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迪被拘留的行政法问题
不到一个月前,复旦大学公开三名学生因嫖娼被开除,舆论一致声讨;昨晚,有关部门公开了李云迪因女票娼被拘留,舆论一致看热闹乃至叫好。
当年人教版初二英语课本有李云迪的文章,很多老师还要求背诵
学生被开除也是一种行政处罚,在这之前肯定也被拘留过,所以两个案件在行政法上是一样的,舆论却截然不同。对此,不便做价值评判,还是从规范分析其中的行政法问题。
一、法律没有规定应当公开这类处罚,是否可以公开?
《行政处罚法》确实没说这类案件涉及隐私,不应公开处罚涉及的对象、内容等具体信息。各地也都有将这类案件在网上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人因此被通知单位,遭到单位处理,于是对有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通知并不违法。但从原则上看,公权力应当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做的,而且是减损对方权益的行为,不应当主动去做。
但有些地方也开始不把这类案件发上网。实际上,一旦公开,对被处罚人的侵害远超出处罚本身,极有可能导致他“社会性死亡”,这有可能违背处罚相当原则。有劳动者起诉公司公开他这类处罚的事,提起民事诉讼,广州中院认定公司侵犯了劳动者的名誉权,详见(2019)粤01民终20747号判决书。
二、对同一个行为,是否可以多次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这就是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说明行政处罚与刑罚不同,不能因为行为违反多个规定就像数罪并罚那样累加处罚,最多只能按处罚力度最大的规定来罚。然而,不论学生还是李云迪,只要被处罚人具有特定身份,基本不止被处罚一次。
PS:《xian法》第四十条:“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an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也就是说,行政处罚无权调查通话、微信等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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