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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挪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2020)新4025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危险驾驶罪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哈某去某镇参加婚礼并在那里喝了酒,回来时让同事阿某代为驾驶新F××号小型轿车,车开到自己所居住的小区后,同事阿某将车停在小区门口后离开,2019年11月10日01时58分,被告人哈某喝酒驾驶新F××号小型轿车,在小区门口由北向后倒车时,与停靠在东侧路边的田某驾驶F××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车主田某报案,被告人哈某被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物证鉴定所作出血液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为:被告人哈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酒精含量为176.20mg/100ml。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田某无事故责任。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哈某与田某达成协议并支付了田某的经济损失。

案件焦点
被告人酒后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否属故意犯罪。
法院裁判要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哈某庭审中提出,为了挪车驾驶车辆,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车主经济损失,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后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主要是道路交通秩序,同时也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犯罪人在主观上应当为故意,尽管犯罪人在主观上并没有追求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等后果的发生,但是对于危险驾驶的行为是明知或者放任发生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前提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款规定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同样,根据该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社会生活不断发展,信息交通日益发达的同时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不少的问题。醉酒驾驶、超速驾驶、闯红灯、吸毒驾驶等各种危险驾驶行为日益增加。酒后不开车,指的是饮酒之后,在任何地方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驾驶机动车,包括马路、小区里和停车场内,驾驶员饮酒后上车,那就是违法行为。犯罪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对危害结果放任的态度,醉酒驾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危害的,仍然做危害行为,因此危险驾驶罪就是故意犯罪。要准确认识到“喝酒不开车”的含义,开车不仅指在公路上行驶,同时也是指“不要坐上驾驶位”,很多人喝酒存在错误的认识,认为喝酒是指不在公路上行驶,但可以在小区及停车场等内部道路驾驶车辆,醉酒挪车没问题。本案中,被告人饮酒后让同事代驾,到小区马路边停车后自己驾驶车辆,倒车过程跟后面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了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哈某自己饮酒让同事代驾,应该让同事继续驾驶车辆到小区内停车,让同事停在马路边后自己驾驶车辆时,可能被告人哈某认为距离近不会遇到交警让代驾走就是案件高发的罪魁祸首。司法实践中,审理危险驾驶案件中,至少一般的危险驾驶案件都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造成驾驶员本人或者他人不同程度受伤或者财产损失。在危险驾驶案件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例也不在少数。人饮酒后,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准确判断距离和速度,饮酒后酒精麻木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我们应当对醉酒驾驶的危害性有更加全面的认识和理解,千万不可饮酒后驾驶车辆,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编写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麦力亚·斯牙

原文载《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编,中国法院出版社,2022年4月第一版。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免责声明:本号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及个人阅读书籍摘录,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请注明文章及公众号出处。       文章来源:刑侦案审    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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