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行法学丨真题解析:2020年考研初试民法真题解析
前 言
2020年人大法学考研初试民法第一题主要涉及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单独虚伪表示与戏谑表示、重大误解、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合同相对性等内容。答题时需注意到原告有2项诉讼请求,答题时均要有所涉及;第二题考察合同法定解除权类型,按照《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规定逐一列举举例即可。法律效果的讨论涉及合同解除的溯及力、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说等。上述考察有一定的难度,尤其是灵活性,需要大家认真阅读下列真题解析,灵活运用民法知识作答。
一
案例分析题
材料大意:(注:考生在回答法律依据时,不需要写出具体的法条原文。)
聚能公司开网店销售太阳能热水器,2019年3月,习某某发现市场价1万元一台的热水器在该店标价为1元一台。于是在3月份到4月23号,先后3次购买了21台热水器,并支付了价款21元。直到五月,聚能公司也没有发货,向刁某某交付一台热水器,于是刁某某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判决:(1)聚能公司履行交付 21 台热水器义务,(2)同时判令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聚能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之所以定价1元是为了让其亲友帮忙刷单,提升销售服务评价,聚能公司并没有向刁某某出售热水器的意思,合同未成立,履行交付热水器的义务。
问题:
1.假如你是刁某某的代理律师,你会根据何种法律依据提出何种法律主张?(10 分)
2. 假如你是本案主审法官的助理,你会向法官提出怎样的裁判建议?法律原理和法律依据是什么?(20 分)
解析思路
1.假如你是刁某某的代理律师,你会根据何种法律依据提出何种法律主张?(10 分)
01 | 解析-问题一 |
02 | 参考答案-问题一 |
(3)卖家之辩解依据民法意思表示理论中关于真意保留的规定,应当认为对外发生效力。真意保留又称心意保留、单独虚伪表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未就真意保留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专设条文,学界通说认为,基于真意保留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不因此受到影响。但该真意保留为相对人明知时,民事法律行为应不生效力。
(4)网络交易中商家出于各种目的超低价出售商品(如一元秒杀)是常见的,卖方低价标价行为不宜认定为戏谑表示。戏谑表示又称缺乏真意的表示,指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出于真意,并且期待对方会立即了解其表示并非出自真意。与真意保留不同,戏谑表示中“缺乏真意的表意人并不想以他所不具备的法律行为意思一劳永逸地欺骗受领人;而只是想暂时地,如为了开玩笑,或为了让对方吃惊,或使人陷人窘境,使对方获得他想发出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印象”。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未就戏谑表示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专设条文,学界通说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应不生效力。
(5)本案中只存在卖家的单独虚伪表示,不存在买方刁某与之通谋为虚假意思表示,不构成《民法典》第146条规定的双方通谋为虚假意思表示的情形。
(6)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平台并非买卖合同的主体,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7)平台同样也不存在侵权行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2.假如你是本案主审法官的助理,你会向法官提出怎样的裁判建议?法律原理和法律依据是什么?(20 分)
01 | 参考答案-问题二 |
二
论述题
试论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权的类型及法律效果(每一种类型均简要举例说明)。
解析思路
01 | 解析 |
本题考察合同法定解除权类型,按照《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规定逐一列举举例即可。法律效果的讨论涉及合同解除的溯及力、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说等。
02 | 参考答案 |
2.解除的法律效果: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但是,合同关系终止并不意味着不发生其他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后仍然会产生诸多权利义务。针对尚未履行的部分,由于解除终止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第566 条第1款中规定,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这在实践中不存在争议。(1)争议点:较有争议的是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应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这里涉及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指的是合同解除是否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具有效力。若解除效力溯及既往,则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双方应当返还,此时涉及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若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而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则已经履行的部分不需要返还,不涉及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所涉的真正问题是,针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要恢复原状。(2)法条释义:《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中规定,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是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要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则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是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这类情况主要包括:第一,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继续性合同。第二,涉及第三人利益或者交易秩序的合同。
(3)理论争议: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存在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的争论。依直接效力理论,解除权的行使,使得合同溯及既往地消灭。因此,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因合同关系消灭,要恢复原状。依间接效力理论,解除权的行使并不能使得合同溯及既往地消灭。而是首先产生对尚未履行债务的拒绝履行抗辩权,或者使得尚未履行的债务自解除时起归于消灭;其次,已经履行的债务并不消灭,而是发生一种法定的清算关系,原合同的基础仍然存在,仅是由约定之债转变成法定的清算之债,债的同一性不受影响,故所谓的恢复原状并非不当得利和返还原物问题,待履行完毕后,债务消灭。这样,对于解除前已产生的损害,仍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而返还财产则是特殊的请求权,产生于法定的清算之债关系,如果不履行,则会产生债务不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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