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钉子户”
最近几天网红是广州市一座桥中房,据媒体说政府为了修桥对没有达成协议的一幢房屋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而是采取了桥绕道而行,将这幅房屋围在其中的做法。
网上对此的评论,见仁见智,人们对这户“钉子户”的少有同情,但对政府的做法多有肯定,使得这种房子的房主只能是低调应答,处于道德的洼地十分被动。
由此,我想起了物权法生效前的那个重庆钉子户事件。
重庆杨家坪的“钉子户”事件是开发商为迫使一不肯搬迁的住户最终迁离,在住户宅房周围开挖基坑,使之成为了高于地面十余米,像口大钉子的“孤岛”。这一事件自2007年2月26日在中国大陆各大网络论坛传播开后,引起了中外新闻媒体关注,中央直属的各大媒体纷纷赶往重庆报道这一事件,使得当时北京到重庆的机票演也洛阳纸贵。重庆“钉子户”事件经过几番交锋后,于同年4月2日下午左右以双方接受有关部门提出的易地产权调换方案而化解了矛盾。
广州与重庆的“钉子户”相隔13年,但有一个共同点,都是在保护公民产权的重要法律出台之前,而引起公众关注的房屋征收拆迁事件。前者是物权法,后者是民法典。反映的都是一个都对公民个人房产权如何保护的问题。
2003年,我们国家修改了宪法,加入了对公民个人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等财产。之后的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都一脉相承地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是依法治国的标志性的问题,也是一个国家民主与法冶的体现。在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的问题已经争论了很久。我一直认为没有公平,效率对于社会只是一种负能量。我国法律规定的征收征用的启动必须有四个前提:第一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三是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四是确需。
符合上述4个条件可以启动征收征用,而且在当事人与实施征收的地方政府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政府可以下达征收补偿决定,并按照法定程序也就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经过复议和诉讼维持了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强制执行。
广州的这起事件采取了“道路弯一弯”的做法,而没有进入作出补偿决定进而依法强制执行的程序。从我了解的情况是地方政府考虑到走依法强拆程序需要的时间较长,而采取了先让道路弯一弯先通车后继续协商的做法。这种做法当然是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值得肯定的。至于那位房主,我认为网友们没有必要进行道德批判,公民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捍卫自己的房产权,这是一个站起来的人应该有的精神。每一位公民,面对着政府的这种修桥铺路的工程可以选择牺牲个人利益去配合,但也可以选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我们一直需要警惕的是有人以公共利益为借口,任意扩大征收征用的范围,而不给公民合理补偿并违法实行强拆。近一些年来在征收拆迁领域盛行着一股“拆了再说”的歪风,在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严重破坏法治。
在公众关注下,如同重庆钉子户事件一样,广州“桥中房”事件,我相信都很快会得到合理解决,但我们需要正确的认识这一事件当中体现出来的公民精神。合法的“钉子户”不仅仅是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是在以自己的行为维护国家的法治。
时下中国,法治建设和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之路仍然很长,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因此,我认为“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不仅仅是一个口号,还应当是一种实践。所以,我不仅仅为广州“桥中房”事件的有关政府官员点赞,同时更为这一事件舆论旋涡中的房主点赞。
历史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2020年)
【经典】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才良代理的古田赔偿案入选
王才亮
一个追求公平正义的非著名律师
王才亮,学者型律师,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出版专著三十余本,发表法律专业论文百余篇。
才行法道 良举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