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文昌:冤假错案的五大成因
田文昌
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院长
在法治建设深入发展的过程中,如何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应当成为一项更值得重视的课题。在当前形势下,形成冤假错案的因素仍然很复杂,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非法取证
刑讯逼供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是一种千年顽症,但是在现代诉讼理念和诉讼制度中已经难以容存。如果直到今天在我国诉讼程序中仍然不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只能流于空谈。
二、权力干预
权利干预的理由主要有两种:
另一种是恶意的干预,即领导层出于个别人的私利或部分人的私利而干预个案。这种干预直接表现为以权利左右司法,对于形成冤假错案具有必然性。
无论是善意干预还是恶意干预,都是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严重破坏,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排除权力干预的唯一途径,就是从机制设计上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否则,任何对于权力干预的禁令作用都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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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益驱动
办案机关基于利益驱动而破坏公平甚至不惜制造冤假错案,是中国司法实践中当前存在的一个十分严重的特殊问题。这种利益驱动的理由也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
允许将涉案财物作为办案经费,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办案机关为获取更多经费而倾向于有罪结论。所以,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都不能容许将办案经费与涉案财物混同处理。
因办案机关利益驱动而妨害司法公正导致冤假错案,其原因与监督机制有关,更与涉案资金提留的政策有关。这是我国目前所特有的、严重的、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理念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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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排斥律师
形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很多,以上五种相对突出。值得引起更多思考的是,分析原因并不困难,困难的是如何消除这些原因,更困难的是如何才能排除形成这些原因的深层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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