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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王振华案要防止触犯刑法之风险!

王才亮 王才亮的笔耕园地 2023-01-06

上海普陀区法院一审宣判王振华猥亵幼女案有期徒刑五年之后,引起了社会对这个案件的关注。


所有有良知的人对这个性侵女童的畜生都表示了愤慨。鉴于被告人已经上诉,我们只能呼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介入,对该案提起抗诉,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然而在几天中,我们注意到了一个问题,9岁女童的人格权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人继续在被侵犯。从王振华的辩护律师发表声明开始,本不应该公开的案情细节在网上传播,这是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受法律保护不受追究,但是在庭外发言,尤其是网络发言要严守法律与道德的底线,绝不能为了炒作和营销去触犯法律!


对此,我提醒朋友们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对此的相关规定,在讨论案件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刑事风险。我们在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的讨论中间要防止违法泄露未成年人庭审情况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三十六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请争论的各方都看看上述这个法律规定。网友们可以做也应该及时做的是大力呼吁上级检察机关介入抗诉和二审审判机关严厉追究王振华刑事责任。在讨论该案的同时要注意可能会引起刑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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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一个追求公平正义的非著名律师

王才亮,学者型律师,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出版专著三十余本,发表法律专业论文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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