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初创期法律⻛险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章程中的个性化条款
(三)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性流程
(四)公司注册资本实⾏认缴制和实缴制
(五)股东转账⼊资
(六)认⾜出资后应当设⽴公司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七)以⾮货币财产出资
(⼋)禁⽌抽逃出资
⼆、公司内部治理法律⻛险
(⼀)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有限责任公司可探索建⽴双重股权结构下的公司治理模式
(三)公司可根据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利益分配结构
(四)建⽴健全公司内部各项配套规章制度
(五)建⽴健全董监⾼的培训、惩戒机制
(六)公司⾼级管理⼈员劳动关系的建⽴
(七)公司⾼级管理⼈员劳动合同的履⾏和变更
(⼋)公司⾼级管理⼈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
(九)科学合理开展融资
(⼗)规范股权流转交易,合法合规防控⻛险
(⼗⼀)健全担保决策机制,谨慎授权严格审查
(⼗⼆)制定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规范增资流程
(⼗四)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规范减资流程
(⼗五)约定合法的竞业限制条款
(⼗六)设计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
三、公司外部交易法律⻛险
(⼀)合同的订⽴流程
(⼆)合同效⼒的认定
(三)合同解除的情形及后果
(四)违约责任的认定
(五)债权⼈代位权的⾏使
(六)债权⼈撤销权的⾏使
(七)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验收
(⼋)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使
四、 公司终⽌期法律⻛险
(⼀)依法履⾏清算义务
(⼆)司法强制清算
(三)正视破产,拒绝“谈破⾊变”
(四)避免不当财产处分⾏为
(五)有关⼈员需积极履⾏法定义务
(六)公司股东相关权利受到限制
(七)发挥重整挽救功能
合伙企业法律⻛险防范指引
《中华⼈⺠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条、第15条、第62条、第63条、第94条。合伙协议是约定合伙⼈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是合伙企业设⽴登记的必备申请⽂件之⼀。合伙协议包括企业对外公示信息、企业运⾏机制、合伙⼈内部关系等基本内容。(1)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普通合伙⼈出资对应的出资额仅须获得其他合伙⼈认可即可,其出资的实际价额可以远低于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额。4.合伙⼈出资不得违反法律、⾏政法规的禁⽌性规定。《中华⼈⺠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1条、第14条。
王某、张某与曲某、邢某、赵某、姜某、魏某、⾦某(以下简称曲某等六⼈)共同开办A合伙企业。后在王某、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曲某等六⼈签订内部转让协议将曲某、赵某、姜某、魏某、⾦某五⼈的财产份额转让给邢某。后曲某等六⼈并未照该转让协议实际履⾏,⽽是将曲某等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每⼈175万元出售给⾮合伙⼈⾼某。王某、张某知情后不同意将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售给⾼某,愿以同等条件购买曲某等六⼈的财产份额,但未能与其达成⼀致意⻅。后王某、张某诉请法院判令以同等价格受让曲某等六⼈的合伙企业份额,并要求⾼某从A合伙企业退出。法院经审理认为,曲某等六⼈违反法律规定及合伙协议之约定,在未经王某、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案涉A合伙企业份额形式上转让给合伙⼈邢某,但实质上转让给合伙⼈之外的⾼某,系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转让协议⽆效。由于案涉合伙协议并未就优先购买权另⾏作出约定,故当曲某等六⼈向合伙⼈以外的⼈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时,王某、张某有优先购买权。1.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应按照合伙企业注册地的相关要求办理出质登记。未办理出质登记,不具有物权效⼒。2.合伙⼈违法出质给善意第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6)聘任合伙⼈以外的⼈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员。《中华⼈⺠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29条—第31条、第35条、第37条。《中华⼈⺠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67条、第68条、第76条。1.不执⾏事务的合伙⼈,对执⾏事务的合伙⼈有监督权,执⾏者应当定期向不执⾏事务的合伙⼈报告⼯作。2.其他合伙⼈可以通过检查合伙事务执⾏情况⾏使监督权。A企业系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为⻩某、肖某和陈某,其中肖某为执⾏事务合伙⼈。⻩某(借款⼈)与徐某(出借⼈)、A企业(担保⼈)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若⻩某⽆法按期偿还借款,A企业承担⽆限连带责任。A企业执⾏事务合伙⼈肖某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A企业公章。因⻩某未能按期还款,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偿还借款和利息,A企业承担连带责任。A企业辩称该担保未经全体合伙⼈⼀致同意应为⽆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伙企业对合伙⼈执⾏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故判决⽀持徐某的诉讼请求。除有限合伙⼈外,合伙⼈对合伙企业债务,对外须承担⽆限连带责任,即债权⼈可以向任意合伙⼈请求清偿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合伙⼈应以⾃⼰所有的财产为限,包括在合伙企业享有的财产份额以及个⼈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债权⼈承担清偿责任。1.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主体是合伙企业,即全部合伙⼈,责任财产范围是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合伙⼈的个⼈财产。基于商业交易安排的考虑,可能需要将普通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基于有限合伙企业中所有有限合伙⼈的退出,需要将有限合伙企业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或者基于合伙⼈在企业内部地位的变化,需要从普通合伙⼈变更为有限合伙⼈,或从有限合伙⼈变更为普通合伙⼈。相关主体属性的变化,会直接导致责任承担⽅式的变化。1.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的相互转变,原则上应当经全体合伙⼈⼀致同意。2.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时,该企业的性质已发⽣改变,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或者解散。1.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的相互转变,尤其是普通合伙⼈转变为有限合伙⼈,会使负⽆限责任的主体减少,导致企业资产信⽤降低。《中华⼈⺠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44条、第77条。对退伙⼈⼊伙时投⼊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次退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分批退还。退还原物已不可能或⾮常困难的,法律规定可以折价补偿退伙⼈。对合伙经营期间积累的财产,退伙时必须予以分割。对这部分财产,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加以分割,协议没有规定的,按出资⽐例或利润分配⽐例分割。对合伙经营期间的亏损,合伙⼈在退出合伙时应按债务分担⽐例承担亏损债务。⼀般来说,对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退伙⼈应按照其出资⽐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中华⼈⺠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54条、第78条—第81条。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的已经实现或者⽆法实现;其中,解散事由(2)(4)(5)较为常⻅,(8)系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3.清算⼈由全体合伙⼈担任;经全体合伙⼈过半数同意,可以⾃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内指定⼀个或者数个合伙⼈,或者委托第三⼈,担任清算⼈。5.合伙企业的清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是确定清算⼈;⼆是清算⼈依法执⾏相关事务;三是通知债权⼈;四是依法定顺序清偿债权;五是清算结束申请注销登记;六是注销登记后合伙⼈依法承担责任等。3.合伙企业财产应当在⽀付清算费⽤和职⼯⼯资、社会保险费⽤、法定补偿⾦以及缴纳所⽋税款、清偿债务后按照下列规定进⾏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按照实缴出资⽐例分配;⽆法确定出资⽐例的,由合伙⼈平均分配。文章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攻略 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