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学大师”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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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被告人王虎发展的下线人数为5层88人,被告人张伟红发展的下线人数为5层74人,被告人吴佳佳发展的下线人数为6层62人,被告人杨显珊发展的下线人数为4层47人,获提成数万至数十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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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余娟伙同被告人翁益佩、杨显珊、王虎、张伟红、吴佳佳、余松、夏娟,以讲授成功学、获取高额回报等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余娟、翁益佩、夏娟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翁益佩、王虎、张伟红、吴佳佳、杨显珊、夏娟、余松系从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余娟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夏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翁益佩、张伟红、吴佳佳、杨显珊、余松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王虎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余娟、杨显珊退出部分赃款,余松有部分赃款被扣押,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余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翁益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王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张伟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吴佳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杨显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夏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余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在案赃款予以发还,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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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理由
上诉人余娟上诉提出,本案发展下线人数为50人左右,原判认定的传销人数及获利数额均有误。辩护人提出,原判对余娟的量刑过重。
上诉人翁益佩上诉提出,未加入公司的学员不能发展下线,公司内部仅有50余人,原判认定的传销人数有误。辩护人提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翁益佩系A公司总经理,请求二审法院对翁进一步从轻处罚。
上诉人杨显珊上诉提出,其实际发展的下线人数仅有20余人。辩护人提出,原判对杨显珊的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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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判
现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经查,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涉案公司提成记录表、提成发放表、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层级图及相关资料,对上诉人余娟、翁益佩、王虎、杨显珊等人发展下线数量及提成情况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依据充分,鉴定方法合理,鉴定结论合法有据。针对余娟、翁益佩提出其公司仅有50余人的辩解,余娟在侦查阶段供称其成立的“博雅老师团队”下线学员有150人左右,B公司有下线学员80人左右;公司财务夏娟亦称团队人员流动性较大,仅案发时就有108人左右,余娟、翁益佩的相关辩解与上述供述内容不符,且与提成发放表等书证有悖。针对翁益佩提出未加入公司的学员不能发展下线的辩解,结合余娟、余松等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余娟等人并未明确限制发展下线的学员范围,所有学员均需填写的相关信息表亦有督促学员自己拉人发展下线的内容。针对王虎的辩护人提出的学员调整情况,鉴定机构在对层级情况进行鉴定时,同时考虑了实际的提成发放情况,学员是否发生调整不影响本案认定的层级关系。综上,原判认定余娟等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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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上诉人余娟伙同上诉人翁益佩、王虎、杨显珊、原审被告人张伟红、吴佳佳、夏娟、余松,以讲授成功学等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余娟、翁益佩、夏娟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审法院根据余娟、翁益佩、王虎、杨显珊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作的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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