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
(2023年5月10日审判委员会总第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2、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就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1)因不正当两性关系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补偿费”等形成的债务;
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单位内部集资:
(2)单位主观上明知“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不相符,且“实际出资人”不是本单位职工的;
(4)其他不应认定单位内部集资的行为。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当事人关于合同经签名或盖章后即成立、生效的约定不能改变法定的合同成立要件,如出借人未实际履行出借义务,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未成立。
7、出借人为两人以上,仅部分出借人对借款人主张权利的,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出借人的共同债权为连带债权,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出借人为共同原告,但其他出借人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除外。放弃债权的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出借人的共同债权为按份债权,且部分出借人仅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予以准许。
12、出借人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主张为实现债权已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18、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下列甄别措施:
(1)传唤出借人、借款人本人或者相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并告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利后果;
19、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对是否构成职业放贷或虚假诉讼进行关联案件检索。
21、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移送线索、材料时应注意:
(1)应当制作专门的《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函》,并附上民事案件起诉状、案件线索涉及的相关材料;
(2)应当制作移送回执,要求公安或检察机关在接到移送材料后,在移送回执上签字或盖章;
(3)《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函》中一般宜载明建议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将是否立案的情况通知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4)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审查后予以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将已经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变更为刑事冻结、扣押手续。
22、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全省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可参考本指南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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