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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认定


司法实践中哪些具体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何认定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行为人向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人以外的债权人清偿债权,致使法院裁判确定的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是否构成该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应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小编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观点、关联法条,供大家参考。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方面


法信 · 裁判规则


1.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毛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例要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4)温平刑初字第314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8日发布(指导案例71号)


2.负有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更换企业名称、隐瞒到期收入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追诉——检例第92号:上海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吕某拒不执行判决立案监督案

【案例要旨】负有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更换企业名称、隐瞒到期收入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追诉。申请执行人认为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于通知立案的涉企业犯罪案件,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检例92号


3.被执行人无偿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并变更登记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例要旨】被执行人在明知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无偿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并至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号:(2018)苏0402刑初44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2辑(总第62辑)


4.被执行人擅自向未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人支付,致使法院裁判确定的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顾某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例要旨】被执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后,擅自向未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人支付,致使法院裁判确定的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认定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审理法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 2022年6月2日


5.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未如实报告财产,利用他人银行卡代收工程款,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黄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未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如实报告财产,利用他人银行卡代收工程款,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应根据行为人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判定刑罚。

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2月23日第3版


6.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执行中,非法处置人民法院已查封财产,致使被处置财产未能拍卖变现,债权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执行中,明知财产已被法院查封,仍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致使被处置财产未能拍卖变现,债权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应根据行为人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判定刑罚。

案号:(2020)苏0682刑初77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 2020年12月23日


7.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恶意串通,通过虚增债务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仇某、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例要旨】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恶意串通,通过虚增债务、虚假诉讼、虚假和解的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应根据行为人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定刑罚。

审理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 2021年10月21日



法信 ·司法观点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有能力执行”的认定当前,由于我国征信体系建立尚不完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的查证尚存在不少困难。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的,即应当认定为“有能力执行”。2.对于实践中常见、多发的财产给付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应当主要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实、履行义务与自身履行能力的比例等加以综合判断。在具体认定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时,应当扣除被执行人及其抚养人员最低限度的生活必要保障资金,生活必要保障资金的标准可以参照当地最低工作标准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予以确定。3.在目前对“有能力执行”未设定统一量化标准的情况下,司法实务中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形势,合理认定“有能力执行”。具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中涉及的金额相差悬殊,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作出合理判断。特别是对于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等费用的案件,由于通常情况下被执行人需要支付的费用本身较少,故不能因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超出执行义务较少就不认定为“有能力执行”。

(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刑事卷2》,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8月出版,第780-781页。)


二、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

指导案例71号裁判要点确认: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下面结合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予以论证和说明。

1.符合刑法条文的立法原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解释时指出,该条中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就是说,只有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义务人才有及时履行、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责任。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力不是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才产生的,而是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即产生。

虽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使用了“被执行人”,但从立法本意出发,该名词的使用并不意味着犯罪主体仅限定为被执行人。……该罪的发现一般是在案件的执行阶段,刑事被告人往往同时是执行阶段的被执行人,但不能据此反向推出该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被执行人,也不能得出裁判生效后执行立案前转移财产造成裁判无法执行的不能以该罪论处的结论。

2.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协调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编者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明确将拒不执行行为限定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而未将该罪的调整范围局限于裁判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生的行为,从而也在法律规范体系上保持了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规制的协调统一。

3.符合破解“执行难”立法目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难”问题。将判决、裁定生效后立案执行前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调整范围,是法律设定该罪的应有之意。将判决、裁定生效之日确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拒不执行行为的起算时间点,能有效地促使义务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即迫于刑罚的威慑力而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避免生效裁判沦为一纸空文,从而使社会公众真正尊重司法裁判,维护法律权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实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目的。

4.符合司法实践做法

从司法实践看,被执行人往往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方式,拒不履行义务,致使裁判无法执行。这类行为往往在执行程序前就完成了,但其行为后果“致使裁判无法执行的”需要在执行程序中才能确定。可以说,只有进入执行程序后才能判定是否拒不履行执行义务,但不能说裁判生效后执行立案前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拒执行为。

5.与刑法沿革和国外相关规定协调

从我国刑法沿革来看,1979年刑法就在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由于当时审判与执行没有分立,只要裁判生效后拒不执行的,就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从国外刑法规定来看,多数也是要求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才构成犯罪。

(摘自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选组主编:《刑事法律文件解读 2018年第6辑 总第15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10月出版,第62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施行)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


一、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期,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申请执行人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不予书面答复的;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不予书面答复或者明确答复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如何处理?鉴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所请示问题具有普遍性,经研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特通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迫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三、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撒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此后再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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