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研析丨虚拟币涉刑案件的司法认定实证研究——以926个判决书为样本(一)
本文以笔者最近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谈起,简要分析关于虚拟币涉刑案件的司法认定实证研究,从虚拟货币产生的背景、政策监管、法院裁判要点及相似罪名的辨析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并结合相关案例撰文分享。
一.
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时间:2019年10月4日 — 2022年10月4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刑事
检索条件:
法院层级: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全文:虚拟币
案件数量:926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2年10月4日
二.
虚拟币分析的相关背景
从2009年比特币诞生至今,加密货币市场日渐发展,市值已达到数千亿。但由于加密货币的价格波动巨大,为了连接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稳定币随之产生。稳定币是一种具有稳定价值的加密货币,本质上是与美元、黄金或其他加密货币等挂钩的一种加密货币。它通过特定机制锚定其价值和价格,从而实现价格稳定,成为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的交换媒介。
但是稳定币仍然存在巨大风险。有研究显示,这类稳定币的价格容易被人为操纵,成为投机性的工具,或是成为洗钱和非法经济活动的支付工具,威胁着金融安全、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我国虚拟币监管制度经历了从部分禁止到全面禁止的发展。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将其认定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否定其货币属性。同时为了防范洗钱行为,禁止任何金融机构为比特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但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以ICO为代表的非法集资、欺诈行为采取严厉措施,认定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禁止国内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其提供交易平台和中介服务。但海外运营平台仍可以发展国内用户,未受到相关规制
2021年9月15日,国家出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对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的行为也一律禁止。随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答记者问时也提到,对于虚拟货币兑换、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依法取缔。
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其中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盲目无序发展,给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因此要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
大数据可视化分析
本次大数据分析选取的是Alpha系统中近三年内(2019年10月4日至 2022年10月4日)各级人民法院有关“使用虚拟币”的刑事案件。以虚拟币、刑事为关键词,共检索到950份裁判文书。排除其中与本次报告主题不相关的文书,最终得到926份裁判文书。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案例主要集中在浙江省、湖南省、上海市,分别占比15.98%、13.07%、10.37%。其中浙江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148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从案由分布来看,当前有关使用虚拟币的刑事案件中,案由分布由多至少分别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刑事下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有780件,二审案件有143件,再审案件有3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18.33%。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116件,占比为81.12%;改判的有23件,占比为16.08%;其他的有4件,占比为2.80%。说明,在此类案件中,二审法院改判率较低。
主刑
附加刑
通过对案件所判刑罚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在有关使用虚拟币的刑事案件中,主刑的适用主要是有期徒刑(773)。拘役(40)、无期徒刑(2)的适用较少。其中包含缓刑的案件有265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有3件。
附加刑的适用则以罚金(780)为主,还有少量是剥夺政治权利(8)和没收财产(5)。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有关适用虚拟币的刑事案件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98天。
未完待续,明日将推送本文第二部分
作者简介
刘欣 律师
合伙人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及刑事合规、数据合规等
致谢:感谢实习生王欣(中国政法大学)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近期文章推荐
ARTICAL
2022-10-19
2022-10-18
2022-10-11
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