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质证中常见的20个质证理由
一、质证内容:证据“三性”
二、常见的质证理由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总结并归纳常见的质证理由如下:
01.真实性异议
包括对形式真实性的异议和对实质真实性的异议,主要有三种质证意见:一是有异议,二是无异议,三是无法确认或无法表态。具体来说:
对形式真实性有异议:
(1)未能提供原件、原物的;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未能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2)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不相符;(3)如果对方出具的证据涉及己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该签字或盖章非己方当事人所为的,申请对签字或盖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对实质真实性有异议:
(2018)最高法民终234号民事判决书:
对真实性无法确认或无法表态:
02.合法性异议
认为证据主体、证据收集方式、证据程序、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具体来说:
(9)证据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出具证据的主体不适格或主体资质存在瑕疵、证据的内容超越其资质范围或职能范围、不符合出具证据主体的人数要求,如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外出公证人员不足2人,等;
(10)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如欺诈、胁迫取得,偷录偷拍获取;
(12)域外证据未经认证。根据新《民事证据规定》相关规定,域外证据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涉身份关系的域外证据,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3)外文证据没有提供译本。需要强调的是,证据内容如何与证据合法性无关。例如,合同的条款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等于该合同属于非法证据。即,民事行为不合法不等于证据不合法。
03.关联性异议
认为证据要证明的目的与待证事实不相关、无意义,或不具有证明待证事实的可能。具体来说:
(14)非当事人之间形成。如对方当事人提供类案判决的情况,可以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主张该证据系案外人之间的判决,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
(15)证据形成时间晚于事实发生时,不能反映案件发生时的意思表示;
(16)证据与争议焦点无关;偏离案件争议焦点的证据,无助于任何一方对于争议焦点的支撑或反驳,与本案无关。
04.证据能力异议
(2016)最高法民申3380号:
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05.证明力异议
认为证据与待证事实没有实质关联,没有证明力;或者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关联弱,证明力较小,不足以达到证明目的。具体来说:
即,在原告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其对双方之间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被告若抗辩主张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06.该证据反而证明了我方观点
(20)注意充分利用对方的证据,挖掘对于己方有利的点。
比如在一个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纠纷中,质押权人认为对方作为质物监管人没有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致使质物作为另案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被法院强行出库、强制带走。法庭上,对方提供了当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的录音,借此证明货物强行出库时,监管方采取了阻拦、报警等措施,已经尽了合理的监管义务,因此对质物强行出库没有过错。进行质证时质押权人关注到录音中曾提及提货人出具了所有权凭证这一事实。便以此为突破,认为质证的核心不在于法院是否强行提货,而在于设定质押时监管人没有审核质押权人提供的质物所有权凭证,以至于造成质押成其他人的动产,这是风险发生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