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行政诉讼中的枉法裁判
昨天中国经营报披露了北京某区法院在审理征收决定一批案件中,明知起诉的原告是政府工作人员或者村干部配合默契,作出支持征收决定的判决以产生生效判决来排斥其他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的胜诉权。对于政府这样的问题,刑法能否加以约束?我们要思考一下这个行为触犯了刑法哪一条?
这个问题的暴露之后,许多法律人因此在思考。有人提出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是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将虚假诉讼的范围控制在民事审判活动当中。在刑法没有修改之前,我们能否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由立法机关作出立法解释,将虚假诉讼的范围扩大到行政诉讼领域,以追究这一类案件的责任人的刑法责任,以减少这一美现象的发生。
在立法解释作出之前,我认为仍然可以按照刑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我们国家制定行政诉讼法,目的就是要以行政审判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这一类案子的出现是行政审判在这个领域中流于形式,破坏的是国家的审判活动,疑是构成枉法裁判罪。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在行政审判领域,枉法裁判的情况十分严重。对此,有的朋友认为这一类枉法裁判往往是地方司法人员屈服于地方行政权力,抱团形成枉法裁判以排除司法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也正因为如此抱团,这一类的枉法裁判很少被追究责任,才有愈演愈烈之势,发展下去,注意摧毁我们目前的依法治国所取得的成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以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政府违法行政行为,在党的决策层形成了共识并形成了法律规定,实践中也有不少成功的典型案例,让民众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新的认识。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反常现象,是行政诉讼法的全面落实遇到了阻力。我们需要重视的是有法可依之后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保证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很显然,中国经营报披露的这一类案件是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相悖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而不能一放了之。在此,也请提醒我们法院的法官朋友们,要珍惜自己的身份,提高警惕,防止自己因袒护违法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坠入犯罪的深渊,身败名裂。
历史文章
王才亮
学者型律师,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委员会顾问。出版专著三十余本,发表论文百余篇。2010年获《时代周报》时代人物,《中国律师》杂志年度新闻人物。2011年获《中国新闻周刊》“影响中国年度人物”;《南方人物周刊》“50名中国年度魅力人物”。
才行法道 良举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