪怕是对律师的正当、勤勉服务,也动辄指手划脚,甚至仗着社会地位和财势,颐指气使。
对待这种当事人,律师往往无法带着正常的情绪工作,毕竟合作伙伴之间应该互相尊重才会使得合作更加顺畅。如果对方连最基本的尊重都没有,这单到底接不接还是谨慎为好。
无论诉讼业务还是非诉项目,对于最终案件目标和结果的达成而言,都一定会具有不可预知、控制的风险。
而无论从形成原因、委托伦理和法律规定来讲,这种风险都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但是在实践中,对于风险较大十分“难啃”的骨头案件,有的委托人愿意选择以提高律师费比例标准换取和代理人共同承担风险。
而对于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全风险方式,实际是把应当由委托人承担的案件风险全部转嫁给了律师。委托人考虑的是律师全力以赴后即使没有达成目标,最起码没有承担委托律师的任何成本,真正把损失降到了最低,具有一定的投机心理。
对于这种代理条件,律师需要谨慎考虑,毕竟法律风险的问题是谁也无法预估的,不要因此为自己惹上不必要的麻烦。
有的委托人到处请律师处理案件,关注的却不是律师的专业能力,而是律师的人脉资源。上来根本不关心律师的执业能力和业务背景,而是执着于是否在“公、法、检”有关系。实则是对律师专业能力的不尊重。
但是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情案和关系案正在逐步得到扭转,专业的作用在案件处理中越来越明显。许多委托人也更加专注律师的办案经验和水平,但如果你遇到的委托人仍然执着于“找关系”的,建议还是放弃接单。
在行业中,同一案件委托不同的律师收费标准往往有较大差距。究其原因,一般是跟律师各自的专业能力、执业经验以及代理成本有关。
但是有的委托人漠视律师法律服务的价值,忽略不同律师的收费差别的合理性。凭自己对律师费标准的预判或者依据其他律师的报价,过分压低律师费,分毫计较,违背“一分钱一分货”的市场原则。对此类委托人,许多律师都明确表示敬而远之,不想参与低价揽案竞争,而是以自己的专业能力去说服客户。
没有一场官司是有绝对胜算的,律师除了对委托人分析案件、法律以及代理方案之外,万不可就案件结果向委托人拍胸脯打包票。这一点,有职业素养的律师朋友基本都可以做到。但在现实中,有的委托人不问过程只看结果,好像找了律师案件就万事大吉,只等捷报传来。也把律师能否给其吃颗定心丸作为判断律师是否具有代理信心和委托的前提条件。
而律师一旦妥协中招,注定办案过程中必将饱受来自委托人的种种质疑和巨大压力,甚至还会演变成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内战”,建议各位律师谨慎为好。
律师在代理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即是职责所在,也是策略所需。但有的委托人在单位或者生活中养成了指挥别人的习惯,或者发生案件后,通过咨询律师和在百度上查阅资料,了解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就自诩法律专家,主观独断,让律师成为其办案思路的执行者。
但在有关委托的(法律)事项当中,律师往往才是更为专业和权威的,当事人往往只有业余知识,凭借自身的主观想法去指挥律师,不仅会让案件更为复杂,甚至会造成许多重大损失。对于这样习惯操控和自我中心主义的客户,律师朋友们在接单时还是多加考虑一下比较保险。
律师哪些案件不能接?
一、托人找关系的不接
律师的服务是专业的法律服务,而不是拉皮条的掮客。虽然律师市场鱼龙混杂,有一些律师确实是在干着拉皮条的勾当,但是我不干。河北唐山有个人发短信问我,“可不可以帮我找主审法官走人情?我怕他们给我定不好的结果,人情费用我出,我相信你的能力,拜托用你的人脉给我帮帮忙”。我只回复了两个字:“不能”。
二、所托事项不道德的不接
执业早期北京通州那边有一个人通过熟人介绍打来电话咨询,在离婚的时候能不能想办法少分给他妻子一些财产。经过询问是他自己出轨,他们已经有了一个19岁的儿子,在北京打拼,买了房子。现在因为自己的过错要离婚,还要算计女方的财产。我立即拒绝了。
三、要求承诺结果的不接
很多当事人在咨询案子能办成什么结果,有多大把握?是否可以作出承诺?客户这种心情当然是可以理解的。然而事实上律师接案和医生看病是一样的,影响案件结果的因素有很多,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很多案件都是尽人力听天命的。律师当然也会追求一个好的结果,但是这种追求实际上只能限定在法律服务的过程之中。只要勤勉尽责,就达到了工作标准,而结果并不是律师可以控制的。这种情况,我会直接告诉他,律师执业规范要求律师不能承诺结果。一定要求结果的就只好拒绝了。
四、舍不得付律师费的不接
有的人自己被骗了几百万一点也不觉得心疼,你收他个几万几十万律师费,他就心疼的要死。还有的人说律师是正义的化身,就应该提供免费服务。律师的服务本质上属于现代商业服务,自然要遵守市场规律,律师的价格是由市场竞争决定的。律师在市场上的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律师的供求状况是由律师的知名度、专业能力等因素叠加形成的。律师的服务实际上是出卖了个人的劳动时间,那么这种服务的特点是不能批量提供。因此找的人多了,价格自然就上去了,因为他每年只能办这么几个案子。律师不属于社会慈善事业。遇到这样的人,我就烦得不行,我就会直接推掉。
五、表示要砸锅卖铁付律师费的不接
有的人来了表示无论如何要请我,一问律师费就各种哭穷,表示砸锅卖铁也会付的,或者卖房。这种精神当然令人感动,但同时我也觉得很恐怖。问题是你砸锅卖铁怎么做饭啊?卖了房去住哪儿啊?我又不能保证你绝对能赢!这种情况会给我造成巨大的压力,通常我就知难而退了。
六、反复讨价还价的不接
我报价基本上是一口价,特别反感菜市场那种不断讨价还价的行为。因为每个律师都会在以往成交的基础上,并结合不同的案情,对自身的价格会做出一个符合预期的判断,从而形成一个合适的报价,不至于报价太高以至于没有案子做,或者报价太低以至于案子根本做不过来忙得要死。
七、没有礼貌的不接
有的人咨询或者委托先加微信,在微信聊天的过程中缺乏基本的礼仪。我已经习惯了别人称呼我“李律师”或者“长青律师”,然而有的人直呼“李长青”,这让我觉得很不适应。在中国文化里,直呼名字通常是不友好的或者不平等的,我又没欠你钱你这么不客气干嘛?还有的直接微信拨打语音通话,根本不考虑我在干嘛。还有的微信聊天我有一些提问,半天不回应。还有的一上来就突突突像机关枪一样给我发几十张上百张案件材料的图片。这样的我通常都会直接删除。
八、把律师当枪使的不接
有的当事人或者委托人试图在委托关系建立之后居于主导地位,对律师发号施令,让律师干这个,干那个,还想主导律师的法律观点。这种情况我是坚决不能接受的。因为这样的话,除了让我感觉不舒服。同时还给律师的执业行为酝酿了各种风险,特别是委托人指挥律师去调取他曾经接触过的证人的证言。律师站在第三方的角度客观的评价案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的委托人或者当事人会认为事实很清楚证据充分的是无罪的。这种情形下,其实他不能区分双方的视角不同。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是根据自己亲身经历,或者是利益,辩称自己无罪。而律师并没有亲身经历或者感知案件的发生发展,只能根据现有的证据得出结论。如果当事人特别坚持要求律师和他保持一致。这样的案件就不能接。
九、交通不便的不接
我曾经做过的案子当中有的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坐完飞机坐火车,坐完火车坐汽车,坐完汽车坐三轮。一路颠簸,用一天到两天的时间。时间就是金钱,交通不便就会浪费时间,还增加了各种风险。所以现在接案首选有机场或者高铁直达的城市,当然有价值有意义有影响的案件除外。
十、犹犹豫豫的不接
有的人聊过之后表示要委托,就是不付费,反反复复咨询,这个事那个事的。律师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我判断当事人决心委托的标准就是付费这个行为,只要一天不付费,他就是一天没有做好委托的心理准备,那我就没必要在他身上花费更多的心思。所以我都是收到律师费才在委托合同上后加盖公章,否则那在我面前就是一张废纸,不管他签署了多长时间的委托合同。如果这个过程持续很久,我就会放弃。
中国政法大学吴丹红教授曾在朋友圈说过,有几种案件拒接或慎接:一是长期上访且偏执的当事人,二是群体性案件的受害人,三是借钱支付律师费或对律师费讨价还价的,四是要律师走关系的,五是不信任律师或指挥律师工作的。上述标准,引发了同行的共情。那么换位思考,哪种律师,奉劝当事人不要找呢?
来源:法源地 西贤之音 编辑:成都夏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