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连胜诉!法院判决诚美信、伽羽瑜伽退还3万余元预付款!
瑜伽公司擅自更换私教老师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何保障?
我们一起来捋一捋
经营者拒绝解除合同
消费者解除合同难
2022年9月14日,消费者在深圳市伽羽瑜伽文化有限公司购买了 200次团课,有效期至2024年3月20日,消费者于当日向经营者支付了课程费 5100 元。
消费者在上团课期间,因对李老师的授课方式很满意,遂于 2022年11月20日与经营者签订《私教协议》,约定课程次数 33次(含赠送课程3次),教练为李老师,有效期至2024年5月20日,总课程费为 11700 元。消费者于签订《私教协议》当日向经营者支付了课程费 11700元。
此后,私教李老师因经营者拖欠其工资而离职,经营者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消费者的私教老师。消费者认为更换私教老师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后续的课程无法继续。
消费者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并退还剩余的团课及私教课费用合计 15076.5元,均遭经营者拒绝。
经营者构成违约
消费者投诉至市消委会
二位消费者均与经营者就解除合同事宜进行多次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无奈寻求深圳市消委会的帮助,希望与经营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退回合同款项。
深圳市消委会受理投诉后多次与经营者沟通以促进其与消费者达成和解,但经营者都拒绝退回合同款项,深圳市消委会调解工作无法进一步开展。
经营者与消费者无法达成一致
消费者委托市消委会支持起诉
经过多次调解,二位消费者与经营者均无法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深圳市消委会正式接受二位消费者委托,支持消费者向经营者提起诉讼,请求经营者向消费者退还合同预付款并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
法院支持消费者诉讼请求
消费者胜诉并表示感谢
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缺席审判,判决解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旅店服务合同,经营者向消费者退还客房服务费用17600元及利息。
瑜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瑜伽健身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其履行较为注重消费者个人的体验和效果,强调双方间的信任基础,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
经营者在未得到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变更私教教练,双方继续合作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且服务合同本身亦不适宜强制履行,经营者未能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
故确认解除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私教协议》,并判决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向消费者返还剩余的合同预付款14083.9元及其利息。
我们想说:
自2017年以来,深圳市消委会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已连续六年多,共支持179名消费者对113家不法经营者提起诉讼。其中,34宗案件庭前调解成功,112宗案件胜诉判决,7宗案件申报债权,2宗案件被刑事立案,25宗案件等待开庭,胜诉率达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共计77万余元。今后,我会将继续开展
支持消费者起诉工作
推动深圳市消费环境持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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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市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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