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采撷 | 主播违法,直播服务机构与直播平台如何独善其身?
导读
近日,最高检察院公布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对网红主播直播带假货的行为作出判罚,其中阐明了直播服务机构的责任边界。
我们总结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法庭审理阶段的意见,结合法院的裁判结果,梳理总结了合规要点,以期为参与直播活动的各方提供合规参考。
基 本 案 情
2017年7月24日,网红主播廖某与G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成为该公司签约主播,并由该公司配备人员组建直播团队,在某电商直播平台以直播方式为网店商家营销商品。自2019年起,廖某直播团队先后与“ADOL直白轻奢定制”“BLINGBLING卜莉卜莉”“创昇服饰”“诸暨市安妮珠宝”等多家网店合作,通过该电商平台以直播方式为上述网店销售假冒“Dior” “CHANEL” “LOEWE”等商标的服装、饰品、手表等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7万余元。
2021年3月26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廖某直播团队6人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 察 机 关 意 见
1、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审查直播服务机构与网红主播签署的合作协议、企业规章制度等文件查明与主播之间的隶属关系、合作模式以及直播工作流程等从而排除了该公司的涉罪嫌疑。
经审查发现,廖某系G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签约主播,并由该公司为廖某配备人员组成直播团队在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带货。为查清G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是否参与犯罪,虹口区检察院通过调取公司与主播签署的合作协议、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岗位职责、企业规章制度等公司文件,询问公司的高管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等方式查明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签约主播之间的隶属关系、合作模式以及直播工作流程,从而排除该科技有限公司的涉罪嫌疑。
2、在法庭审理阶段,检察机关认为主播对其团队运营、选品以及推广营销的方式等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及决定权,因此构成主犯。
一是廖某虽与G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合作关系,且公司基于廖某的粉丝量和直播销售量为其配备了直播团队,但由于廖某属于头部主播,其团队运营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具体直播行为不受G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支配和控制。
二是廖某作为主播,系直播团队的核心人物,虽前期由运营人员对接商家、安排档期及初筛直播选品,但对于最终直播商品的选择以及如何在直播中展示商品(包括在直播过程中贴标等)具有决定权。
三是商家选择与廖某合作就是看中廖某的粉丝量和带货能力,虽然商品由商家提供,但销售量系由廖某的直播带货产生,商家与主播在直播带货过程中的作用相辅相成。
四是通过直播售假不仅损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网络营销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 院 裁 判
2021年6月29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五千元不等,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合 规 要 点 提 示
“直播带货”通过流量“变现”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利益诱惑之下的刷单炒信、虚假宣传、侵权售假等违法行为也逐渐显现。在本案中,检察机关深挖售假主播背后的产业链条,对售假商家等上游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展现出相关部门针对直播营销行为的严格监管态势。
在直播营销场景下,通常涉及的几方角色包括:直播服务机构/MCN机构、供货商家、直播平台及主播等。各主体角色之间的相互关系错综复杂,尤其就网红主播而言,其在直播活动中承担着重要角色。他们往往在选择的合作商家、确定推广商品品类以及推广方式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与决定性。因此,就直播服务机构/MCN机构、直播平台而言,明确与主播之间的合作关系、合作模式,完善自身的合规制度及管理流程,避免因主播的行为而遭受违规处罚显得尤为重要。
基于此,结合本案,我们梳理如下合规要点:
(1) 对于直播服务机构/MCN机构而言,一方面,考虑到主播在直播团队管理、选品及推广过程中的自主性与决定性,在与主播签署协议时,可以考虑合作模式的灵活性,在条款设置中需注意未来风险的控制;另一方面,直播服务机构/MCN机构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等法规的要求制定或完善企业内部合规制度,并进行落地,达到责任规避的效果。
(2) 对于直播平台而言,建议落实前-中-后的管理流程,制定或完善平台直播管理规则,明确针对主播的直播行为、言论的管理要求以及对应的处置措施;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管理,如发现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视情况以及规则要求采取处置措施,如公示警告、拉停直播、限制主播权限等,同时保留相应的记录;如主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提供相应记录或数据等。
往 期 精 彩
解读文章
Core Issues When Processing Employees’ Personal Information(Q&A) 谋定后动、知止有得——三法齐出,企业如何有效选择数据跨境方案 Landmark Rules on Certification for Cross-Border Data Processing 新法速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 跨国公司员工管理数据合规十问十答 网络安全审查的前世今生 简评与比对 | TC260发布《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规范》 新旧对比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案 当数据合规遇见刑事追诉——首例数据合规不起诉案件所带来的分析和启示(上) 当数据合规遇见刑事追诉——首例数据合规不起诉案件所带来的分析和启示(下) 新法速览|《信息安全技术 应用商店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处理规范性审核与管理指南》 新法速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含合规要点) 新旧对比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6.18”即将到来,网络交易经营者如何避开价格“雷区”? 对“北京通管局2022年网络和数据安全检查”的解读与合规应对 聚焦数据治理 | 中国、欧盟政策立法的最新动态及跟进分析 统一大市场下如何破除数据壁垒——以欧盟《数据治理法案》为视角 新国标|《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个人信息基本要求》 互联网315 | 资深律师提供了一份网络消费避坑指引,覆盖主要消费场景 强调公平,均衡权益——解读《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须依法备案 合规清单 | 商业广告代言,平台企业如何应对? 数字经济时代科技企业上市数据合规指南——基于2021年度最新(申报)上市案例的分析 利剑出鞘——《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对比解读 上海VS深圳,数据立法有何不同? 简评与对比|《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出台 监管快讯|上海出台网络营销活动算法应用指引,划出七大底线 天将降大任:从互联网平台合规角度解读《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众里寻他,数据跨境规则即将落地——速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案例分享
★
长按二维码一键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