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购买的洗车卡却说不能用,这合理吗?
👇👇👇
李先生认为,在购买该年卡时,经营者没有说明使用时间,没有明确告知服务使用的特殊性,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李先生遂向该洗车连锁店反映,要求退还其充值的款项,但遭到商家拒绝。
那么,李先生能否要求商家退还其充值的款项?
律师说法:
实践中,商家通常会对这类年卡制定一些条款来规范服务的使用,属于格式条款的一种类型,但必须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重点、明确、充分地提示和说明。
本案中,商家在售出洗车年卡的时候没有告知消费者其洗车服务在某些特殊时段是不可使用的,显然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商家应退回消费者充值的预付款。
②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消费者应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特别是要谨慎选择预付款数额多、履行期间过长的服务项目。
③如果遇到上述案件的类似情况,消费者可准备好收据、支付凭证、与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等材料,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
1.《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往期精彩推荐🤩
大家都爱看👇
点个[在看]你最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