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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交易网】每周焦点研讨集锦 带你发现新思想

瑶叁拾 数据交易网 2022-12-10

————————————数据交易网·深度观察数字经济产业发展—————————

前言

全新栏目介绍

本栏目将针对社群内“每日焦点研讨”等相关话题讨论内容,收集、整理各位专家、学者等业内人士的观点,形成每周集锦,供读者参阅。

数据交易商不宜使用政府审批方式,还是应用市场的办法解决问题,有法律高压线,有规章制度,没必要搞得像金融行业似的牌照化管理。我认为可以交易所定规矩,场内交易规则+协会行业自律管理。而且当前形势下,迫切需要行业创新推动行业进步,市场玩法还没有明确,监管对象自然不存在。—IP来自北京

我理解应该是市场来决定。数据监管部门定规则,交易所搭平台,形成一个开放的注册、交易、评估机制,让数据的消费方通过自由交易、开放性评价的方式来决定一项数据产品的市场空间,这样才能解决“数据千变万化、应用百花齐放、监管难以深入理解数据内涵”的困难。—IP来自深圳

个人认为面对的场景还是不一样的,政府的授权看重的是该企业在行业中的影响力,而交易所的授权看重的是该企业的灵活和创新性。—IP来自上海

后期应该会有统一的认定标准,然后将准入审核下放到交易所层面。—IP来自江苏

我个人看来,政府推出的数据经纪人承担一些政府赋予的职能,在敢闯敢试的程度上比其他单位高一档,同时政府也会给予一定条件上的政策扶持,以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为出发点。而各个交易所推出的数据经纪人,有相当大的自主性和随机性,受到的约束力较小,很大程度上是以自有的资源禀赋来探索,阻碍相对大一点。至于两者会不会融合发展,有没有一种可能,政府会出台数据经纪人管理条例,规定准入门槛,在一定门槛内进行差异化发展,采取限制性的市场化竞争。—IP来自重庆

上面一位朋友说的挺好,但是最后的一点我有点看法,我觉得这个数据经纪人目前来说还太早太早,早到政府都不知道怎么给指定标准,后期很大的概率是在统一数据要素的市场的背景下,各个交易所的规则也被统一,只是基于自身不同的地理位置覆盖不同的场景,所以数据经纪人应该会以交易所为主。政府层面指抓大方向大规则,其余的都下面给交易所自己做,交易所再将一些职能下放给其他的配套机构。—IP来自南京

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中心(政府)发了数据中介凭证(数据经纪),刚好是两者的结合,既是政府也是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我们的数据经纪更侧重于数据供给和需求的撮合,为交易所承担某些领域撮合的业务,数据经纪类似于券商,我们的定位还是先有交易的市场活跃,不管是政府还是交易所搞数据经纪,现在都是在探索阶段,哪个成功了就可以形成制度,或者是两者的统一结合。—IP来自贵州

数据经纪是数据交易的重要环节,要解决哪些数据能交易、怎样安全交易的问题,目前正在探索,未来可期。—IP来自深圳

能用、能支撑、能落地。对在试点的企业或地市有一定试错空间。—IP来自广州

免责。绕来绕去,这不是最大的问题吗,现在如果跟你说数据开放,有功无过,升官发财,你看看大家冲动大不大,我国的政策是有杠杆效应的。—IP来自上海

地方通过数据立法来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实现数字化转型是一种大的趋势,尤其在一些发达地区,已经率先出台了地方的数据条例,经济社会对数据流转的现实需求,使得地方数据立法实践已经走在了比较超前的位置。但目前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地方数据立法面临立法权限受限和有可能与上位法冲突的风险和问题。我国《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数据立法是否属于市一级立法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存在一定的争议,关于数据权、数据交易等方面的规定也可能涉及基本经济制度方面内容,也超出地方立法权限,还可能与现有上位法存在冲突。因此,从当前情况来看,只有几个省和直辖市出台了数据条例,但由于先行先试存在可能与后制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抵触的风险,地方往往倾向保守,现有的地方数据条例并未有较大的突破。而地市一级更是至今未出台相关数据条例,从立法的角度来看面临较大的困境。—IP来自北京

21年比较密集的出台了很多数据相关 法律 条例,包括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一般大家对法律的理解是一个限制性的措施,但从内容和出台的时机来看,其实是规范市场有序运行的引导性法规,也必须是引导性的,毕竟我们是想促发展,而不是限制产业。所以和很多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很类似,概括的说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所以体现了国家对数字经济力度的加大,出台法律做为行为准则,就是要做好引导。从内容看,有相当篇幅都是在说 什么数据才能用,用的原则是什么(最小使用原则),数安法中“促进”、“开发利用”,“培育市场”的出现词频也非常高。虽然这样,但是目前实践中大家对高价值数据价值的流通决策包袱还是很重,所以能有一些免责条款的话,一定程度上可以让大家的包袱没那么重。—IP来自上海

我觉得政策和立法、技术实现和法条表述之间有一点点冲突,不知道地方立法上能不能缓冲一下。比如,个保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对个人信息的提供、处理、包括分析活动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除了授权以外还有牌照要求。但是我们也知道,隐私计算等技术能够实现在不交换原始数据的情况下完成数据分析、结果反馈,技术已经为业务模式合规打开了出路。但是这个业务模式我在合同审理的时候很难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模式表述出来。这个问题高声谈老师也说过,隐私计算一类的技术模式能不能给予一个确定的法律评价。—IP来自上海

改革开放,制度创新,核心就是出了问题谁担责,这个不解决,谁也不想动,谁也不敢动。—IP来自海南

不敢动、不想动、不会动、动不了。—IP来自西安

这条我很同意,目前像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是引导性的,并没有对技术要求提出具体标准。实际隐私技术实现都有各种参数设置,保护效果也不同。这两者之间有明显的gap,我觉得后续这个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各个具体行业出台制定更细的行业政策和标准。—IP来自西安

1.收益权法律保障

2.有了开展业务的法律依据

3.希望解决数据基础制度模糊不清问题,但很遗憾缺乏上位法的前提下,地市立法很难明确。—IP来自重庆

国内和国外的交易模式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国外的经纪人制度比较成熟,交易模式也相对成熟,国内的经纪人制度才刚起步。最大的借鉴意义应该就看创新层面能做到哪块了,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等限制也需要进一步喜欢。IP来源广州

没听说过国外有数据交易所,基本都是中介形式,国家层面只是做出了立法规定,出台了一系列数据相关法律。—IP来源南京

我个人觉得可参考的意义不是很大,基础制度也不一样,社会对数据的接受、认知、敏感度都不一样,学不来的。就简单的一点,国外的数据大多数都是从公开的政府或公共渠道获取的,我国呢,大部分的数据还存在孤岛里面,目前能稍微推的动的也就属国企事业单位来做试点了。IP来源北京

*观点只代表发言本人,不代表其所属公司及单位

仅做交流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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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编辑 | 交易君

来源 | 数据交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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