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江苏联盛丨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的认定——高管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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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陆曦,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的认定——高管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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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职工分流安置是企业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劳动者若担任破产企业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计算标准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进行认定。劳动者是否担任董事、监事职位,管理人可以通过破产企业工商档案记载的信息进行判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实践中也存在一定争议。本文将从高级管理人员认定标准以及与之相关的职工债权出发,与大家共同探讨。
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是否实质上具备决策权、掌握核心信息:若劳动者在实质上具备决策权、掌握公司核心信息的,即便形式上不属于法律规定或章程规定的特定人员,但具备以下特征并有实质证据予以证明的,也应当适用。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①是否拥有执行权或公司决策权,表现为主要由该劳动者与股东、董事、监事进行沟通,执行股东、董事、监事的相关决策,并在一定的许可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②是否较大程度上掌握着公司内部管理或者外部业务的核心信息;
③该类人员的工资、薪酬显著高于企业大多数劳动者的工资、薪酬水平。
如果劳动者符合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同时有实质性证据予以证明的,管理人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2019)最高法民申2728号
最高法院认为:《甘肃中集华骏车辆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第二十九条规定:“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缺席或不能工作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2007年7月,该公司聘任周某担任该公司营销部经理,全面主持公司销售和采购供应工作。在此期间,该公司并没有设立副总经理,周某实际上行使的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企业破产程序中需对高级管理人的工资进行调整基于两方面考虑:
(1)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性:高级管理人员在享有较高收益时也需承担更大的风险和责任,作为企业的领导者、管理者,其对企业破产一般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2)信息与责任的对称性: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较为了解,一旦企业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时,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第一时间掌握上述信息,及时对自身风险进行控制和
转移,而破产企业的普通劳动者抗风险能力较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平衡了高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平衡各方利益更具公平性。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554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蔡某曾分别担任万商公司的副总经理和总经理,系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前述规定,万商公司拖欠蔡某的工资,应按照万商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万商公司停产前12个月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1031.76元,按此标准计算,万商公司拖欠蔡某2005年12月至2008年5月工资30952.80元,根据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及蔡萌的工作年限,万商公司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为4127.04元,故蔡某在本案中享有的债权共计为35079.84元,为第一清偿顺序的债权。2008年6月5日至2009年6月1日,虽然万商公司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但万商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万商公司的相关事务已由万商公司管理人接管,蔡某作为万商公司的总经理其权限受到极大限制,因蔡萌在万商公司管理人处每月领取工资1500元,合计18000元,故蔡某主张的该期间工资不应再支付。
1.破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应当以破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况下职工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2.垫付费用能否列入职工债权?
企业职工为公司垫付的基于劳动者履行职务而产生的费用,不同于基于日常交易而与公司发生的一般性债务,垫付款往往来源于职工工资性收入,且该项支出目的是为了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最终受益人是公司,应认定为职工债权。(参考(2021)最高法民申3624号案件)
3.高于平均工资部分,能否按照普通债权认定?
高级管理人的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进行认定的,其工资数额已经确定,不会出现高于平均工资的情况,但存在特殊情况,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绩效奖金、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等收入为非正常收入,非正常性收入全部应当返还给破产企业。返还后,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多少?
应当以破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况下职工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经济补偿金。
5.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因《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如若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前后,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需要分段计算。
2008年前就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
2008年之后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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