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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导师谈形势】贸易合规:法律风险与合规对策

法嘉LAWPLUS
2024-09-07



作为“沪航”贸易高质量发展项目的一部分,我们将持续发挥“国际经贸人才实训平台”的优势与作用,邀请各个领域经验丰富的实务导师,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指导下,于上海公平贸易”公众号和“法嘉LAWPLUS”公众号上开设“实务导师谈形势”专栏,结合国际最新动态及热点事件焦点通报,为企业提供第一手的法律合规指导。

欢迎大家关注、转发。

近年来,由于各种因素叠加,在华企业跨境供应链遇到进出口贸易、出口管制、经济制裁等方面的法律风险更为复杂,跨境供应链合规已经成为在华企业维持竞争力的重要课题。本文则重点介绍中国法律项下跨境供应链的进出口法律风险与合规对策。


一、进出口法律责任风险的特点

在华企业对于进出口贸易以及保税业务(含保税物流与加工)企业需要首先了解进出口法律风险的特点,才能将贸易合规提升到了企业经营策略高度予以落实。根据我们多年的经验总结,进出口法律风险的特点如下:

1、进出口法律风险源于申报环节。

企业因为进出口问题被行政或者刑事处罚,是由于在进出口申报环节没有遵守申报要求或者关于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求。企业还应该注意遵守在特定情况下的预先申报(海关前置监管)与后续申报(海关后续监管)的要求。进出口申报应该符合货物的实际状态以及法律规定,是严肃的法律问题,需要专业人士首先对于所申报的内容,例如海关商品分类编码(海关税号)、原产地以及价格(含转让定价)等进行首先的合规审查,确保合法性、真实性后予以申报。一个合规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准备并适时维护进出口商品合规申报数据库,方可把控进出口申报风险。在华企业需要反思的另一个问题是,企业将申报内容合规问题交给哪个部门予以负责?该部门是否有能力确保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而防患于未然?

2、进出口法律责任风险具有滞后性、累计性和严重性。

无论是在通关一体化变革之前或者之后,进出口法律责任风险均有一定的隐蔽性。企业申报后如果货物顺利放行,企业可能朴素地认为进出口已经没有问题,殊不知如果申报当时没有遵守真实性、合法性要求,企业已经给自己留下隐患。

正是基于该风险的滞后性,如经不实申报后货物仍顺利通关,企业往往以同样的方式继续违法申报,即使一单货物价值不高或者涉税金额不大,但是一旦持续很长时间反复申报不实,该不实申报的隐患将愈加严重,此所谓进出口法律责任风险的累积性。上述所累积的不实申报的法律隐患一旦引爆,企业将遭受严峻的法律责任后果。例如对于进口涉税处罚为少缴进口税收的30%-200%,没收违法所得或暂停相关业务。企业信用也将可能受到影响,后续货物通关将面临更严苛的查验,进而降低通关效率,增加通关成本,进而影响企业的正常业务经营。如果企业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进出口限制性规定等行为,将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走私犯罪,将承担更严重的罚款(金)、没收走私货物等处罚。对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进出口法律风险高发的领域

为了避免、减少风险而采取的贸易合规措施,需要注意如下合规法律风险高发的领域:

1、进出口税号归类。

海关税号归类将决定进出口商品的进口税率与出口退税率、进出口许可等要求,是企业贸易合规的核心之一。但是,由于海关进出口税则上的税号资源有限,而进出口商品又层出不穷,在实践中在华企业的税号归类难度很大,极易出现申报不实问题。对此没有合规的捷径,只能依靠真正懂得税号归类法律和海关实践的专业人士进行税号归类批量合规体检。

2、 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转让定价。

如果在华企业向境外公司支付有关商标、技术等的许可费或者特许权使用费,如果特许权使用费与在华企业的进口货物有关,该特许权使用费可能需要作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一部分,海关予以征税,而不论在华企业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是否缴纳了其他税收。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征税比较复杂,需要事先由专业人士进行彻底的法律风险评估。在实践中,企业往往有一些法律抗辩的空间。

同样,对于在华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进出口交易,该进出口价格在税务和关务上均视为转让定价,中国海关可以对于进口价格提出价格质疑,而另行确定进口完税价格(即应税价格),从而在华企业可能需要就某年度的进口货物整体补交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海关用以重新评估进口转让定价的法律工具比较复杂,企业同样需要专业人士预先对于进口转让定价进行海关风险评估,并制定应对方案,否则,进口转让定价极易出现海关风险,甚至企业由于不了解海关估价规定和实践而出现低报进口价格的刑事风险。

3、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申报。

鉴于中国所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越来越多,RCEP也已经生效,在华企业进出口可能需要利用特定自由贸易项下的优惠关税原产地规则获得进出口关税优惠待遇。因此,在华出口企业需要做好相关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合规的工作。原产地规则比较复杂,不同国家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不仅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不同,各个国家的非优惠原产地也各不相同。同时,在华进口企业也希望境外出口商能够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从而获得进口关税优惠待遇。近两年来,中国海关主动加强了对于进口原产地申报的监管,也应进口国要求加强了对于出口原产地申报的监管。原产地申报已经成为迫近的法律风险。

4、检验检疫法律风险。

进出口商品出入境前、中、后期都可能存在海关检验检疫相关的合规风险。

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当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将被处以罚款;一旦涉及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企业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因此,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应事先确认该商品是否属于检验检疫监管范围,并确定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报检。

在华企业需要注意,报检货物的范围不仅限于法检目录,同时还有其他法律规定所要求必须检验检疫的商品。此外,在进口口岸与检验检疫地分离的情况下,如果企业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在商品放行后、检验前擅自使用该商品或进行销售,将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在华企业需要考虑将对于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疫必要性审查,建立合规数据库,就事前、事中、事后检验做出区分,在检验而不是报检完毕后方可使用或者除了进出口货物。

5、特殊物品的进口风险。

海关总署第243号令《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明确将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列为特殊物品,并根据风险等级将其划分为A、B、C、D四级,采取不同的卫生检疫监管方式。

该类商品常常对包装冷链及通关效率要求较高,但监管程序又相对复杂,进口企业存在违规甚至存在触犯刑律的风险。对此,进口企业需要对于所进口的特殊物品实行风险分级管理,重点关注事先、事中、事后报批和监管要求,经将之纳入合规内控流程。

6、出口申报涉及的海关法律风险。

在华出口企业如果所申报的商品海关税号或者出口价格不实的,可能影响出口退税的,海关将对于企业进行处罚。对于这个常见风险,在华企业需要对于海关税号以及出口价格如实合规申报进行内控管理。


三、贸易合规对策

基于上述海关监管的特点和合规风险,除了上文提及的具体合规措施外,企业应该考虑如下进出口贸易合规机制:

1、对于进出口海关法律风险进行全面合规审核,识别具体申报风险,并及时予以改正;

2、建立进出口合规申报商品数据库,将所审查合规的商品的申报品名、税号、申报要素、进出口监管要求(包括许可证以及检验检疫要求)等纳入该数据库,以利合规申报;

3、准备进出口贸易合规手册,阐明企业的贸易合规立场及合规要求,并以具体的系统预先内控流程予以落实,确保对于进出口申报进行事先合规审核;

4、定期进行事后的贸易合规体检,防止风险积聚,就所发现的问题通过主动披露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

5、定期进行海关与贸易合规的实战性培训,提高合规与风险意识;

6、 最后,建立应对、配合海关黎明突袭的内部预案,提升危机处理能力。

中国海关通过通关一体化改革,实行企业通关自报自缴,给予了守法企业以通关便利,同时通过事后的海关监管,加强了对于违反企业的惩戒力度。违法企业一旦成为海关失信企业,也可能受到其他主管机关的联合惩戒,企业的正常经营将遭受严重影响。企业预先采取贸易合规内控措施,是保护企业员工并保持企业竞争力的一种必需的合规自觉。


实务导师介绍

赵德铭律师是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律师的执业领域涉及公司及合规、海关与贸易合规、并购、知识产权保护、航空及物流、保险、劳动法和诉讼仲裁业务等,其客户主要包括跨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保险公司、大型国有以及民营企业等。赵律师作为先行者之一,所主导的海关与贸易合规业务独树一帜,为诸多跨国客户所广泛认可。赵律师荣获《钱伯斯全球指南》(2021年)“海关、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领域”鼎力推荐的中国律所顶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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