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50条裁判规则
规则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安徽法院参考性案例4号
规则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参考性案例
规则来源:江苏法院(2015)参阅案例75号
有追索权或回购型保理的实质应为以债权质押的借贷契约。我国未加入《国际保理公约》,在涉外民商事司法实践中,《国际保理通则》作为国际惯例在我国适用。对于国内贸易基础合同双方所约定的禁止债权转让条款对国内保理合同债权转让效力的影响,该通则虽确认:供应商转让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将是有效的,即便供应商和债务人之间有禁止此类转让的任何协议。但对于国内贸易纠纷,鉴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保理合同无明确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认定债务人虽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对保理商享有抗辩权,但债务人实际履行中以明示的行为表明同意转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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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足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时效抗辩权属于诉讼中行使的权利,债务人在一审中不行使该权利,即为默示放弃,时效抗辩权一旦放弃,即不得行使该项权利。债务人在二审中提出的有关诉讼时效的抗辩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围绕抗诉内容进行审理。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保证保险不同于保证担保,它们在适用目的、内容、法律性质、运作机制、承担责任方式等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保证保险合同具有保障功能,有利于借款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与借款合同之间是一种伴生关系,具有关联性,不具有从属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能将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混为一谈,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保险法》及相关的保险法规。
担保人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程序无规定,并未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过董事会决议。贷款人已经尽到了对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审查义务,担保人关于担保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典当行只能以使用自有资金从事质押贷款业务为限,不得经营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然典当行未经批准从事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
合同债务的承受人应当承担原债务人的未按时返还借款的违约责任。
对于以贷还贷的保证责任,在旧贷与新贷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为同一人时,保证人原则上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以贷还贷并未加重保证人的负担。
按中国人民银行不同时期规定的逾期违约金标准分段计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人的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约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人的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约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贷款人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其以信用社名义揽存款、放贷款,从事金融业务,应认定为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其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借款人欠款本息未予偿还,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及罚息的民事责任。基于借款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债权人起诉保证人,保证人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承兑协议的债务人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向贷款人支付票款致承兑票款转为逾期贷款后,债务人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的责任。
Ⅱ、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出具的函件将贷款直接划入第三人账户,并未构成债务转移,贷款人履行了贷款合同的义务,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
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债务的履行方式等问题而形成的会议纪要,是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行动,并未改变双方当事人借贷的法律事实,债务人以此会议纪要抗辩债权人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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