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项某英,女,1948年12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项某英支付律师费4523.993万元,后博京律所变更为2370.4873万元。五、《聘请律师合同》中的讼争律师收费畸高,收费标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适用。十、鉴于博京律所投入一定时间与工作,可酌情根据合理工作时间计算律师费。……经原、被告一致认可,符合律师服务合同约定的诉讼标的数额,应当以55,000,000元为准,最多只能是法院及双方当事人确认的4亿元……,即以4亿元为诉讼标的进行计算,正常履行且有收益的可得报酬低线为2,720,000元。基于原告违法、违约中的过错程度、原告实际工作量及原、被告之间专业知识和地位差异等因素,可在此基础上按25%计算,即在193,250元之内确定原告报酬,最高不超过680,000元。最后,原告变更诉请后的数额远高于原违法报酬约定计算出的律师费,严重违背法律原则和导向。综上,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或者在250,000元以内酌定原告合理成本。我是成都夏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关注我!2018年4月11日,(甲方)项某英与(乙方)博京律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2.第二项委托事项:通过交涉或谈判实现甲方主张的,则甲方同意按其配偶支付的一个月生活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律师费,该律师费甲方于第一个月生活费到账后3日内支付50%,第二个月生活费到账后3日内再支付50%;3.第三委托事项:上述两项均未实现甲方主张的,则甲方委托乙方对郑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二审、调解、和解和执行等全部诉讼程序),甲方于正式起诉前再付5万元律师费,余款将通过诉讼或调解或和解而主张到的权益的10%作为律师费支付给乙方。”离婚起诉状后附有财产清单及估值表,罗列郑某某名下车辆4部、不动产4套、直接持有股权或股票及宏润控股主要资产情况,暂估金额为26.4亿元。该表格由博京律所律师制作,项某英未签名。本院于2018年5月2日对项某英诉郑某某离婚一案予以立案。2018年5月3日,项某英向本院递交缓交受理费申请书,称因其年事已高,无经济来源,无力承受巨额受理费,故向法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99,200元。该申请书为打印文本,由博京律所律师制作,其中“人民币2,799,200元”部分由博京律所李某带律师手写添加,项某英在添加部分之后签名。我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2018)沪0104民初916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郑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18年7月3日,项某英与郑某某签订备忘录,吴志强律师作为项某英的代理人在备忘录上签名,项某英与郑某某之子郑某1、郑某2作为见证人在备忘录落款处签名。2018年7月24日,项某英与案外人尹某某签订委托调查协议,委托尹某某代为调查取证,合同签订首付款25,000元,调查终结后付款25,000元。博京律师称项某英想调查郑某某有无婚外情,代理人从网上搜寻到尹某某,项某英与尹某某在博京律所签订协议,费用25,000元由项某英交付博京律所李某带律师,再由律所支付给尹某某。项某英认为博京律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向委托人提供违法服务,其在履行法律服务中存在违法行为,不合法的收费已由博京律所取得,应全额返还。2018年8月1日,博京律所向郑某某发送律师函:“…鉴于郑某某未能配合法院实施宏润控股名下不动产之查封,依照2018年7月3日备忘录第四条约定,登记在郑某某名下的宏润建设79,466,797股股票已归项某英所有。请郑某某立即办理该等股票的过户手续。”博京律所接受项某英委托后,开展律师服务工作,为离婚案件诉讼调取相关人员身份信息资料、代为缴纳诉讼费及保全费、申请调查令、申请限制郑某某出境、准备保全材料并申请保全、草拟调解方案、与项某英子女及郑某某律师进行沟通等相关工作。2018年9月29日,经本院主持调解,项某英与郑某某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本院作出(2018)沪0104民初916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项某英与郑某某离婚;二、上海市徐汇区武康路XXX号房屋产权由项某英、郑某某共同共有;三、上海市徐汇区田东路380、386、392号101室店铺归项某英所有,郑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前配合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四、上海市徐汇区辛耕路XXX弄XXX号32B房屋产权归项某英所有,郑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前配合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五、郑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项某英人民币20,000,000元,其中10,000,000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另10,00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六、其余在项某英、郑某某各自处及各自名下财产均归项某英、郑某某各自所有;七、案件受理费,因调解结案,故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0,000元(项某英已预缴),由项某英承担300,000元,郑某某承担70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项某英承担。”该案已生效。博京律所提供证人孙小昆、鲍振玉的证人证言及公证书,证人孙小昆、鲍振玉系夫妻关系,证人与项某英系朋友关系。证人陈述,鉴于朋友关系,每次回沪项某英都哭诉婚姻不幸,约30多年无夫妻生活,看她痛苦的状况且离婚欲望一次比一次强烈,鲍振玉出于同情让孙小昆帮她找律师,在将选择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情况告知项某英后,项某英确定后就委托事宜与孙小昆商讨,之后委托孙小昆与吴志强律师交涉:1.恳请吴律师代理此案;2.律师费可否优惠?或按风险代理。吴律师答复:1.风险代理不可做,司法部有规定;2.建议先调解,不成再诉;3.律师费可以按规定分期支付。项某英既想离婚,又无钱打官司。她想来想去提出方案:前期少付点,结案按收益10%结清。吴律师同意。之后项某英自行与律所签约,证人未参与。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诉讼标的额为400,000,000元的收费在2,723,000元至6,225,000元之间,项某英主张博京律所为追求违法巨额律师费收益而违约,以及在履约过程中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要求在以400,000,000元为诉讼标的进行计算的可得报酬低线基础上承担违约责任,按25%比例计算进一步减少服务报酬。对此,本院认为,博京律所已提供证人证言阐述签约经过及律师收费方式的约定过程,提供房地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查询等取证材料、代理人与项某英本人及其子女多次沟通协调等证据证明其实际服务内容,且自双方签订律师聘请合同起至本院最终达成调解离婚结案的诉讼过程中,项某英对博京律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从未提出异议,最终离婚调解协议亦由代理人陪同项某英共同至本院签署,现项某英辩称博京律所构成违约,且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法律服务合同已按约履行完毕,本院根据博京律所提供的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参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酌定为4,500,000元。项某英已向博京律所支付律师费80,000元,对此双方一致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应从项某英向博京律所支付的律师费总额中予以扣除。根据合同约定,项某英应支付差旅费5,000元,与博京律所提供的相应票据金额基本相符,本院予以确认。调查费25,000元,系项某英与案外人签订合同,相应款项由项某英交由博京律所律师,再由博京律所代为支付,博京律所为委托人代为支付相关款项并无不妥,该费用应由委托人即项某英承担。保全费5,000元,基于立案、申请诉讼保全均由博京律所律师来院完成,项某英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保全费由其直接支出,该费用仍应包含在博京律所垫付费用中。根据双方一致认可,项某英已向博京律所支付各项费用合计1,445,000元,扣除其应承担的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1,299,525元、调查费25,000元、差旅费5,000元,尚余110,475元,该部分费用应在律师代理费中一并结算。综上,项某英尚需支付博京律所律师费4,389,525元。项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博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费4,389,525元。项某英要求:改判项某英支付博京律所律师费366,525元。我是成都夏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关注我! 文章来源:法律服务业务交流。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