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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行法学丨真题解析:2019年考研初试民法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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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




前  言





对于民法的复习,大概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理解的方法,另一种是记忆的方法。近几年民法的案例分析越来越灵活,但都是基础理论,所以需要大家灵活掌握知识,而非单纯抱着讲义或者课本死记硬背。之前法考尤其是主观题中的案例分析思路,都是一举两得和相通的,在分析真题的过程中学会提炼自己的思路和民法的思维方式。






案例分析题


甲乙两人为夫妻,多年前花100万买了一套房,由于房价暴涨,二人商量尽快将房屋卖掉套现。经过丙中介公司的撮合,丁看中房屋欲以1000万元购买,在甲和丁磋商过程中,丙中介以房价还要继续大涨为由多次催促丁赶快购买,丁和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房价立刻涨到了1100万元,甲十分后悔,乙心生一计,出面告知丁说甲未经其同意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丁不能取得房屋。丁认为是甲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甲丁发生纠纷期间,甲乙二人将房屋以1100万元卖给了第三人戊,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丁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以及赔偿损失,案件终审时,房价已经跌到900万元。

问题:

1. 如果丁无法证明甲出卖房屋时取得了乙的同意,甲丁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5分)

2. 丙中介在甲和丁磋商过程中以房价还要继续大涨为由多次催促丁赶快购买,进而收取了2%的手续费,结果在案件终审判决作出时,房屋价格下跌到了900万元,丁能否要求丙承担责任?如果可以,请求权基础是什么?(5分)

3. 丁能否要求宣告甲乙和第三人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5分)

4. 当丁起诉要求甲解除合同时,合同的效力如何?(5分)

5. 丁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的范围是什么?包括哪些费用?(10分)


解析思路

01

参考答案-问题一



1. 如果丁无法证明甲出卖房屋时取得了乙的同意,甲丁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5分)


在不认可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区分的背景下,无权处分合同就是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事实上认为,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有效。这是对《合同法》132条第1款(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其有权处分)以及《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规定的价值判断之“变”。


由于《民法典》第595第1款,出卖他人之物合同尚且有效,只是出卖人不能履行主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举重以明轻,出卖他人之物合同中出卖人无处分权合同效力尚且不受影响,一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违反全体一致决的,合同效力也应不受影响。


02

参考答案-问题二


2. 丙中介在甲和丁磋商过程中以房价还要继续大涨为由多次催促丁赶快购买,进而收取了2%的手续费,结果在案件终审判决作出时,房屋价格下跌到了900万元,丁能否要求丙承担责任?如果可以,请求权基础是什么?(5分)


(1)丁不能要求丙承担责任,买卖合同成立,中介人丙已依约完成委托事项,买卖合同能否顺利履行,会否解除,不影响中介人丙收取中介费。


丁、甲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丁、丙之间存在中介合同,中介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报告订约机会的中介,称为报告中介;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中介,称为媒介中介。在中介合同中,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中介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中介人的义务主要有:

①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

②忠实和尽力的义务: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就自己所为的中介活动,有忠实义务。中介人的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其一,中介人应将所知道的有关订约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给委托人。如我国《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二,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者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其三,中介人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其他人保密的义务。

中介人在负有忠实义务的同时,还负有尽力义务。判断中介人是否有尽力义务及其范围如何,应就其合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报告中介人的任务在于报告订约机会给委托人。媒介中介人的任务除向委托人报告订约信息外,应尽力促使将来可能订约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排除双方所持的不同意见,并依照约定准备合同,对于相对人与委托人之间所存障碍,加以说合和克服。

③负担中介活动费用的义务


(2)房屋中介丙在合同磋商之际,以房价会大涨为由多次催促不构成对忠实尽力的中介义务的违反,则丙未违反中介合同,故丁也无法要求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03

参考答案-问题三


3. 丁能否要求宣告甲乙和第三人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5分)


(1)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2)在一房二卖情形下,后一个买家戊已经与卖家完成交易并完成登记的,前一个买家丁不能请求后一买家戊与卖家签订的合同无效,只能请求赔偿。故此丁不能以甲、乙双方与戊之间的合同侵犯自己与甲之间的合同为由主张甲、乙双方与戊之间的合同无效。


04

参考答案-问题四


4. 当丁起诉要求甲解除合同时,合同的效力如何?(5分)


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买卖合同一方无法履约,导致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的,构成根本违约,无过错方享有法定解除权。此时涉及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指的是合同解除是否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具有效力。若解除效力溯及既往,则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双方应当返还,此时涉及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若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而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则已经履行的部分不需要返还,不涉及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所涉的真正问题是,针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要恢复原状。《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中规定,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是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要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则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是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这类情况主要包括:

第一,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继续性合同。

第二,涉及第三人利益或者交易秩序的合同。

原合同有效,但丁解除合同应有溯及力。


05

参考答案-问题五


5. 丁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的范围是什么?包括哪些费用?(10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也即在一房二卖情形下,后一个买家已经与卖家完成交易并完成登记的,前一个买家虽然不能请求确认后一买家与卖家签订的合同无效,但能向卖家请求损害赔偿。其赔偿范围包括:履行利益,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


结合材料可知,甲一房二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给丁造成了损失,丁可以向卖家甲请求损害赔偿;其要求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也包括间接损失,如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即房屋买卖合同正常履行后房价上涨部分。




论述题


试论述我国法人的基本类型及其特征。


参考答案

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等。


2.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从根本上讲,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们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法律确认法人为民事主体,意在为自然人充分实现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3. 与自然人及非法人组织相比较,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第一,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这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最大区别。法人是社会组织,但并非任何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只有那些具备法定条件,并得到法律认可或依法批准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第二,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这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存在的基础和前提跳进,也是法人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第三,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是它拥有独立财产的必然反映和结果。正因为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所以它理所当然地要独立负担由自已活动所产生的财产责任。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成员的财产以及创立人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人的成员或创立人个人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而应由法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在这一点上,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存在明显区别。非法人组织通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通常要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四,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这一特征是法人有自己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法人的人格独立于其成员或创立人人格的明证。


4. 我国法人的分类分为:

(1)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可以将法人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以实现公共福利为目的,依据公法所设立、组织的法人为公法人。追求私人目的,依据私法所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公法人大多是基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特别是依照一项法律而成立,或最后经法律认可作为公共事业的承担者而成立。私法人则是根据私法的设立行为,如设立合同和捐助行为而成立。我国在民法学说上认可此分类。

(2)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可以把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所以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例如各种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等都是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财团法人的形态是无成员的,表现为独立的特别财产,因此又被称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例如各种寺庙、孤儿院、救济院等慈善机构都是财团法人。二者在设立行为、设立程序、设立人的地位、变更和解散条件、及内部组织等方面存在差异。我国民事立法未采取此种分类,这只是学理上的分类。

(3)以法人的设立目的为标准,可将私法人区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所设立的法人是营利法人,反之为公益法人。社团法人中,既有公益法人,也有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和程序不同,即国家对法人所进行的管理是不同的。

(4)我国现行法上对于法人的分类。在《民法总则》中,法人被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①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②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例如: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③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机关法人仅能在服务于其职权需要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超出这一范围,机关法人即不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国家机关以法人的资格进行活动的,与其他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有独立经费的机关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应以它的独立经费给予偿还,若债务超出其经费而另需抵补的,应由国家有关立法加以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不需要进行核准登记程序,即可取得机关法人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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