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灏文:印度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研究:基于案例分析
作者简介
吴灏文 深圳大学城市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内容提要
印度已搭建相对系统的关于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组织架构和法律框架。调查当局亦能较好地依法依规开展反倾销日落复审。但是,由于现行相关条款多为原则性条款,有关细节不明确,因此,调查当局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较强,使得利益相关方,特别是被申诉方无所适从,日落复审之结论亦难言公平。对此,一方面,我国企业在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同时,在面对日落复审时,应积极参与,可寻求专业团队和人士的支持,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探寻符合自身实际的多元化发展道路,分散风险。
本文首发在《法治社会》2020年第6期第114~126页。为便于阅读,已删去注释,如需全文,请查阅《法治社会》或在中国知网下载。
关键词
印度 反倾销日落复审 可能性 自由裁量权
目次
一、相关法律与机构设置
二、日落复审实践:基于案例的分析
三、 结论与建议
日落复审于1994年作为第11.3条引入世贸组织(WTO)《反倾销协定》(以下简称ADA),旨在约束成员滥用反倾销措施。条款规定,反倾销税一般应自征税之日起五年内终止,除非调查当局在终止之日前主动发起复审,或基于国内产业或其代表在该日期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提交的包含相关证据的请求启动复审,分析若终止现行反倾销税是否可能(likely)会继续或重新造成倾销和损害。若其就此得出肯定性结论,现行措施可在五年期后继续生效,且反倾销措施在复审结果出来前仍有效。日落审查可视为原始调查的延续,且侧重现行反倾销措施到期后的可预见的合理期间的情况。“可能”一词亦体现日落复审相较于原始调查而言得出肯定性结论的门槛更低。本条款作为原则性规定,为WTO成员国持续征收反倾销税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如何开展日落复审和评估可能性并不清晰,留待成员国在确保本地立法与ADA一致的前提下自行明确。
作为国际上非常活跃的反倾销大户,印度对我国产品长期“青睐有加”。根据WTO数据,自199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印度发起972起反倾销调查,232起针对中国产品。而其做出的706个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中,187起针对中国产品。今年初以来,受疫情影响,印度经济下行压力巨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更预计其为下调幅度最大的国家。而近期,受边境局势和地缘政治等因素作用,中印关系愈发紧张。可以预见,出于多种考量,印度寻求合规途径对我国产品长期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概率将有所增加,日落复审即为较优选项。对此,我们应坚持底线思维,未雨绸缪。本文主要通过案例以理清印度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运作机理,进而提出相关建议。
一、相关法律与机构设置
(一)相关法律
印度主要通过两部法律规范反倾销实践。第一部是1975年《关税法》。其中,第9A、9AA、9B和9C节对反倾销措施做出规定。第9A节包含一些关键术语的定义,并提及日落复审,但仅是基于ADA第11.3条而设立的原则性条款。第9AA节规定反倾销税的返还。第9B节明确不应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第9C条则规定利害关系方可就反倾销税的相关决定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且可在对上诉法院裁定不服时,进一步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另一部为《1995年海关关税(对倾销物品和损害赔偿的反倾销税的识别,评估和征收)规则》(以下简称《海关规则》)。除定义关键术语外,其还明确反倾销调查的原则,正常价值、出口价值和倾销幅度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尽管未明确出现“日落复审”或“到期审查”的表述,但其通过第23条就复审相关内容予以阐述如下:
第一,调查当局应不定期评估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若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必再征收,调查当局应建议中央政府终止现行反倾销措施。此种审查需由调查当局自行发起。相关审查可否依利益相关方的申请启动却不清晰。第二,此种复审应自启动审查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第三,《海关规则》第6、7、8、9、10、11、16、17、18、19、20条可适度(mutatis mutandis)适用于复审。
简言之,尽管第23条未专门就日落复审涉及的相关细节作进一步规定,但其确定了基本工作原则,为调查当局在日落复审中交叉适用相关规定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如何交叉适用并不明确,调查当局应采取何种方法、评估哪些因素以得出结论亦不清晰。
(二)机构设置
开展反倾销调查和征收反倾销税主要分别由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和联合关税总局(以下简称DGAD)和财政部负责。DGAD是商工部下属的调查机构,主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就对国内产业造成伤害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提出建议。但是,决定应否征收反倾销税和具体征收(如必要)并不由其负责,而权属财政部税务司。税务司负责确定是否和如何征收反倾销税,包括现行反倾销措施到期后是否应持续生效。
此外,印度建立上诉机制以供利益相关方申诉。若利害关系方对调查结果或相关结论的依据持有不同观点,其可先向关税、货物税和服务税上诉法庭提出诉求。但是,就此的判决是终审,利益相关方无法就此类问题继续上诉。若利益相关方仍不服,可向印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然而,与向上诉法庭提出的上诉不同,至最高法院的上诉只关注相关规则的实施情况,如是否存在程序瑕疵。
综上,相较于ADA第11.3条,印度国内涉及复审的立法以设立原则性条款的方式保留了日落复审中的关键点,但未在此基础上就日落复审涉及的相关细节作进一步规定,仅明确调查当局可适度引用其他条款,却又未明确如何“适度”适用。这赋予调查当局较大自由裁量权。
二、日落复审实践:基于案例的分析
日落审查包含倾销可能性调查和损害可能性调查。只有当调查当局就这两部分均得出肯定性结论时,方可做出五年后持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基于此,本文分别予以探析。而在正式开展调查前,调查当局需先进行相关准备工作,包括明确调查期,并就相似产品和国内产业做出判断。
对于调查期(以下简称为POI),调查当局多界定倾销可能性的POI为一年。但对于损害可能性的调查期,尽管其基本覆盖倾销可能性的POI,但或还包括征收反倾销措施的其他年份。这种随意性不利于其开展有效调查以得出公正结论。若调查期过长,被申诉方提交相关资料信息的负担过重,不利于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若过短,由于相关数据未必能充分反映实情,调查当局或“盲人摸象”。
对于相似产品的评估,调查当局从物理和化学特征、制造工艺和应用方法、功能、营销、定价和关税分类等方面,比较国内产业生产的目标产品与从目标国家/地区进口的产品,以评估两者是否具有可比性。当目标产品有多个类型或等级时,尽管现行相关规定未明晰如何处理,但实践已给出“答案”。在Sunset Review of Anti-Dumping Duty on imports of Polytetra fluroethylene(PTFE),originating in or exported from China PR一案中,目标产品PTFE有几个等级。因被申诉人认为其中一位复审申请人只生产某一等级的PTFE,因此,其提出非国内产业生产的其他等级的PTFE应被排除出目标产品。然而,调查当局认为只要是国内产业生产的相似产品,就不能排除当中的某一等级的产品。此外,根据所提交的信息,国内产业实际生产所有等级的PTFE。
而申请方或存进口原材料以生产目标产品的情况,引起争议。Sunset Review of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concerning imports of VitaminA Palmitate originating in or exported from China PR and Switzerland一案,被申诉方认为复审的申请人进口了作为制造目标产品原材料的维生素A晶体,且所做工作仅是稀释。易言之,申请人在印度的实际操作很少,甚至可理解为直接进口目标产品。对此,申请人回应在生产过程中实际上包含了数步复杂的化学反应,国内厂商进口的产品与目标产品是不同的。对此,调查当局认为,由于国内厂商进口产品和其最终成品存在转化过程且包含化学变化,因此,两者不互为相似产品。
而对于国内产业,调查当局主要根据《海关规则》第2条和第5条分析复审申请人是否符合要求,查明申请人(不含关联方)是否为印度目标产品主要生厂商。然而,其于某些情况需作出进一步分析。如Sunset Review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concerning imports of Ceftriaxone Sodium Sterile(also known as Ceftriaxone Disodium Hemiheptahydrate-Sterile),originating in or exported from China PR一案,一位复审申请人从目标国家进口了一定数量的目标产品,但这些产品主要用于生产目标产品而非流通于国内市场,调查当局由此认定其仍属国内产业。
(一)倾销可能性
调查当局在评估倾销可能性时,需明确被申诉人是否以要求的方式开展合作。若无,其可以既有事实推进复审,进而得出或不利于被申诉方的结论。此外,其还需收集相关信息,尤其是用于后续分析的数据,一般参考商业数据统计局(DGCI&S)和国际商业信息服务(IBIS)等来源的数据。对于不同信息来源的存在差异的数据,调查当局大多数情况下遵循一定的原则。在此基础上,调查当局确定正常价值、出口价值和倾销幅度。类似地,目标国家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将直接影响正常价值的计算方法的选择。
1.正常价值
调查当局在此步骤可适度适用《海关规则》第10条,主要考察利益相关方是否以要求的方式开展合作及评估目标国家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可能面临以下几种情况。
(1)非市场经济国家&不合作
对于进口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调查当局将主要采用原始调查中甄选替代国的方式,确定源自该国的目标产品的正常价值。此类产品的正常价值以市场经济第三国的价格或以此第三国的推算价值为基础,或根据从第三国到其他国家(包括印度)或其所在地的价格确定。调查当局亦可基于任何其他合理因素得出正常价值,如印度国内相似产品实际的价格和合理的利润率等。
对此“市场经济第三国”,调查当局关注候选国的发展水平和目标产品的情况,并适时公布决策依据,以便利益相关方提意见。若国内产业建议的第三国不合适或调查当局面临信息缺乏的情况,其将基于适当的替代国的目标产品的价格或推定价格,或自该市场经济国家出口至其他国家的价格以得出正常价值。
(2) 非市场经济国家&合作
此种情况下,即使被申诉方合作,调查当局仍最为关注其提交的资料可否接受和如何处理(若接受)。若其认为被申诉方提交的数据不满足要求,则仍将推定正常价值。而即使对于已按要求提交用于确定正常价值的必要信息,当局仍将进一步分析以确定是否采用。如在Sunset Review of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concerning imports of ‘Ductile Iron Pipes’ originating in or exported from China PR一案中,M/S Saint Gobain(Xuzhou)Pipelines CL(SGPL)是唯一提供了所需信息的被申诉方,但由于调查当局发现SGPL出口量占此案中总出口额比重不大,且其认为应考虑中国产品的整体情况,而非某一家,因此,当局仍决定推定正常价值,且不会就SGPL单独确定正常价值。
(3) 市场经济国家&不合作
若市场经济国家的目标厂商不按要求开展合作,调查当局有两种替代方法。一种是选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自目标国家出口至适当第三国的目标产品的出口价格,另一种是综合考虑原始国家的生产成本、行政、销售和一般成本,以及合理的利润率,以推定正常价值。若目标产品有多类型或等级,调查当局将计算每种类型或等级的正常价值,由此加权计算平均正常价值。如Sunset Review Investigation of Anti-Dumping duty on imports of Pentaerythritol originating in or exported from China PR and Sweden to India一案,目标产品分工业级和硝化级。调查当局分别考虑生产成本,其他费用和合理的利润率等方面计算得出正常价值,并结合每个等级的数量,加权计算平均正常价值。
(4) 市场经济国家&合作
若市场经济国家的目标厂商按要求提供资料,调查当局一般通过“80-20”测试(亦称充分性测试)审查所提交的信息,明晰总销售额中亏损和盈利的比例,评估相关数据是否具有代表性及信息是否收集于正常贸易过程,进而选择计算方法。若总销售额的80%及以上为盈利,对于盈利的部分,调查当局将根据被申诉方提交的生产成本、销售价格和盈利等数据计算得出正常价值,而对于亏损部分,调查当局将在生产成本上增加合理的利润。若此比例不足80%,调查当局在计算过程中将仅考虑盈利的部分。而对于不满足充分性测试的情况,其将不予采纳提交的资料,并仍以既有事实推定正常价值。
总之,调查当局在选择正常价值的计算方法时,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目标国家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二是该国目标厂商合作与否。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调查当局需确定合适替代国并以替代国的相关数据为基础。尽管如此,无论目标国家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一旦该国目标厂商不按要求与调查当局开展合作,调查当局在缺乏信息的情况下只会选择推定得出正常价值,即推定一法往往发挥“兜底”作用。
2. 出口价值
与确定正常价值不同,调查当局在确定目标厂商直接出口至印度的产品出口价时,其更关注目标厂商是否合作并依规提供足够的信息及相关信息的采信度。调查当局主要面临以下两种情况:
(1) 不合作
若目标厂商未回复当局发放的问卷以致信息缺失,调查当局将根据既有事实计算出口价值,并综合考虑自其他信息来源,基于对CIF价格的调整以得出净出口价值。对于目标产品有多类型或等级的情况,调查当局的处理方式则与前述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一致。
若POI无进口,调查当局通常将得出净出口价值无法确定的结论。如Sunset Review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concerning imports of White Cement originating in or exported from Iran and UAE一案,目标厂商不配合,调查当局即通过其他信息源查询相关数据,却发现POI内未有自伊朗进口目标产品。因此,其认为伊朗目标产品的出口价值无法确定。但是,在Sunset Review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concerning imports of ‘Peroxosulphatesa’ (also known as ‘Persulphates’)originating in or exported from China PR and Japan案中,目标厂商不配合,调查当局却基于DGCI&S的数据,得出“可能的净出口价值”。
(2) 合作
若目标厂商依规提交所需信息,即使来自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调查当局仍将评估此信息的可靠性。如Sunset Review of Anti-Dumping duty imposed concerning imports of ‘Metronidazole’ originating in or exported from China PR一案,M/S Hubei Hongyuan Pharmaceutical Co., Ltd声称其已根据提交的信息,结合内陆运输、海外运费、海外保险、佣金、信贷成本和银行手续费等,得出净出口价值。然而,通过现场核查,调查当局发现此公司在计算时未考虑增值税。因此,调查当局对其数据作出调整。
而对于部分目标厂商合作而另一部分不合作的情况,调查当局将区别对待。对于合作的,只要调查当局认可他们提交的材料和数据,由厂商自己计算的净出口价值一般将获采纳。对于不合作的,调查当局一方面可通过其他信息源采集数据,另一方面,其可在合作厂商提交的出口价值相关数据中选择较低或最低的那个数值。如Sunset Review of Anti-Dumping duty on imports of Polytetrafluroethylene(PTFE)originating in or exported from China PR一案,对于中国唯一合作的目标厂商M/S DuPont,调查当局基于其提交的数据予以适当调整,得出加权平均出口价值。对于其他目标厂商的产品的出口价值,调查当局选取M/S DuPont提交数据中更低的出口价值为基础调整得出。这或将得出更高倾销幅度,并得出不利于目标厂商的结论。若调查当局认为相关数据存在问题,会要求目标厂商解释,否则将认定该厂商不合作并以处理不合作目标厂商的方法得出出口价值。
综上,调查当局能较好地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计算正常价值和出口价值。然而,依规办事并不等同于相关实践没有问题。当调查当局需从多个信息源中选择数据时,其倾向于选取不利于被申诉方的数据,这可能放大负面影响,得出与实际情况不相称的反倾销税率。此外,调查当局面对同样的情况却会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这种随意性将降低复审结果的可预测性,使得利益相关方无所适从。
3. 评估倾销可能性
基于正常价值和出口价值,调查当局可相应比较得出倾销幅度,即三种结果:正倾销幅度,负倾销幅度及因特殊情况未能得出倾销幅度。
(1)正、负倾销幅度
一般而言,若POI内目标产品倾销幅度显著,那么调查当局将认为,现行措施终止后,倾销可能会继续。但是,负倾销幅度或POI内无进口目标产品的情况不当然意味着现行措施终止后将不会重新发生倾销,调查当局将审查其他相关因素。如Sunset Review of AntiDumping duty on import of Pentaerythritol originating in or exported from China PR and Sweden to India一案,进口自瑞典的目标产品的平均加权倾销幅度为负。在此基础上,调查当局进一步关注POI内从瑞典进口到印度的总量和此期间瑞典厂商向其他国家出口的情况等。由于发现瑞典厂商在POI出口至印度的总量微不足道及在POI和前几年均无出口至其他国家,其由此就倾销可能性得出否定性结论。但在Sunset Review of AntiDumping duty imposed on import of Zinc Oxide originating in or exported from China PR一案中,同样面对负倾销幅度,调查当局根据中国化工信息中心的报告,发现中国厂商具有相当高的产能和剩余产能,仅剩余产能就是印度市场需求量的六倍,且中国厂商向其他国家出口的目标产品大部分存在倾销。调查当局由此就倾销可能性得出肯定性结论。
(2)倾销幅度缺失
调查当局对此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如Sunset Review of Anti-Dumping duty imposed concerning imports of Compact Discs-Recordable(CD-Rs)originating in or exported from Mainland,Hong Kong and Taiwan of China, and Singapore一案,目标厂商未在POI向印度出口任何目标产品,亦未向其他第三国倾销。因此,调查当局就倾销可能性得出否定性结论。但Sunset Review Investigation of Anti-Dumping duty imposed against imports of Sodium Formaldehyde Sulphoxylate(SFS)originating in or exported from China PR一案,同样情况下,调查当局根据既有事实和名为World Trade Atlas的信息源,以掌握中国厂商在POI和后POI后出口目标产品至其他国家的情况,尤其是出口目标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若有)。其还评估中国厂商的产能、POI后目标产品在中国国内的市场需求量和印度国内的需求量。调查当局发现中国厂商在POI后出口至印度的产品价格和出口到其他国家的产品价格均存在倾销且幅度较大,其同时向多国出口目标产品,潜在产能巨大。基于此,调查当局认为,若现行反倾销措施到期后终止,潜在产能将有很大可能大幅转化并以倾销价格强力冲击印度市场。
总之,尽管倾销幅度在评估倾销可能性中有重要作用,但并非决定性。若调查当局得出正倾销幅度,其有很大机会就倾销可能性得出肯定性结论。然而,负倾销幅度并不当然有较高几率导致否定性结论,调查当局还将基于可靠信息源,进一步研究产能、产量、过剩产能和出口至其他国家的情况。调查当局对于正、负倾销幅度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且倾向选择对被申诉方更不友好的数据作为判断依据,其或可能“创造条件”得出肯定性结论。而对于因无进口而导致无法计算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的情况,调查当局亦同样无统一的处理方式。其可直接就倾销可能性得出否定性结论,也可进一步考察进口量。
(二)损害可能性
从实践看,调查当局适用累积评估,从多角度综合考察,并在得出结论前,排查除目标产品外的因素。
1.累积评估
由于日落审查往往不只涉及一个目标国家,因此,调查当局常考虑适用累积评估。调查当局将评估两个方面:(a)每个国家的倾销幅度都高于出口价格的2%,且每个国家对印度出口的同类产品只占总进口额3%以上,或单个国家的出口额占相似产品总进口额的比例低于3%,但合计数量占总量的7%以上;(b)考虑进口产品和国内相似产品的竞争,对进口产品的影响开展累积评估是适当的。只有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时,调查当局方可适用累积评估。对于多个目标国家中的一个或数个在POI内未向印度出口目标产品的情况,若调查当局认为应适用累积评估,其仅需排除未向印度出口目标产品的国家。
2.损害可能性调查
基于《海关规则》,调查当局主要考察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对国内市场相似产品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相似产品的价格影响以及其他相关的经济参数。
(1)数量影响
调查当局常分析损害可能性调查期内倾销目标产品的进口数量是否显著增加,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相对于印度的产量或需求。大多数情况下,调查当局侧重分析印度的市场需求和市场份额,及进口目标产品的数量和市场份额,延用前述选择数据的方法以搜集印度市场目标产品的需求量,国内产业目标产品的销售量,目标产品总进口量,进口自目标国家的目标产品数量,和进口自其它国家的目标产品数量。其还将计算在损害可能性调查期内各年度国内工业,目标国家和其他国家的产品在印度市场总需求中的占比,并分析发展趋势。
对于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市场份额,调查当局一般根据印度市场的需求量和市场份额等分析是否存在大量以倾销价格进入印度市场的目标产品,并整理得出目标国家和其他国家出口目标产品占印度进口市场的份额,依需作进一步分析。其还会考察产量、产能和产能利用率。
(2)价格影响
调查当局主要关注损害可能性调查期内价格削减、低价销售和价格不振的情况。为此,调查当局将确定和比较(a)进口产品的落地价格;(b)国内产业生产的产品的非受损害价格(以下简称NIP)和(c)国内产业生产的产品的净售价(以下简称NSR)。调查当局还将通过比较NIP和进口产品的落地价格以得出损害幅度。
(i)价格削减
对此,调查当局分别在考虑和不考虑反倾销措施的两种情况下比较NSR和进口产品落地价格进行分析。如Sunset Review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concerning imports of ‘Peroxosulphates’(also known as ‘Persulphates’)originating in or exported from China PR and Japan一案,中国厂商出口两类目标产品至印度。对此,在考虑和不考虑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调查当局首先分别评估各类别目标产品的价格削减程度,进而得出加权平均价格削减,以分析价格削减情况。而对于POI未向印度出口目标产品的日本厂商,调查当局则不予评估。
(ii)低价销售
对此,调查当局通过比较NIP和进口产品落地价格,同样是在考虑和不考虑反倾销措施的两种情况下进行。而对于未在POI出口至印度的情况,调查当局的处理方式与评估价格削减中的应对方式一样。
(iii)价格不振
对此,调查当局考察目标产品的生产成本和NSR,比较损害可能性调查期内每年的生产成本和净销售价格,以明晰运作情况和发展趋势。如Sunset Review of Anti-Dumping duty imposed on imports of Paracetamol originating in or exported from China PR一案,生产成本指数从100增至106,而NSR则从100降至97。此外,无论是否考虑反倾销措施,调查当局发现进口产品的落地价格持续下行。因此,其认为存在价格不振。
但亦有例外。如 Sunset Review of Anti -Dumping duty imposed concerning imports of Compact Discs-Recordable(CD-Rs)originating in or exported from Mainland, Hong Kong and Taiwan of China, and Singapore一案,调查当局发现NSR持续下滑而生产成本持续增加,且NSR在损害可能性调查期内一直低于生产成本,其理应有很高概率就是否存在价格不振得出肯定性结论。但由于其认为生产成本的增加是由于原材料价格的上涨,且考虑到POI目标国家厂商未出口至印度,其由此得出否定性结论。
若在损害可能性调查期内,生产成本和NSR具有相同的变化趋势,调查当局将作进一步比较。如Sunset Review of Anti -Dumping investigation concerning imports of 'Peroxosulphates' (also known as 'Perulphates') originating in or exported from China PR and Japan 一案,调查当局采取指数化并定义调查期第一年为100,调查期内的生产成本从100增至127,而NSR亦呈增长态势,从100至107。但调查当局认为,尽管生产成本和NSR均增长,但生产成本的增幅更大,且进口产品落地价格持续下行。因此,其就是否存在价格不振得出肯定性结论。
(3)其他经济参数
调查当局还将关注相关经济参数以明晰国内产业在损害可能性调查期内和之后的运作和恢复情况,主要考察:(1)销售额、利润、产量、市场份额、产能、投资回报或产能利用率,以掌握国内产业的基本状况,如供需关系;(2)从目标国家和其他国家进口到印度的倾销进口产品及国内市场竞争环境和成本结构的变化,以分析影响本地产品价格的因素;(3)损害可能性调查期内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大小和变化趋势(如有);(4)进口产品对现金流、库存、就业、工资、增量、筹集资金能力是否产生或将会产生负面影响,以明晰国内产业和相关生产要素在损害可能性调查期内的状况。
3.评估损害可能性
调查当局将结合损害可能性调查的情况、搜集的数据和倾销可能性的评估结论,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 当下和过往的倾销幅度:调查当局将同时考察倾销可能性调查和原始调查中的倾销幅度。损害可能性调查期内目标产品进口量的变化趋势和倾销可能性的评估结论亦将纳入考量范围。
(2) 价格吸引力:对此的分析旨在明晰目标产品会否更猛烈地以倾销价格进入印度市场。调查当局将研究价格不振、价格削减和低价销售的情况,特别是排除现行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若其认为存在相关影响,其一般有更高几率就损害可能性得出肯定性结论。然而,即使无相关影响,这并不当然提高调查当局就损害可能性得出否定性结论的几率。关于价格影响的结论并不是决定性的。
(3) 印度市场目标产品的需求量和市场份额:调查当局主要分析印度市场对目标产品的需求变化,并适当考虑全球市场对目标产品的需求状况。而对于市场份额,其主要关注损害可能性调查期内进口自目标国家的目标产品数量占印度目标产品市场的比例,并分析在现行反倾销措施生效的情况下占比的发展趋势。
(4) 目标国家厂商的产能和出口倾向:根据相关信息,调查当局将关注损害可能性调查期内的产能和剩余产能的情况,还将结合印度市场对目标产品的需求,较为全面掌握进口自目标国家的目标产品能否满足印度市场。对于出口倾向,调查当局通过分析产能和国内销售情况以判断目标国家中目标产品的出口导向性,并根据数据,如印度市场对目标产品的需求和目标国家的进口量,以评估目标国家厂商是否视印度为合适的吸收过剩产能的市场。
(5) 出口至第三国的倾销状况:此项意在分析目标国家厂商是否出口至除印度外的国家,出口至其他国家的数量和价格等,并明晰此部分是否存在倾销。
(6) 损害幅度:如前述,调查当局通过比较POI的NIP和目标产品落地价格计算得出损害幅度并明晰幅度正负。其有时亦会计算得出POI后的损害幅度。然而,即使损害幅度为负,调查当局并不当然就损害可能性得出否定性结论。
(7) 印度产业利益:尽管调查当局几乎在每个复审案例中都会提及此因素,但是,从内容看,此部分的内容在不同案件中基本一样,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方面说明实施反倾销税将对保护产业免遭由于倾销行为导致的不公平竞争造成的伤害;另一方面表明消费者仍可有足够多种产品选择。
除前述因素外,其他国家的调查结果亦可作为依据。
不同于肯定性结论,调查当局往往不会轻易就损害可能性得出否定性结论,其需要更为全面、扎实的依据。如Sunset Review of Anti-Dumping duty imposed on imports of ‘Aniline’ originating in or exported from USA and Japan一案,对于美国的目标产品,尽管调查当局发现POI存在倾销,但是其落地价格高于NSR和NIP。此外,其出口至第三国的产品的落地价格甚至高于出口至印度的落地价格。考虑到美国的剩余产能,调查当局认为,基于美国厂商目前实施的价格政策,其以较低价格进入印度市场的可能性较小。调查当局遂就美国的目标产品的损害可能性得出否定性结论。
综上,在评估损害可能性时,调查当局分析所有相关参数,任一方面均非决定性。在此过程中,其所获取的数据更多源自本国的数据库或国际信息源,侧重掌握国内产业的运作情况。类似于倾销可能性的相关工作,损害可能性的相关工作亦有值得商榷之处。
首先,除损害可能性调查期外,调查当局常在分析某一个因素将POI后的一段时期纳入调查期,而在分析其他因素时又不纳入。此种缺乏统一性的做法同样体现于经济参数的分析过程。尽管其搜集众多经济参数的数据,但并非都纳入考量范围,且根据公布的裁决看,其在不同案件中考虑的经济参数不完全相同。此外,调查当局在损害可能性调查中的分析和裁决缺乏透明度。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反倾销裁决中应包括做出该裁决的事实与法律分析,而印度反倾销裁决中有时缺乏足够的分析就简单得出结论,或者以机密资料为由,对支撑裁决的关键性信息不予公布,或未以合适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以分析价格影响为例,调查当局将相关数据指数化并以调查期第一年为100,以此推出调查期内其他年份的数据。诚然,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应得到合法保护。但是,一方面,ADA和《海关规则》均提供了既能保障利益相关方知情权又能保障信息提供者的权益的处理方式;另一方面,指数化数据更多体现趋势,不能清晰体现具体差值。因此,基于趋势就简单得出结论有待商榷。最后,损害可能性的评估过程中存在否定性结论需要更高门槛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体现了调查当局公正性和中立性的问题。
4. 因果关系
调查当局还需分析除倾销进口产品外的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因素,以避免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因于目标进口产品,主要包括:
(1) 自第三国的进口产品:由于日落审查针对某个或某些特定国家的产品,因此,调查当局需排查其他国家进口的目标产品的影响。
(2) 市场需求萎缩:根据有关数据,调查当局意在明晰调查期内市场需求变化情况,以及国内产业遭受的负面影响是否基于国内市场需求的萎缩(如有)。
(3) 消费模式的变化:调查当局分析是否存在因消费模式的变化而导致国内产业受损。例如,若消费者产品选择偏好发生变化,销售方或需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目标产品,以保持一定的市场份额。
(4) 国内外生产商之间的竞争环境:对此的考察旨在评估自目标国家进口的目标产品和国内生产的目标产品是否处于同一竞争环境中。
(5) 技术发展:对此的分析意在了解全球范围内制造目标产品应用的技术是否有所革新,还需明晰在损害可能性调查期内,国内厂商生产目标产品所采用的方法是否存在变化,以明确目标国家厂商和日落复审申请方在生产目标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上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6) 出口情况:对此主要关注在损害可能性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目标产品的出口情况和变化趋势。一般情况下,若出口状况良好,国内产业由此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很小。但即使出口状况不理想,调查当局亦不必然将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归咎于此,其仍将作进一步分析,综合考虑其他因素。
(7) 国内产业的生产率:生产率的下降将影响国内厂商的产能,进而对国内产业造成间接或直接的影响。
三、结论与建议
ADA引入日落复审本为阻止WTO成员滥用反倾销措施,但作为成员方国内立法范本的ADA对日落复审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在成员方普遍存在保护国内产业的内生驱动力的情况下,这不可避免地埋下了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工具的种子,使得既定目标难以实现。成员方调查当局可充分利用此空白主动发起日落复审并最终变相延长反倾销措施。随着时间推移,日落审查目前已成为贸易保护主义者持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强有力的合法工具。
以印度为例,在与ADA第11.3条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其通过《关税法》和《海关规则》对反倾销日落复审相关事宜做出规定,包含倾销、损害可能性调查和评估过程中涉及的数据收集、适用方法和考察因素等重要方面,并允许适用于原始调查的条款可适当应用于日落复审。然而,正是这“适当”为调查当局创造了较为宽松的调查环境,而其在日落复审数个环节中均充分使用此自由裁量权。尽管调查当局在复审中行使一定自由裁量权不足为奇,但是过度“灵活”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调查结果的可预测性。从实践看,调查当局或可“人为创造”利于得出肯定性结论的条件。调查当局区别对待正倾销幅度和负倾销幅度的做法亦是不合理的体现。尽管如此,但只要其是根据与ADA保持一致的国内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且“自圆其说”以得出结论,利益相关方难言相关结论与第11.3条不符。毕竟,一方面,作为国内立法范本的ADA的相关条款本就“留白”,且由于多种原因,对其予以完善的难度非常大;另一方面,原始调查和日落复审的侧重点本就不同,只要满足可能延续或重新造成倾销和损害的条件后即可。易言之,相较于原始调查,日落复审得出肯定性的结论的门槛更低。
由于多方面原因,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包括印度在内的多国将以贸易保护措施和加大投资审查力度等方式对我国的国际贸易投资予以限制和阻碍。对此,在持续深化改革开放的同时,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应“充分发挥国内超大规模市场优势,通过繁荣国内经济、畅通国内大循环为我国经济发展增添动力”。此外,还可与国际社会加强联系,如通过网络平台与有关国家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加强沟通,对境外市场的动态变化、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情况有更好的了解,减缓摩擦。
对于企业而言,其还是应更多关注应对技巧和自身建设。以应对印度日落复审为例,一方面,厂商在密切关注印度相关政策法规的同时,应在收到日落复审通知后的规定时限内积极配合调查当局的工作,并就复审涉及的关键问题主动与之沟通,以尽可能提升赢面。从实践看,除调查当局充分使用自由裁量权外,企业不配合或不按要求配合亦是使自己“任人鱼肉”的重要原因,这给了调查当局很大的操作空间。这对于出口量较大的厂商而言尤其重要,自始就争取主动。而厂商若发现其提交的资料有误,应迅速与调查当局联系请求更正或重新提交。鉴于反倾销日落复审涉及内容相对专业,厂商或可考虑聘请相对熟悉反倾销的律师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并在其协助下迅速做出有效应对。相关专业人员或还可为依规提交相关数据的合作目标厂商应对调查当局的现场查验提供帮助。厂商还可向行业协会、中国贸促会和中国商会等部门寻求帮助。另一方面,考虑中印间的复杂关系,印度调查当局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对中国产品“关爱有加”,特别是与印度互为直接竞争关系或与印度支柱产业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领域。企业应有充足的心理准备,更好掌握所处行业在技术、市场需求和价格等方面的变化,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多路径的企业发展战略,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分散风险,以更主动、灵活应对日落复审对企业造成的影响。
(责任编辑:叶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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