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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容店充值上万元,皮肤严重过敏要求退款,却被拒!
案件简介消费者李小姐在某美容会所办理一张充值卡,后在该店护肤后皮肤严重过敏,经过反复修护后治愈,但仍存在反复过敏现象,因该店产品造成皮肤损坏,李小姐于是要求退还剩余充值余额20000余元。
其次,商家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对消费者的人身造成损害,未对消费者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该违约行为致使消费者通过接受服务护理皮肤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效力包括但不限于:商家停止服务,并向消费者返还未服务的对应款项。
最后,经营者规定的“一旦充值,概不办理退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是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对消费者不产生约束力,消费者亦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剩余充值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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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市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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