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马的赵立功、晋宁“2014.10.14血案”与死刑复核中的被拆迁人李海英
六年前,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后撤县改区)发生了震惊全国的血案。当地政府与泛亚中心的开发商为了企业违法建设得以进行而出资2200万元雇佣杨汝明等人有预谋,有策划,有准备的纠结了数百人去被告人李海英所在的村庄被占土地上以“复工”为名,挑起的一场8死18伤严重后果的流血冲突。
血案发生后,虽然有官员以渎职被追究问责,但案件的刑事责任仅限于直接参加冲突的双方。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昆明市中院的一审仅有村民方的李海英被判死刑。为此,我在二审为李海英提供法律援助担任她的辩护人。遗憾的是,云南省高院没有采纳我的意见,维持了一审判决。今年6月,案件到了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我继续为李海英提供法律援助,提交了书面意见,希望最高法院能守住底线。
昨天,网上披露了原昆明中院法官刀文兵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起诉的消息。据说被刀文兵杀害的女性是正在审查中的原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赵立功的特殊关系人,而赵立功正是晋宁“2014.10.14”案件发生时的昆明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次年才调任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
显然赵立功与晋宁“2014.10.14”案件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希望有关部门在审查赵立功问题时切莫疏忽了这个命案,莫忘了还社会一个真相与公道。
附:《晋宁“2014.10.14”案件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依据法律的规定和本所的制度规定继续提供法律援助,免费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海英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李海英的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在重审二审阶段,我们作为辩护人在庭前认真阅读本案案卷并认真参加庭前会议和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除了庭上发表辩护意见之外,庭后还提交了书面的辩护词,系统的阐述了我们的意见。十分遗憾的是重审二审的合议庭以及审判委员会没有重视我们的辩护意见,裁定维持了一审的错误判决。
我们认为李海英不能被判决死刑的理由除了重审二审提交的书面辩护词陈述之外,着重阐述以下四点:
第一,本案从一审到二审存在着主要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
如我们在二审当中提出的意见,一审判决将本案认定是“施工方为了恢复施工而引起的聚众斗殴”不仅仅简单的偏袒所谓的施工方而且是严重违背本案事实的。
本案的真实情况如案卷所记载和我们在二审辩护词当中所指出的,是当地政府与泛亚中心的开发商为了企业违法建设得以进行而出资2200万元雇佣杨汝明等人有预谋,有策划,有准备的纠结了数百人去被告人李海英所在的村庄被占土地上以“复工”为名,挑起的一场8死18伤严重后果的流血冲突。这是国内自有土地征收制度以来十分罕见的事件,作为共产党员和法律人对此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均认为地方政府一些领导与开发商策划这一次冲突是为了涉案项目的复工,但十分遗憾的是案卷中没有该项目有关施工合法的任何行政许可文件作为证据支撑。二审中我两次申请了合议庭调取相关的施工许可和这个项目开工建设的相关法材料,均没有得到采纳,这就说明这个项目在发生冲突的时候是处于非法状态。在非法的目的下组织暴力“复工”引起流血冲突是本案的真实情况,而组织的过程在案件当中均有证据证明。十分遗憾的是一二审法院对这些证据都视而不见,从而导致本案主要事实认定错误。
不正确认定冲突的策划者与挑起者应负的责任,就不能正确确认冲突的其他各方的应负的法律责任。案卷材料足以证明李海英既不是这场冲突的策划者、领导者,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海英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后果。因此,对李海英判决死刑缺乏事实依据。
第二,本案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结果严重不公。
对于流血冲突造成了8死18伤的严重后果,我们深感痛心,认为相关的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更认为对此要总结教训,杜绝今后类似事件的发生。但是从本案一、二审裁判对所有涉案人员的处理来看,对李海英判决死刑明显不公。
在那一场流血冲突中,李海英以及所在村庄的村民们是防御性的一方。一审判决对作为带有自卫性质的村民一方量以重刑,分别被判处死刑、死缓等等,对杨汝明一伙黑恶势力进行的有组织犯罪行为关爱有加,不仅无一人被判死刑,而且其首恶杨汝明原审中已经判了无期但重审一审以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为由改判了10年有期徒刑。更令我难以接受的是本案在二审开庭中,我们提交了李海英家属与受害人达成的谅解书,二审法院却视而不见。
尤其是李海英在事发前多次拨打市长热线和110报警,但是无人理睬。而流血冲突的现场,先后有警察、时任县委政法委书记、时任具公安局长在“围观”,却未认真阻止事件的发生及恶化。全案的严重后果让李海英这样的女子来承担,判了唯一的死刑明显不公,既不符合实体法也不符合程序法,更不符合法律人应该有的天地良心。
第三,该案的发生的大背景是地方政府违法行政、损害失地农民利益,李海英及所在村的村民是受害人。
我们在二审辩护的时候,认真研究了该案之引起冲突的主要原因,是涉案项目(泛亚中心)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完全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被征收的土地是昆明市区的城中村土地,有数据显示,该村以及邻近村的农民们用涉案土地进行种菜,每亩年收入7万元以上。按照2012年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要依据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0倍计算,怎么会得出每亩才4.3万元的补偿呢?补偿过低严重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违反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要求的征收农民土地要保证其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则,是引起失地农民们的频繁上访乃至拒绝交地的主要原因。
虽然本案是刑事诉讼,不会直接追究在征地行为中违法行政者的责任。但是我们在追究由于违法征地造成的流血冲突的刑事责任时,不能不考虑这个大背景。
第四,本案二审程序严重不合法。
在二审的庭前会议和开庭中,为了帮助法院查明案情,作出正确的裁判,我们依法提出了调取案涉项目建设与复工相关行政许可证据的申请,但二审合议庭既没有要求检察机关调取,也没有自行调取,从而掩盖了杨汝明一伙以及背后的地方官员与开发商勾结的违法事实。
其次,在庭审中只有上诉人(主要是村民一方)到庭,没有上诉的杨汝明一方并未到,使得庭审不能进行全案审查,这也是上面我们认为事实认定错误的重要原因之一。
再次,对于我们已经知道的这场流血冲突的策划者、指挥者、出资者本来应当并案审理,不使其逍遥法外。而本案对这些人既没有并案审理,也没有说另案处理。从案卷和我们了解的情况看,这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策划者,指挥者、出资者,都没有对这场流血冲突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有的人官员只是承担了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对此,我们即使是往小处着眼来说,云南省的司法机关至少也是一个程序上的重大错误。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发生在云南晋宁的这场流血冲突,死伤的人都是底层群众,其情节与后果都是国内罕见的。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当下中国农村的主要问题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发展需要征收土地的矛盾。其中,农民是被动的一方。因此,我们需要的是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征收土地,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实在没有理由要让李海英这么一个既不是策划者,也不是凶手的人为这场流血冲突承担最严厉的责任。
尊敬的各位法官:我们希望最高人民法院重视我们的辩护意见,依法不核准云南省高院及一审对李海英的死刑裁判。因为把不该判死刑的人判了死刑,是罪过。不该核准死刑的,如果核准了死刑,也是罪过。我们这一代法律人不仅要对得起眼下,还要对得起历史,对得起法律人对法律坚定不移的信念,对得起依法治国的大方向和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谢谢!
辩护人: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才亮
实习律师张俊倩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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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一个追求公平正义的非著名律师
王才亮,学者型律师,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出版专著三十余本,发表法律专业论文百余篇。
才行法道 良举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