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鸟窝被判10年半的大学生要出狱了,我还是觉得他判重了!
大家好,我是难得君。
社交视频平台上,这个孩子的父亲正在把旧屋重新粉刷装修,等待儿子回家就能住上崭新亮堂的房间。
这些大V们的观点是什么呢?
他们说,这个大学生当年的案子,并不是简单的“掏鸟窝”,他们掏的鸟叫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且这个大学生认识这个珍稀动物,对很多鸟的名称、习性都挺熟悉。不止一次有过类似“捕猎”行为,还加了当地的鹰猎交流群,之前就发布过买卖信息。
当办案人员问闫啸天出售的是什么野生动物时,他也能如数家珍地答出,是阿穆尔隼和凤头苍鹰。但他不知道的是,后果竟这么严重。因为涉案燕隼数量太多,高达16只。按照刑法“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在5年以上10年以下,特别严重的甚至会到10年以上。
结论是:这个大学生明知故犯,被判刑10年一点不冤。
对于这些大V的说法,我完全不同意。
没错,这位大学生有罪,但10年刑期太重!
前段时间,央视主持人发了条微博被网友疯转(不过现在微博已经消失了):
依照《刑法》第383条规定,贪污不满1万元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贪污1~10万元,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10~100万元,判处3年~10年有期徒刑;贪污100~1000万元,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贪污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依法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2000元就可入刑,盗窃30万元可处10年以上刑期;盗窃1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换句话说,你利用职务之便,盗窃了国家财物30万,可能只坐3年牢,但是你盗窃了私人财物30万,就要坐10年牢。这还仅仅只是理论上,现实中,私分2.6亿也只被判5年。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与平等”是法律的指导原则,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韦伯将法律的正义性定义为“与他人认可准则相一致”,并认为正义是社会成员相互行为的一种基本准则。
霍布斯将法律正义性看作一种根据社会权威进行全民归属的意见。
简单说,正义和公平的标准,不是一个人或某几个专家的意见和观点。它是整个社会大多数人秉持的一种观念。
这就是“人心即法律”。
张泽群说:“法官大人,你办一次案,不是干一次活,每个案都是在树立价值导向。你面对的不是一项项法条,是一个个生命。视而不见生命,如同杀人诛心!”
没错,每个案件都是在树立价值导向,当年法官一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去扶”,对整个社会道德的负面影响至少延续20年。
然而,我们更应该反思的是,法律本身是不是出了什么问题。
制定法律仅仅依赖于权力的思考?还是应该结合人们的主观感受和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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