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6期。由于篇幅所限,刊物在此推送未加注释版本,请广大读者前往本刊物网站下载全文阅读。(责任编辑:侯学宾)
中国法治理论研究的发展主线经历了从“法治”到“法治国家”再到“法治中国”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到1996年,以关于人治与法治问题的大讨论为开端,以对法制与法治的辩驳为中轴,汇聚于对法治意义与内涵的阐明;第二个阶段大体是从1996年前后到2012年,以对中西法治历史的叙事为引子,以对法治理念的归纳和锚定为基调,最终归结为对中国法治道路的方向之争;第三个阶段大体是从2013年、2014年至今,以对法治知识的反思和国家治理的法治化研究为两翼,以对法治的量化评估为新的知识增长点,最终凝聚为“法治中国”的意象。通过梳理四十余年的学说史可知,中国法治理论研究始终与中国法治实践和政治文明的历史进程休戚相关,始终致力于回应法治的“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始终秉持法治多元的立场,始终基本立场清晰但保持开放包容的态度,从偏重价值辩护开始逐渐兼顾分析与实证方法。中国法治理论研究未来的方向应当是形成一种兼具中国特色和国际开放性的普适性法治理论。
关键词:法治;法治国家;法治中国;中国之道
导 论:主题与分期
四十余年前,老一代法理学者陈守一曾断言,在作为历史新起点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法制逐步完备和健全,必然会出现一个法学的繁荣时期。为此,需要对一些重要问题认真加以澄清,其中之一即是“人治与法治的问题”,而法治的内容尤其“还需要继续讨论”。四十余年来的中国法学的发展基本上印证了陈守一的论断,甚至可以进一步指出,相比于其他的争论,对“法治问题”的讨论在中国法学发展中拥有尤为突出和显耀的地位。它可以当之无愧地被称为中国法学研究中的“桂冠问题”。这里面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自1978年之后,我国在国家制度架构与治理模式方面走向一种常态政治,开始从人治走向追求“规则之治”的法治。与此相应的是法学对于这种转型过程的折射和反思。力图摆脱“幼稚病之讥”的中国法学在历史起点和理论框架上将法治理论作为抓手。一方面,在“文革”结束之后,法学界首先要破除意识形态迷雾的束缚,摆脱五十年代末期以来形成的“要人治不要法治”观念的支配,为社会主义国家厉行法治进行正名,进而为法学研究赢得生存空间。另一方面,法治理论也构成了诸法学理论的整体框架与背景知识。许多研究者有意或无意地将自己的研究冠以“法治”之名,以此为其奠定正当性基础,例如“行政法治”“刑事法治”“公司法治”“税收法治”等。正因为如此,从学说史的角度对中国法治理论的发展历程进行回顾总结是必要的。一方面,中国法治理论的历程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中国法学发展的历程,对前者的梳理就是对后者的自我认知和二阶观察。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从中凝练出对未来的研究具有预见性的规律和线索。四十余年来,中国法治理论研究在一个虽有纷纭但主线不断的社会环境中,持续地走出了一条渐次向前发展的道路。依其主线,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1)第一个阶段是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到1996年之前,其开端为中国共产党在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国法学界迎来了法制(法治)的春天,也掀起了关于法治内涵的热烈讨论。这是中国法治理论披荆斩棘、筚路蓝缕的初创阶段。(2)第二个阶段大体是从1996年前后到2012年,其开端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确立。在这一阶段,法学界在将国家视为法治实践之主体(或将法治视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一部分)的基础上,着重对“法治国家”的多维度探讨。(3)第三个阶段大体是从2013年至今,其开端为中国共产党关于“法治中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全面布局。这一阶段迄今为止只有短短数年,但三种趋势和一个标志的总体性研究特征已露端倪。本文将以上述分期为依据,对中国法治理论的发展线索和全貌作一个整理和描摹,并在此基础上尽力对各个阶段学者们的共识加以提炼。当然,由于学识所限,这种整理难免挂一漏万。但本文并非旨在求全求备或进行编年史梳理,而是试图勾勒出中国法治理论发展的阶段性规律与趋势。为此,在分阶段阐述之后,本文将对中国法治理论研究呈现出的特点进行总结和反思,最后对未来的研究提出一些愿景与期待。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初的中国,面临着正本清源和拨乱反正,从非常态走向常态的历史任务,反映在国家治理的层面,就是从人治走向法治。1979年9月,彭真在中共中央党校作了《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几个问题的讲话》,提到“要依法办事,依法治国”。随即,中共中央在《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64号文件)中明确提到了“实行社会主义法治”这一表述。法学界也随之开启了对法治理论研究的征程。大体而言,任何理论在发展之初都要进行辨析和正名的工作,法治理论也从正面厘清“法治是什么”,以及从反面辨清法治与其他概念的区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个阶段的工作恰恰是从反面开始的,其标志性的事件是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初关于“人治和法治”问题的大讨论,以及随后关于“法制与法治”的辩驳。此后才出现了从正面对法治进行的系统阐述。学界第一个提出法治与人治问题的是陈守一。早在1978年10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的学术探讨会上,他就提出了这一问题,并于1979年1月26日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题为人治和法治的文章,开启了人治与法治的争论。在同年4月刊登的一篇文章中,陈守一、刘升平、赵震江三位学者回顾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的诸阶段,并总结认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不能忽视法律,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只讲人治而不讲法治是错误的。随即,李步云和王德祥、陈春龙撰写的《论以法治国》一文在学界第一次明确提出中国应实行法治(以法治国),并对此作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论述。但是,当时学界关于人治和法治的相关主张大体可被归为三类:一是结合论,认为人治与法治都是治国的手段,应当兼容并蓄;二是取消论,认为人治与法治的提法不确切或者具有误导性,应该改用依法办事、以法治国或者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提法;三是法治论,认为人治与法治是根本上不同的治国主张,中国只能实行法治,不能实行人治。从后来的学术史发展看,法治论无疑占据了主流地位。近四十年中国国家治理模式的主线,都在从“要人治不要法治”向“要法治不要人治”转型。而关于人治与法治之区分的观点,也进入到了主流法理学教科书之中。但当时的法治论在立场观念上带有明显的历史印迹与时代局限性。首先,当时的学者们将法治仅仅视为治国工具。这与对“法”概念的主流理解———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其次,将法治的源流追溯至封建时代甚至奴隶制时代(如法家学派),这与后来的主流观点形成了鲜明对比。究其原因,是因为当时没有区分法治与法制这两个概念的意识。最后,学者们大多持形式主义的法治观,认为法治的核心就在于依法办事,树立法律的权威,而没有对于法治之“法”的内容提出明确限定。当然,尽管存在这些局限,但不可否认,这场大讨论是在历经了文革浩劫之后,中国法学重新出发的标志,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在关于法治与人治的讨论中,一对已然被涉及但并没有被仔细区分的概念是“法治”(“依法治国”)与“法制”(“以法治国”)。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这两个概念都是被混同使用的。最早对法治与法制在概念上进行区分的应当是李步云先生。他认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制即法律制度,属于制度的范畴,它与人治并不对立,因为实行人治的国家依然可以有自己的法律制度。相反,法治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与人治相对。随后,沈宗灵进一步提炼出了后来成为通说的法制的三重含义,即法律制度(静态意义上的法制),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系统(动态意义上的法制),以及“依法办事”的原则(法制十六字方针)。法制与法治之辩蔓延于整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中间也充斥着争议和分歧。区分论者将对法治的理解直接追溯至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经典定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并将其对应于英文单词ruleoflaw,从而与法制(legalsystem)相对。他们进一步将两者的区分推展为:第一,法制是与国家政权相伴而生的,有国家就有法制,而法治则是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的,有法制的国家不一定有法治。第二,法制是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总称,而法治是依法建立合理的权力结构形式和制约机制,以限制和正确运用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所以,法制是形式范畴,而法治则具有法的普遍约束力、依法统治、民主的法律化等实质含义。但学者们大多不否认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与此不同,共性论者则强调法制与法治在词义、核心内容和政治基础(阶级属性)方面的共通性,尽管他们也不否认两者的着重点有不同。直到1996年中央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后,这种争议才基本休止。此后,区分论成为主调,厉行社会主义法治成为主流提法。精炼而言,两者间的区别可以被概括为:(1)法制就是法律制度,属于制度的范畴,法治是法的统治,属于治国方法的范畴;(2)法制没有指明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与人治是相容的,而法治倡导法律至上和对法的普遍服从,与人治是对立的;(3)法制之“法”是中性的,可能是专制的恶法,而法治之“法”应当是良法,与民主相联系。同时,法制也构成了法治的必要而不充分前提:法治的最低条件在于存在法律制度,但仅有法律制度不足以实现法治。从七十年代末算起,从法制到法治,从“刀(制)”到“水(治)”,一字之改经历了近二十年的时间。关于人治与法治、法制与法治的争辩虽然有利于我们对于“法治”的理解,但囿于当时的背景与历史任务,学者们没有足够的精力和知识储备来对“法治”的意义与内涵本身展开系统研究。但在逻辑上,只有明确了法治的含义,才能将它与其他概念精确区分开来。正因为如此,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开始,学界的主要关注点就是回过头来补上这一课。总的来说,学者们对于法治的理解经历了一种从外围到内核、从个别阐释到系统阐述的趋势。或许是受到历史唯物主义传统的影响,中国的学者们将很大一部分精力花费在研究法治与其他范畴的关系上,并确立了这样一些观点:(1)深化改革必须厉行法治。只有法治才能创造和巩固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坚持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逐步建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新体制,保证政治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2)法治是商品(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张文显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经典辩证法出发,提出商品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商品经济所孕育的社会契约观念、政治市场观念、思想市场观念、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和自由观念等是法治的文化基础。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市场经济得以正名。文正邦旗帜鲜明地提出,现代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3)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民主政治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法治则是民主政治的外在表现形式。因为民主政治是一种分权政治、平等政治、程序政治和公开性政治,所以民主建设的任务只能通过法律的制定修改和不断完善法律的实施、厉行法治而完成。同时,法治也是政局稳定的前提,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依靠健全的法律和制度及其得到普遍遵守。(4)法治要求孕育相应的思想文化基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对民主、自由、平等、理性、文明、秩序与合法性精神的认识,是厉行法治的必要前提。这样一种看似宏大的研究进路并非没有意义,它反映了学者们对法治在诸多社会系统中的定位问题的探索,同时也是对法治不同面向的功能性意义的宣扬。但随着研究的深入,上述外围性的讨论显然不够解渴。“法治究竟是什么”成为摆在学者们面前的重大理论问题。在这一方面,开风气之先的当属王人博和程燎原在1989年出版的《法治论》一书,它从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两个方面探讨了法治的含义。这种两分法为后来的学者们所依循。首先,法治的形式内涵被概括为:宪法和法律在社会生活的一切重要领域中至高无上;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有效监督;将国家机关的活动纳入法制轨道;有普遍的(一般的)法律,法律为公众知晓,法律可预期,法律明确,法律无内在矛盾,法律统一,法律完备,法律可循,法律稳定,司法具有威权(司法中立)等。此外,季卫东首先在学界强调了完备的法律程序的意义,主张法律程序是制度化的基石,甚至认为程序决定着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其次,法治的实质价值得到了浓墨重彩的宣扬。从政治背景上看,当时“冷战”已然结束,关于“人权”的话题不再成为禁区,“保障权利”被明确纳入法治的内涵之中。学者们认为,法治的要旨在于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即一种“在法律束住了国家权力和政府而使权利在人和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法治是这样一种一体两面的事物:一方面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和实现,以及对人类尊严与自由的保障。权利被视为法治的基础,自由被认为是法治的核心价值。另一方面则是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以及对权力制衡原则的遵守。总之,法治之法须为“良法”,而良法的要义即在于“限制公权力而保障私权利”。从这一时期开始,法治被普遍认为是实质价值与形式要求的统一。法治所包含的上述要素或价值成为中国学界的通说和定理,而实质价值论也成为了中国学界的主流范式。总体而言,法治理论发展初期的中心在于对“法治”含义的辨析,它以人治与法治问题的大讨论为开端,以法制与法治的辩驳为中轴,汇聚于对法治之意义和内涵的阐明。从今天的标准来衡量,这一时期的理论成果尽管失之粗放,但具有重大的路向性意义。其中最重要的理论命题或主张可以被提炼为:其一,法治与人治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治国方法,区别在于执政者个人意志与法律之间地位的高下。要法治不要人治,是中国未来国家治理的主线。其二,法制与法治是不同的概念,法制仅指法律制度,可以与人治相容;法治是依法治国或法的统治,强调法律至上和良法之治。其三,法治对于改革、商品(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化都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形式价值与实质价值的统一,尤以保护权利和限制权力为要义。这些论点成为了继续研究的历史起点。
1996年,党中央正式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基本方略,此后,我国法治理论研究无论是在论题的广度上还是在论述的深度上都有了新的拓展。如果说法治理论研究初期的主要关切在于法治的内涵辨正的话,那么,这一阶段的重心则转变为研究国家与法治的关系,其标志性的词汇便是“法治国家”。这一阶段的讨论始于王家福等六位教授在1996年发表的《论依法治国》一文。该文全面论述了依法治国的意义和主要标志,认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民主政治的根本保证,是国家稳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此后,学界关于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的讨论重点围绕“法治的历史”和“法治的理念”展开,最终归结为一场标杆性的大争论,那就是“中国应该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我国的法学学者历来有一种历史主义的情节,“历史叙事”是一种常见的论证策略。在依法治国的战略背景下,铺叙法治(国家)历史的目的并不仅或不主要在于作一种纯粹的学术史或制度史考察,而更多意在通过历史材料或历史趋势来确认和强化依法治国的正当性,或从中提炼出对于当下法治国家建设的可资借鉴之处。这种有着明确目的导向的叙事导致了法治历史研究中强烈的现实关怀和浓厚的价值色彩。相比于西方法治历史,学者们的兴趣点更侧重于中国法治的历史。历史的考察当然不完全是按编年史顺序进行简单的剖陈,而是更多带有价值观重塑的色彩。学者们大多采取了三种重塑方式:第一种方式以国家现代化为视角,在此背景中回顾和考察中国法治国家的历程。或者提炼出数组关系性范畴或悖论,论证依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或者同时揭示出现代化背景下中国法治的复杂性与特殊性。第二种方式侧重于本土资源和文化层面的考察,通过文化差异来证明发掘传统的精华对于法制现代化的意义。第三种方式也是占据主流的方式,它站在革命与变法的关系的角度,试图通过对近代中国法治进程的批评性审视来得出某些教益。比如卓泽渊认为,中国法治要经历一个“党治—国治—法治”的过程,它应立足中国来关注世界,既应以传统为基础也应以现代为目标。支振锋也指出,近代中国法制变革的使命在于“以法强国”,因为法治的建成依赖于强大的国家能力。也有学者根据“大变局”的历史观对中国历史上法治思想的突破进行阶段划分。学者们的现实关怀也体现为对新中国法治建设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治历程的倾力关注。通过对新中国法治建设曲折历程的再现,大家对于如何通过依法治国跳出“治乱的历史周期率”提出了不同意见。有的主张认为,首先需要实现法律精神的现代化,有的观点主张,应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和民主制的确立为基础。对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学者们无一例外地持一种褒扬的态度,通过对依法治国方略的由来与发展的回顾,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巨大进展进行了总体或全面的梳理,尤其是重点对依法治国与市场经济、人权、科学发展观、政治文明、司法体制改革等的关系进行了历史考察,得出了依法治国作为中国历史进程的必由之路的结论。也有学者另辟蹊径,采取“自下而上”式的考察方式,从改革开放以来公共领域兴起的角度或当代中国公民社会成长的角度,论述了法治国家的意义。但无论是鸟瞰式的宏观观察,还是管窥式的一隅之见,它们共同的论调都是站在国家变革的高度,肯定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当然,在总体肯定的背景下,也有不少学者点明了前三十年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未来的法治改革和方略进行了展望与建议。当然,中国学者对于西方法治历史并非漠不关心,只是他们对于西方法治历史进行梳理时的关切点不在于其学说史意义,而在于西方法治观念与近代西方历史的有机联系。采取这种处理方法的目的,有时在于凸显法治进程中的某些规律性要素,从个性色彩中发掘出某些对于中国法治有普适性启示的基本共性特征,但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西方法治历史的(对比式)考察,突出西方法治的特殊性,进而强调中国法治建设应当走一条有别于西方的道路。这种特殊的考察会促使学者们深入发掘西方法治观念的根源,如中世纪神学自然法思想、罗马法复兴、人文精神和社会契约理论对法治思想的影响。这种考察也会通过观察近代西方进入法治社会的历程,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视为法治得以生成和运行的必要土壤。在此基础上,多数学者非常重视本国的国情和文化特色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意义。他们对现代法治的历史本体建立在西方中心论的基础之上表达了适度的不满,提出了“复数主义的法治模式观”,认为只有批判和超越西方法治模式,才能推进多元化的世界法律文明体系的健康发展。因此,中国的法治进程虽然受西方资本和文化的冲击,但未来的法治话语中也必然会包含有非西方知识的内容。坚持文化多元主义与承认存在“地方性知识”成为这种主张的基本方法论。总的来说,法治研究在主体意识的关照下秉持一种法治进步主义和法治多元主义历史观,从而为我国当代的依法治国实践寻求历史的正当性基础和理论资源,这构成了该时期法治历史研究的主调。这一时期关于法治理念的讨论接续了上一时期关于法治的意义与内涵的话题,只是学者们将法治的价值与法治在国家现代化中的作用进一步紧密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法治的条件、法治的动力、法治对于其他社会系统的意义等主题不再被作为社会理论或外部关系理论研究的对象,而被“内卷”为法治的理想状态或者法治的价值观,包括法治的原理、原则与基本观念的一部分。学者们倾向于从“应然”层面出发去处理法治的内外关系,为“依法治国”提供理想型的理念根基,从而使得对法治的理解呈现出鲜明的功能主义色彩。学者们对于法治观念的探讨涉及面很广,比较分散,遍及法治观念的现代化、公民意识与公民社会的孕育、法治对于政治的规训、法治对于民生的保障等等。但相对集中的讨论聚焦于“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两个重要主题上。在中央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方略的背景下,学者们大多认为要结合这两种治国理念的优长,并进一步探讨了两者的关系。主流观点充分肯定了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结合或融入道德观念的必要性。概括而言,学者们认为:其一,法律与道德并行不悖,两者作为“硬”和“软”两种手段,既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共同发挥着社会治理的作用。其二,法治与德治本身存在耦合之处,道德因素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中均有极大影响,尤其是在法治教育方面。其三,中国法治需要道德根基,需要从对历史与现实的深刻反思中找到两者相互关系契合的合理性,尤其是要注重传统道德对于当下法治建设的意义。甚至有观点认为,法治本身就是一种根本性的道德即制度的道德。另一方面,也有学者提醒我们注意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注意某些道德观念对于现代法治的危害,如中国传统的性善论可能会导致现代公法、民法和程序法难以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官方和学界开始有意识地树立中国法治话语体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阐释成为这一时期法治论者的重要关切。学者们论述的重点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党的领导与法治的相容性。在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体制之下实现法治化,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根本特征,也是不同于预设多党竞争之西方法治模式的关键。学界把相当大的精力投入到论述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上。一方面,学者们都肯认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依法治国的领导力量,党的领导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调。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的统一始终被认为是中国法治的内核之一。另一方面,论者也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同样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在历史上相当长的时间内,党主要依靠政策来治理国家,把法律当成党实现自己政策和主张的工具,这对法治有着消极影响。党应当遵循法治的规律来行使领导权,依照依法治国的目标与任务不断塑造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故而,党一方面要领导依法治国,另一方面要在自己领导制定的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从而在根本上吻合自我法律约束的法治基本定律。二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体系。2002年之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指导思想。学者们大多肯认树立和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要性,并从理论上阐述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环节的内涵。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基本标志进一步被概括为五个统一,其中最重要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它甚至被认为构成了今日“中国的第一政法原理和基础规范”。在现实关怀的导向下,无论是对法治历史的描摹,还是对法治理念的选择,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地指向一个高度实践性的问题,那就是中国的法治建设究竟应该走什么样的道路?为此,学者们借助了不同的理论资源,构建出了各有不同乃至大相径庭的道路方案,并且展开了激烈的交锋。这一时期的法治道路之争主要围绕“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演进型”、“国际化(西化)”与“本土化”、“追仿型”与“自主型”这些焦点问题展开。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的拥护者主张,从现实性和必要性看,中国法治发展的动力机制来自于政府的推动和主导。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是不得不走且必须长期坚持的道路,而且以此为基础,法治发展的阶段和战略步骤被规划出来。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的立论基础往往被归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语境,即一种后发型法制现代化的境况。与此不同,社会演进型法治道路的拥护者则认为,法治所需要的是一种具体的或地方性的知识,所以外国的经验无法替代中国的经验。因此,我国的法治应是自然演进的“扩展秩序”,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自身的“本土资源”,包括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在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社会成员间相互信任的“社会资源”供给也是这种模式所关心的重点。为此,要重建公共领域,从以国家建构为主导向社会组织共建共享转型。如果说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具有建构性和某些激进色彩的话,那么社会演进型道路整体上显现出一种“法治保守主义思潮”。国际化法治道路的明确支持者并不多见。支持这一道路的学者们大多根据法治的普适性和必然性设计中国的法治道路,他们或主张以西方的法治模式为参照,实现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再生,或认为应将(普适性的)形式理性作为中国法制改革与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或提倡公民权利主导型法治这种法治模式。本土化法治道路与社会演进型法治道路的区别在于,前者并不着力于所谓的法治本土资源,而是承认对西方法律的继受,强调要实现对西方法律的内在转化,以避免南橘北枳的困境。本土化法治道路的拥护者认为,中国法治建设要学习和借鉴西方法律,但中国法治践行的独特使命恰恰在于松动传统资源并逐渐实现“本土法律创新”。亦有论者从文化的角度持调和论调,主张要注重法治建设的人文底蕴积淀,倡导一种融合中西人文主义之精髓、兼济人的认知理性与道德理性的新人文主义,认为中国法治发展道路需要开拓具有厚重人文底蕴的“道德的民主法治”。追仿型法治道路的支持者认为,法治原本就是西方舶来品,西方国家在长期的法治实践中形成了大量的文化、制度和经验,中国的法治建设不可避免地要对西方社会发展经验进行学习和借鉴。在全球化过程中,西方国家的观念、价值以及制度等各个方面都会对发展中国家产生强势影响。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法律制度自然也无法回避这种影响。与此相反,自主型法治道路更加突出了社会演进型和本土化法治道路中已经内含的主体意识:在内容上,主张将两者相结合;在价值上,倡导多元法治体系;在手段上,主张政府主导与社会推动并举,中央与地方上下结合,本土资源与外邦经验兼收并蓄;在出发点上,要求立足于中国的社会性质和具体国情,以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为基本目标。为此,中国法治建设只能采用渐进的方式,因为法治是非模式化、流动和地方性的,只能采取互动平衡精神和务实策略才能实现。总之,应该在中国特殊语境中勾画自主性法治意境,以对抗西方的强势法治话语。要指明的是,上述三组争论在逻辑上并不必然存在对应关系。“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演进型”讲的是中国法治道路的动力来源,“国际化(西化)道路”与“本土化道路”指的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目标,而“追仿型法治道路”与“自主型法治道路”则涉及我国法治发展的主体关系。但在具体论述的层面上,它们又互有交集,而且在它们各自的内部又可以进一步区分出不完全相同的子路径,从而呈现出错综复杂的面目。在争议的背后,是学者们在两个方面理解的分歧:一个是对于“法治”乃至“法”的内涵的概念理解,另一个则是他们关于中国社会所处的现实情境及其未来状态的经验性判断或预测。正因为这两个方面的观点不同,才造就了对“中国应该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这一问题的回答的不同。如果说理论是实践的反映,那么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中国法治实践所固有的复杂性。“依法治国”被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之后的十数年间,中国法治理论的研究呈现井喷式发展,论题繁多,主张各异,形成一幅“多声部合奏”的图景。如果说前一阶段的研究是单线突进的话,那么这一阶段就是全面铺展的时期。它以对中西法治历史的叙事为引子,以对法治理念的归纳和锚定为基调,最终归结为对中国法治道路的方向之争。中国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和正在实施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一直是学者们念兹在兹的理论背景,故而无论是历史的“描述”,还是理念的“梳理”,都摆脱不了现实主义的关怀,均落脚于对法治道路的设计或展望。这使得这一时期的法治理论研究延续了上一阶段的整体特征,即重价值宣扬,轻逻辑分析和实证研究。尽管纷繁复杂,但这一阶段的主流观点还是清晰可见的:其一,中国与西方的法治历程既有共性又有差异,在坚持法治进步主义和多元主义的基础上,应为中国当代的依法治国实践寻求独特的历史资源。其二,建设法治国家应当树立法治的理念,结合德治与法治,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构建独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其三,独特的历史和理念导向独特的法治道路,尽管中国法治建设需要借鉴西方法治模式的某些要素,但总体而言要走自主型和本土化的道路,这一过程是长期和渐进性的,需要孕育相应的社会基础和人文底蕴。
从2013年至2014年左右开始,中国法治建设开始“迈向共和国法治的新时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了“法治中国”的表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在执政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主题。“精心谋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方案,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成为新时代的特征。学者们一方面开始对既有的法治知识进行反思,另一方面越来越紧密地将法治置于国家治理的语境中来考察,经验—技术进路的研究(量化评估)则异军突起成为了新的知识增长点。这大体可以被视为新时代的中国法治理论研究呈现出的三种趋势。而“法治中国”这一理论意象及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这两个标志的提出,则预示着中国法治理论集大成之契机的到来。自我观察与反思是一种理论开始走向成熟的标志。中国法治理论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自然有必要对既有的学说和主张进行梳理、归纳和反思。学者们对于法治知识的反思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它既涉及对法治话语和思维的考察,也涉及对法治观的再思考。如果说对中国的法治实践进行描述、提出命题和主张属于针对实践的一阶观察的话,那么对于这些描述、命题和主张(本质上属于法治话语)及其背后的思维(法治思维)进行再描述和剖析就属于二阶观察。甚至可以说,法治在中国首先就是一种话语的实践,因为中国法治显现出话语先行、实践滞后的特色。因此,对法治话语的历史考察就成为了很多学者进行反思的起点。有的学者倾向于宏观的类型化反思。例如,有观点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学者对于法治的认识过程分为正名法治、定义法治和量化法治三个主题环节,认为当下中国正处于从第二个环节向第三个环节的过渡。也有的学者偏重于有针对性的反省批评。如有学者指出,当代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最大问题之一在于法治共识的缺乏,主张通过法治的再启蒙来强化全社会对于法治基本知识的了解与认同,为此,既要批判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话语体系,也要创建本土的法治话语体系。另外,将法治话语置于改革语境中思考也成为流行的方式。“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政治主张表明,法治优先改革附随的“法治改革观”已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执政思维方式的重大变化,法治思维成为对人治思维的革命。法治思维成为新时代治国理政的新思维,其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在主体上,法治思维从专业的法律人思维扩展到领导干部的思维;在内容上,它的核心要义在于规则思维;在作用上,它致力于反腐治权,实现合法性的治理,提升法律人的参政能力;在前提上,权力修辞向法律话语的转变是展开法治思维的思想条件。对既有法治观的批驳与更新是这一阶段法治知识反思的另一个侧面。这种批驳与更新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形式法治观与实质法治观之辨。这是一场迟来的辩论。前已述及,除了在法治发展理论初期(人治和法治的大讨论),多数学者在“依法办事(依法而治)”的意义上持形式观点外,在之后的中国主流法学界,实质法治观几乎拥有牢不可破的权威地位,尽管学者们赋予它的具体内涵并不完全相同。但最近数年,有不少论者开始挑战这一“共识”,重新为形式法治观进行辩护。他们将法治理解为法律所固有的美德,认为法治就是法律的构成性内在价值,强调任何实质价值都将贬损法治本身的重要性,或者说实质法治带有毁灭法治的倾向,形式法治才是具备理论优势的主张。这种做法的目标在于将法律的价值与其他价值(如民主、人权、社会福祉等)区分开来。面对这一挑战,有学者依然坚持实质法治观,只是借助了不同于前辈学者的新理论资源。他们要么从反面对形式法治观进行批判,如认为形式法治无法成功调和法律所施加的义务性要求的内在张力,或区分不同的形式法治版本以证明某些版本的立场表达与辩护策略存在缺陷,要么从正面立论,主张法律的价值来自于共同善,因而只有实质法治观才是合理的法治观。也有学者倡导作为独立的第三种法治观的程序法治观,但大部分学者还是将它视为形式法治观的特定版本。二是文化法治观的复热。从上世纪九十年初梁治平提出法律的文化解释范式至今,法治文化研究曾经一度由冷而热,复尔由热又冷。但近年来,由于国家对传统文化的提倡和文化自信的影响,这一研究又有趋热的倾向。总的来说,采取这一进路的研究者大多秉持“法律作为文化现象”的立场,剖析中西法治发展与各自文化传统间的关联,以及法治文化认同的重要性。法治观的争议表明,关于法治的概念与内涵,中国学界远未形成稳固的共识。事实上,在不同的时代,既有的观念会一再被挑战,为了因应时代的需求不断进行“清理地基”的工作,将成为摆在今后中国学者面前的一项恒常任务。法治和国家治理的关系比以往更受学者们的重视。法治主要是一个法学概念,治理主要是一个政治学、行政学和社会学的概念,所以两者的关系涉及法律与政治、行政、社会的关系。但法治又是一种政治理想,治理属于政治的实践与实效,所以两者的关系又涉及理想与现实的关系。法治与治理之间既可以形成协力,又可能存在需要被平衡的张力。治理的法治化要求将法治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实现“通过法治的国家治理”。在中国学者的视野中,治理法治化至少包括四个层面,即地方法治、国际法治、法律方法中的法治以及党规法治化。第一,地方法治研究异军突起。从2003年江苏省率先提出“法治江苏”的口号以来,以地方(主要是省级地方)为主体的法治建设竞赛此起彼伏。在学界,不少学者从历史、现实意义和可行性的角度详细论证了地方法治的正当性。概括而言,支持地方法治的阵营包括如下几种代表性学说:(1)地方主体论反对中央法中心主义观念,主张地方才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主战场,并提出治权自主理论来证成地方法治概念。(2)先行试错论主张通过“先行先试”探索和创新法治发展模式,率先在经济发达地区实现法治化。(3)地方竞争论认为,当前地方已走向法治创新的制度竞争阶段,地方法治试验可以在提升国家能力、弥补中央治理欠缺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4)地域文化论从文化广角论证区域法治发展不仅势在必行而且正当有效,地方法治有助于多民族国家内部的不同区域法治文化之间的共存和整合。但目前地方法治概念的规范性意义及其对法治理论的贡献尚待进一步的研究。第二,国际法治理论初露端倪。中国国际地位日益提高,融入全球经济和政治秩序的步伐加大,也相应提出了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间的关系这一新课题,因为“法治中国”只有被放在国际语境中才能凸显出其意义。目前主要是国际法学者涉入了这一领域,大体上采取三种研究视角:一是运用国际法治思维来建设法治中国,要求在“世界结构”和“中国语境”的双重维度中形成对中国法治的整体关怀。二是主张在国际事务法治化进程中彰显“中国表达”,同时要警惕霸权国家的话语霸权地位,防止国际法对中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损害。三是界定国际法治的内涵,分析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区别及依存互动关系。但总的来说,这一研究尚处于话语表达的起步阶段,未来需要法理学者的广泛参与。第三,法律方法中的法治研究开始兴盛。这一研究试图从法律适用的层面探微法治的细节,目前的研究集中于两个主题:一个主题是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是否会影响法治。肯定论者认为形式主义的法律方法会带来不确定的裁判结论,落入法治的陷阱。“唯一正解”是永远无法实现的理想,法治只能立足于裁判的亚确定性。否定论者则主张法律方法具有满足法的最大化安定性”的可能,法的不确定通常不构成一种法治缺陷。另一个主题其实是在肯认安定性(确定性)是值得追求的法治理想基础上的争议:解释是否反对法治?一方学者认为,在中国法治初期,法官解释法律时应当遵守“表述清晰的含义即无需解释”这一法治原则,因为法律解释的泛化会瓦解法治,所以要认真对待规则。另一方学者则提出,法治反对的只是过度解释而非一般的解释,“法治反对解释”不能被普遍化为一般意义的法治目的与法治要求。这种讨论其实建立在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趋热的法律方法研究的基础上,不同于以往宏观视角的研究,它开辟了法治理论研究的新领域。第四,党规与法治的关系得到凸显。以往的法治研究聚力于国家法律的领域,虽然有关于党的领导与国家法治的思考,却有意无意地将党内治理的法治化问题遗留于视野之外。但是,如果执政党内部不建立起以党内法规为规范依据的治理机制,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就将丧失根本保证。故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开始正视“党—政”治理结构的现实。在其中,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就成为国家治理法治化最核心的问题之一。为此,学者们一方面宣扬这一问题的理论重要性:依法治国首先要依规治党,不断提高依规治党的法治化水平,另一方面也主张认真研究党的政策与法律之间的有效转换机制,甚或提出将政党法的制定提上日程。目前,相关研究同样处于起步阶段,关于党规的范围、体系、构成、效力以及党规与法律的可比性等问题,尚缺乏系统研究。中国法治量化评估研究标志着法治理论研究的方法论更新,也就是经验实证方法论在法治研究领域的运用。与价值理念导向的传统研究不同,这一新路径更关注对法治实践的数字化描摹和分析。它始于2006年前后法治建设状况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设,近年来更在数量上呈爆发式增长。中国学者的量化评估体系既参考了世界银行从1996年起推出的“全球治理指数”和世界正义工程指数等体系,也在一定程度上融入了中国自己的特色。现阶段的研究主要围绕法治评估的原则、模式和方法三个方面来展开。在法治评估的原则上,中国学者提出:法治评估必须注意各国治理结构的差别;法治评估指标的设计应侧重于法治体系构建、实在法制定、法治过程、法和法治实现等环节;法治指数研究应增强普适性,强化客观性并消解霸权性;应将重点放在法治评估的正确定位、法治评估机制的创新、法治量化难题的破解和法治评估经验总结和理论升华的实现上。也有论者剖析了中国法治指数设计背后的思想维度,要求更认真、理性地对待法治指数。在评估模式上,学者们提出了不同分类以及相应的主张。代表性观点包括:(1)区分以治理功能为核心的实验主义治理理论和以管理功能为核心的公共行政管理理论,主张通过区隔和整合方法建立二阶性、一体化的法治评估体系。(2)区分定量评估、定性评估和建设评估三种类型,主张未来中国要吸纳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的有益经验。(3)区分制度性进路和价值性进路两种理想类型,认为未来应建立规范统一的法治建设评估模式和多元合理的法治价值评估模式。(4)以功能主义视角区分法治环境评估、法治实施评估与法治价值评估三种理想类型,主张中国法治评估应建立“三类一体”的评估模型。但是,各种评估模式的具体设计和运行效果尚待被检验。在评估方法上,学者们既有宏观倡议,亦有微观设计。在宏观方面,有的学者基于比较法的视野,介绍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法治指数设置的背景与方法,为中国法治指数的编纂提供镜鉴。有的学者则更着力于倡导法治指数的本土化,建议探索编制“法治国情指数”。在微观方面,学者们分析了当下运用的量化方法的瑕疵,列明了制约法治绩效评估的阻滞因素,主张以社会实效为导向探索和建构法治评估的方法论体系,并提出具体建议。也有学者对特定领域的法治评估进行探索,例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及其与司法公正指数的思维差异。另有学者专门关注地方法治评估问题,包括评估方法和指数计量方法等。法治量化评估研究的兴起代表了法治研究的技术化和定量化研究趋势。推动者将其视为法学研究的一种新的流派———“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兴起的象征。也有学者希望它能成为“后现代化国家法治建设赶超战略的增长点”。但是,如果要实现这一愿景,真正沉到法治实践中去,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样本统计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分门别类地进行更为细致的法治模式设计就是必要的工作。此外,正如朱景文所指出的,以实践法治为直接指向的量化法治的研究,其推行还要有赖于在什么是法治的问题上取得基本共识。倘若缺乏对法治本身的基本共识,不同评估体系就将缺乏统一的对象,评估的结果也将没有比较意义。因而,中国未来的法治的量化研究尚需与定性研究携手共进。
虽然关于法治的第三波研究热潮兴起至今只有短短数年时间,但从成果的数量和主题辐射面来看,比起前两个阶段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一阶段研究的主线依然清晰可见,那就是法治的认知反思、国家治理法治化探究和法治的量化评估研究成为三种趋势。目前的主流观点可以被归纳为以下三点:其一,法治研究的深入既需要对法治话语与思维进行考察,也需要对既有的法治观予以再反思。其二,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包括地方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层面的推进,也包括法律适用法治化和党规法治化的展开。其三,法治的量化评估是国家法治建设所需的技术道路,但要注意区分不同的评估类型,参照西方设计出适合于中国的科学的法治指数体系。更重要的是,这一阶段在政治话语的层面提出了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总目标“法治中国”。这使得中国的法治理论研究有了明确的聚力点:对过往三十余年法治研究的知识反思构成了它的历史铺垫,将法治建设置于国家治理体系之中使得它拥有了清晰的宏观定位,而法治的量化评估则成为它的微观抓手。可以说,这些学术研究最终汇聚于“法治中国”的意向以及它的两个标志,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同时在这一旗帜的引领下又具有了面向未来无限开放和发展的可能性。这意味着,中国法治理论的研究远未终结,毋宁只是站在了另一个阶段———即将涉入法治研究的“深水区”———的门槛之上。总之,这一阶段的成果最好地诠释了这一道路:没有学术资源支撑的政治话语是空洞的,而没有政治价值引领的学术研究是盲目的。
从学说史历程看,中国法治理论的发展主线经历了从“法治”到“法治国家”再到“法治中国”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学界对于法治理论的研究不断深入,成果不断丰富,法治本身也从治国之术被确凿无疑地上升为治国之道。四十余年来的主流学说的理论样貌呈现出如下特点:其一,中国法治理论研究始终与中国法治实践和政治文明的历史进程休戚相关。从一开始,中国学者对于法治问题的关注和探讨不只具有理论导向,还与中国法治建设的政治现实和具体政治议题紧密相连,这种研究的“实践旨趣”鲜明。正是由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拨乱反正,正本清源,恢复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才有了学者们对于法治概念最初的自发思考和表达空间。正是由于党的十五大以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深入践行,才有了学者们对于法治与国家治理问题的进一步探索,从而集腋成裘,渐成气候。正是由于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一系列的顶层设计,才有了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迫切需求,也才使得法治理论的内涵日益丰富,法治研究的方法愈加多元,理论建构的体系化愈发自觉。
其二,中国法治理论研究始终致力于回应法治的“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大多数中国学者对于法治问题的研究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带有空间与时间两方面的限定。空间限定是指将法治的空间场景限于“中国”。一方面,大多数学者从中国问题、中国意识、中国话语、中国现实出发,将自己标识为“中国”法治研究者,将自己的作品定位为“从中国出发、为了中国、适合于中国、落脚于中国”。即便是关于法治之内涵和理念的讨论,亦有不少论者在未事先作出明确限定的前提下将具有中国特色的内容注入其中。也有的作品虽从对法治的一般探讨开始,但最后总是要回到中国语境。另一方面,大部分学者都有意或无意地强调法治的中西之别,或倡导作为历史情境与价值意向的“中国”之于法治的主导地位,孜孜不倦地致力于为法治的中国模式、中国道路、中国制度、中国理论提供智识资源。时间限定则是指将法治的时间场景定为“当下”。很多中国学者的作品带有法学界浓厚的历史意识,但又或明或暗地将自己的理论置于“立足当下、面向未来”的语境之中。最初关于人治与法治问题的讨论,以及后来关于法治国家和法治中国的理论想象,都充满了历时感。空间和时间的维度交织在一起,凸显出的其实是法治的文化独特性和价值独特性,或者说是法治的“主体性”。无论是将现代法治追溯到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还是在法治文化热潮中营造传统文化的愿景和乡愁,又或在法治道路的选择中对自主意识的推崇,乃至最终汇聚为“法治中国”的标记,无不渗透着这种浓厚的主体意识。从更为宏观的背景看,这其实是1840年以来,中国学者面对西方中心观(普遍价值观)之冲击的回应的一部分。在中国学者看来,法治从来就不是一种普遍的价值,或者说不是一种脱离具体性的普遍价值。因为“价值真要成为普遍性的价值,它不应凌驾于具体性之上,而是俯下身来尊重和亲近具体性”。中国的法治理论总是要折射出中国的价值实践或价值的中国实践。
中国的学者及其作品不可避免地带有特定的时空烙印,这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但吊诡的是,许多被认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依然没有摆脱西方的知识框架。例如,法律文化研究曾受西方文化学者如埃利亚斯(Elias)关于文化与文明的论述框架不少启发,社会演进型法治道路和本土资源的研究更是直接以吉尔兹(Geertz)的地方性知识理论和哈耶克(Hayek)的自生自发秩序理论为根基。所以,这些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中国素材(经验)与西方方法(理论)相结合的特征,只是西方理论在中国的运用。相反,对真正有别于西方或在西方理论中找不到参照物的内容,如一党执政与法治的兼容性、不同规范体系的共治等问题的研究才刚刚起步,除了引经据典寻求政治权威的论述外,能够称得上有深度和体系性的学术作品还为数不多。学术研究有自己的规律,特定政治标语的提出只是意味着它的起点而非终点,特定概念和词汇的出场也并不意味着其背后理论的成熟。所以,真正具有中国内涵且能主张普遍效力、可以与西方学说相竞争的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过程必然将是漫长的。其三,中国法治理论研究始终秉持法治多元的立场。中国学者强调中国法治独特性的背后,是肯认法治的多元化发展具有现实性和合理性。例如,有学者在回顾英、德、法三国法治历程的基础上提出了“法治的个别化模式”,亦有论者在考察东亚各国形成法治社会的过程后揭明了它们的多元特色。但多元的法治实践是否就一定会排斥普遍的法治理论要素,两者是否一定就不能共存,尚值得进一步的探讨。如果混淆理论与实践的性质,认为多元的法治实践必然对应完全不同的法治理论,进而认为中国的法治理论只需关注特殊的“中国”而无需关注普遍的“法治”,就会淡化甚至忽视对“法治”本身的重视,造成对法治的工具性解读。因为无论中国如何独特,它也不能抵抗普遍的法治要求。所以,只有在对“法治是什么”有了更为成熟透彻的理解之后,才能明确哪些中国特色的主张可以被纳入法治的范畴,而哪些又与法治具有内在张力。在此意义上,对法治实践的关注离不开也不能取代对“法治”本身的一般性讨论,而后者又与对法治之“法”的一般性讨论相关。中国学界除了在思想解放之始和九十年代初有过一阵关于法律的本质(围绕法的继承性、社会性、阶级性等展开)的争鸣之外,缺乏对法概念本身持续、深入的讨论。因此,未来中国的法治理论同样需要学者们在普遍性和一般性的层次上做更深入的研究。其四,中国法治理论研究始终保持基本立场清晰但开放包容的态度。改革开放之初,由于时代的局限和学术资源的匮乏,中国学者只能在破除苏联维辛斯基学说禁锢的基础上,进行十分有限而略带盲目的探索。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各种版本的西方法治学说汹涌而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弦歌不辍,但在某种程度上也因为各种法治学说和话语的涌入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忽视。正因为如此,在新时代,必须重新旗帜鲜明地提出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是实践和开放的体系,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是经过历史和实践检验的基本科学方法,也应当贯彻于中国法治理论研究之中。因此,问题不在于要不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而在于如何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这就需要从三个方面努力,即更深地吃透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原典,更好地归纳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以及更全面地了解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新发展。当然,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立场并不排斥吸纳其他学说的合理内核。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四十多年来,中国学者不断学习和借鉴世界上各种优秀的法治思想成果,对法哲学、法政治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律计量学等各种进路下取得的研究成果都包容并蓄,并试图进行不断的创新性发展与创造性转换。如何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基础,统合和吸纳不同研究视角下一切有益的法治观点,并形成一个内部逻辑连贯、价值融贯的理论整体,是中国学者未来研究的着力点。其五,中国法治理论研究从偏重价值辩护,开始逐渐兼顾分析与实证方法。在这四十多年中(尤其是在前两个阶段),大部分中国法治理论研究都沁透着比较浓厚的价值辩护色彩。这并不是说缺乏以法治概念和内涵为主题的作品,恰恰相反,这类主题并不罕见,但在这类主题之下,论者们往往将自己关于良好社会治理的所有美好想象和价值诉求都置入“法治”一词,没有仔细区分法治概念与其他概念(如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等),从而一定程度上混同了评价性层面与分析性层面的研究。混同的一个突出体现在于,除了晚近的个别作品外,大部分学者关于实质法治观的主张都不是基于对法治的性质进行分析论证的产物,而只是满足于在“法治”的标题下列举或长或短的价值清单。这一方面是因为学者们倾向于将自己的政治诉求直接注入法治的概念。他们往往借着法治的外衣宣扬治国理政的理想,从而将法治概念构造为一个包罗万象的口袋式概念。这种理想固然没错,但如果在法治理论研究中不采取更为节制和“科学”的姿态,区分客观的理论研究和主观的价值诉求,一方面会抹杀学术与政治的界限,另一方面反而会弱化而非加强法治本身的力量,因为法治如果是一种无所不包的东西,那它就什么也不是。所以,尽管法治本身是一个价值性概念,但这个价值性概念也要与其他价值性概念区分开来。另一方面的原因恐怕在于许多学者还比较缺乏分析性思维和方法。这当然与我们传统上重义理轻考据的文人思维有一定联系,也与我们对于逻辑分析、批判性思维方法的长期忽略相关。不过,由于近十余年来分析法学在中国传播并产生重要影响,一些中青年学者的研究成果已经显现出分析—逻辑式研究进路的端倪。这在前述关于法治观的争议与辩驳中展露无疑。此外,中国法治理论长期以来注重定性研究而轻视定量研究,侧重于宏观把握,不善于用数据和材料说话。所幸近年来在很多学者的共同努力下,“量化法治”的研究已经成为新的知识增长点,且开始从理论设计向制度实施迈进。未来的中国法治理论(乃至法学理论整体)研究既需在方法论上有更明确的自我反省意识,也需注重各种方法的兼备与均衡。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法治理论研究如同中国的法治实践一样,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这个上下求索的过程虽不甚漫长,但也并非一帆风顺,其中既凝结着执政者的政治魄力,也呈现出中国法学研究者孜孜以求、勠力同心的学术智慧。不可否认,四十余年来,法治理论研究成果丰硕,探索不断深入,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功莫大焉。在当代中国,法治已经成为无可置疑的社会主流话语。但面对法治话语和法治研究一派欣欣向荣的气象,早就有学者将以为倡导宏大价值就能实现法治的观点斥责为“法治浪漫主义”,揭示出法治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内在张力,主张相比于抽象法治理论,研究者更要注重法律与民众的关系。亦有学者不无警醒地指出,当下,从官方到民间,慢慢滋长出了一种可被称为“法治浮夸风”的社会气息。法治似乎成为了一项一抓就灵的工程、一剂包治百病的药方。中国的法治研究者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一方面,必须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抱持理性务实的态度,保持足够的耐心与克制,坚持踏实坚定、循序渐进地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立场。另一方面,也需要提升法治研究的知识品格、体系化程度和深度,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长期的智力支持,并在政治和学术的良性互动中发挥更为积极主动的作用。这才能形成一种兼具(来源、内容上的)中国特色和(性质、功能上的)国际开放性的普适性法治理论,才能真正开创出“法治的中国之道”,为法治中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更为厚实和持久的基石。
《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6期目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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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平|儒家为何必然需要法治 ——黄宗羲的“法“理论及其内在转向
陶南颖|论国际法治研究的西方中心主义视角与中国视角
金 韬 | 价值如何进入法治:形式法治理论的失败
陈 坤 | 可废止法律推理与法治
周汉华 | 网络法治的强度、灰度与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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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薇薇 | 党内法治的法理证成
王 琳 | 我国形式法治论诸版本区辩与批判性反思
李 朝 | 量化法治的权利向度 ——法治环境评估的构建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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