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白的胜诉,给餐饮品牌上了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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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备受关注的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江小白公司)与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津酒厂)之间的“江小白”商标之争有结果了,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江小白”商标最终归属于江小白公司。
1月6日,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官微发布声明称,最高人民法院判定江小白公司胜诉,“江小白”商标专用权归江小白公司所有。
“江小白”商标案历经7年。自2013年开始历经商标异议程序、商标异议复审程序、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在2017年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一审获胜、2018年二审失利随即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终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支持。
其实,针对“江小白”商标产生争议的是7年前与江小白创始人陶石泉有过合作的重庆江津酒厂。对于这一商标归属,陶石泉曾表示,“江小白”是自己在2011年创立的品牌,2012年上半年正式委托江津酒厂进行批量生产,营销、销售等环节全权由“江小白”自行承担。2012年底,双方开始就“江小白”商标出现分歧,江津酒厂称陶石泉只是自己的经销商,“江小白”这一品牌应该属于江津酒厂,并要求撤销后来的商标注册。江津酒厂提供的一项证据就是双方的往来邮件中商议“江小白”设计稿的内容,以此证明自己参与了“江小白”的设计。由此拉开了争夺商标的拉锯战。
诉争商标曾被裁定无效宣告。2016年5月30日,江津酒厂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12月27日,原商评委经审查作出商评字(2016)第117088号《关于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下称被诉裁定),诉争商标被宣告无效。随后,江小白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议,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7年1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江小白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要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117088号关于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就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江小白”商标案司法诉讼之路经一审、二审、再审,持续到现在终于尘埃落定。
据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再224号里,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是江小白酒业和江津酒厂。经多轮诉讼主体的变更,争夺“江小白”商标的两大企业,最终再次对垒。
最高院经双方再次提供证据并审理认为,关于诉争商标第10325554号“江小白”是继续合法有效还是被撤销无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15条规定。
该规定为“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院特意指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得申请的商标标志,不仅包括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相同的标志,也包括相近似的标志;不得申请注册的商品既包括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也包括类似的商品。
本案中,江津酒厂主张,新蓝图公司是其经销商,新蓝图公司是为其设计诉争商标,其在先使用诉争商标。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新蓝图公司全称为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早在2012年,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陶石泉,现江小白酒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对江小白来说,商标争议这一页已经艰难翻了过去。但对于企业来说,则意味着要重视知识产权。
江小白的商标案,可以说为餐饮企业树立了一个案例。企业一方面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自己做到守法经营,完善品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研究竞争策略,练好“内功”;另一方面,一旦遇到商标侵权,要依法及时维权,用好商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增强“外功”。
而且,我们可以从江小白商标争议案中看到,投机取巧的做法,在市场日益规范、法律更加严密的情况下,是行不通的,迟早会受到法律与市场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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