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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的正确提交方式(2024年)
我是成都夏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关注我!
一、截屏打印
将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按照时间顺序逐一从前往后整理整齐编好页码后再提交。
二、录屏提交
四、身份证明
五、有效质证
如何保存和固定微信聊天记录?
如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
1. 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界面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可以帮助判断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切记!仅仅提交微信聊天页面的截图是不够的!2. 提交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完整不间断,前后衔接,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切记!对方手机里也有同样的微信聊天记录,千万不要自作聪明!如何展示微信聊天记录?
根据法官要求,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登录微信,展示双方个人信息界面验证身份,展示聊天内容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对语音、视频、图片、转账信息等内容打开展示。很多当事人以为即使自己不小心清空了微信聊天记录,腾讯公司也能恢复或者提供备份,但事实上腾讯公司无法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只能自己为“不小心”的行为买单!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当事人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或者手机截图之后,就可以放心“删记录”了。电子证据作为新型的证据形式,相对传统的证据来说可篡改性比较大。因此,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第二,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必须保证完整,不能随意选择删除。最高法民一庭:电子数据(微信、短信等)作为证据时如何认定原件?
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问: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如何认定原件?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文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所谓电子数据是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诉讼中应当提交证据原件是各国普遍适用的一项规则,但由于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电子数据信息,其在证明案件时,需要将数据编码转化为人们可以识别的形式,同时电子数据本质上是一种电子信息,可以实现精确复制,可以在虚拟空间里无限快速传播,因此,在认定原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判断标准:在调查收集证据的场合,电子证据的原件指最初生成的电子数据及首先固定所在的各种存储介质;在举证、质证和审核认定证据时,应适当进行变通,因为上述环节中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本身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并无决定性意义,发挥事实证明作用的是其转换形成的可识别形式。如果将转换形式视为复制件,会将相当数量的电子证据排除在案件事实证明之外,削弱其应有功能。因此,只要电子数据“功能上等同或基本等同”于原件的效果,即可视为合法有效的原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在功能上均等同或基本等同于原件,因此,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由于电子数据容易出现截取、修改、删除、伪造等情形,法官可以依据以下情形考察电子数据副本是否可视为原件:(1)可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的输出物或显示物;(2)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副本;(3)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原始性异议的电子副本;(4)经公证机关有效公正,不利方当事人提供不出反证推翻的电子副本;(5)附加了可靠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保障的电子副本;(6)满足法律另行规定或当事人专门约定的其他标准的电子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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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高判例解读。声明:以上内容节选自“上海一中法院”公众号2024年6月4日推文,强烈建议阅读原文,作者:顾慧萍,由“最高判例”公众号编辑、整理,如有侵权敬请留言,联系删除或修改,此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