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三条分别赋予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和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不予执行常见于仲裁缺席的案件,而且在网络借贷类案件中居多。所以,研究相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中出现的程序问题,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仲裁活动。笔者汇总梳理相关案件中的裁判观点,供读者参考借鉴。
一、仲裁协议约定不明,且当事人无法达成合意的,仲裁条款无效
二、合同一方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仲裁条款因合同无效应属无效
三、合同一方主体为法人的,加盖的公章、印鉴存在瑕疵,无法证明仲裁条款系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合意的,应属无效
四、合同中有关仲裁条款的约定存有歧义,且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仲裁条款无效
五、协议签署方式存在瑕疵的,仲裁协议无效
六、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既可以诉讼也可以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
七、超过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
八、当事人签署多份涉及争议解决方式的协议,前后不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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