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研析丨行政机关单方撤销行政协议的法律问题探析——基本理论、法律规定及司法审查路径
摘要: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合意性的双重特征,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对于行政协议的识别应结合时间、内容、目的三要素;行政机关有权单方作出撤销行政协议决定,但是该撤销决定既要符合一般行政行为应具有的职权、程序、事实等条件,又要符合民事法律规范关于可撤销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行政协议决定,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其诉讼思路、审理逻辑与一般的行政处理决定诉讼、当事人提起的撤销行政协议诉讼均存在显著区别,应结合法律规定分别研判。
关键词: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单方撤销行政协议;法律规范
一
问题的提出
2015年5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进一步为行政协议诉讼提供了指引。但是,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并未完全消解,例如:第一,《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并未列明行政机关享有单方撤销行政协议的权力,那么,行政机关决定单方撤销行政协议的法律依据为何;第二,行政机关作出单方撤销行政协议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单方撤销行政协议决定”,司法审查路径是否等同于对一般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的路径;第三,当事人请求撤销“单方撤销决定”与当事人请求撤销行政协议,二者在举证责任、判决方式、法律后果等方面有何区别……等等。本文结合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院公布的行政协议典型案例,对上述问题予以梳理,尝试厘清行政机关单方撤销行政协议的若干法律问题,以求教于方家。
二
行政机关单方面撤销行政协议
(一)理论依据
(二)前提条件
列举式 | 兜底式 | 排除式 |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 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其他行政协议 | 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
\ | 行政法律规范 | 民事法律规范 |
法律名称 | 行政实体法(如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公路法)、行政程序法(主要指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 | 民法典、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 |
主要内容 | 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 | 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的 |
三
对行政机关单方面撤销行政协议的
司法审查
(一)起诉期限
诉讼案由 | 适用制度 | 主要内容 |
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行政协议决定 | 起诉期限 |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行政协议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 |
请求撤销行政协议 | 除斥期间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 |
请求行政机关承担违约责任 | 诉讼时效 |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三年。 |
(二)举证责任
(三)判决方式
适用情形 | 判决内容 | 法律后果 |
不符合行政法律规范或民事法律规范的 | 撤销被诉的“撤销行政协议决定” | 行政协议的效力得以保留 |
撤销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具有可撤销的情形的 | 确认被诉的“撤销行政协议决定”违法 | 撤销行政协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协议被撤销 |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 确认被诉的“撤销行政协议决定”无效 | 行政协议的效力得以保留 |
符合行政法律规范及民事法律规范的 | 驳回诉讼请求 | 行政协议被撤销 |
适用情形 | 判决内容 | 法律后果 |
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 | 撤销行政协议 | 行政协议自始不产生效力。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判决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判决折价补偿。因被告的原因导致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判决予以赔偿。 同上 |
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 | 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 |
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 | 确认行政协议有效 | 行政协议的效力得以保留 |
不符合撤销行政协议的条件的 | 驳回诉讼请求 | 行政协议的效力得以保留 |
四
余 论
【注释】
[1]“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发布,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court.gov.cn/xinshidai-xiangqing-355511.html,2022年9月29日访问。
[2]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lfgz/xwdf/2004-12/25/content_337521.htm,2022年9月28日访问。
[3]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列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从内容上看,该司法解释似乎与《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关于“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的规定相抵牾,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争议。但近两年,更普遍的观点认为,2015年5月1日之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4]详见(2020)最高法行申8358号行政裁定书。
[5]“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发布,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court.gov.cn/xinshidai-xiangqing-355511.html,2022年9月29日访问。
[6]江必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69-470页。
[7]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9期(总第263期)第42-48页。
[8]章剑生:“再论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司法审查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2009-2018)”,载《中外法学》2019年第3期。
[9]闫尔宝:“论行政协议撤销案件的审理逻辑——以展鹏铸造厂诉安吉县政府搬迁案为视角”,载《行政法学研究》2022年第4期。
[10]详见(2020)最高法行申7048号行政裁定书。
[11]在马迭尔宾馆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中,(2020)最高法民申1138号,最高院认为:“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产生的纠纷,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施行前,司法实践中一般均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即使在行政诉讼法修改后,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依然有效,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具有法律依据。”
在辽宁省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因葫芦岛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其与辽宁省葫芦岛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土地出让行政协议案中,最高院认为:“从签订主体看,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方是土地管理部门,系行政主体;从目的要素看,此类协议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对有限的土地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的管理目标;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看,此类协议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或者完成行政管理任务密切相关,行政机关在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中享有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法定事由单方收回土地等权利。原审法院认定,鸿亿公司与葫芦岛市资源局于2011年7月签订的编号2011-5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是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12]翟东:“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行为的司法审查”,载《行政法学研究》网络首发,https://kns.cnki.net/kcms/detail/11.3110.d.20211214.1617.006.html,2022年9月29日访问。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3.梁凤云:《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4.胡建淼:“对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优益权的重新解读”,载《法学》2022年第8期。
5.陈天昊:“行政协议变更、解除制度的整合与完善”,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1期。
6.张榆:“行政优益权的理论基础与行使规则探析”,载《法律适用》2022年第3期。
7.张彧:“行政协议可撤销的判断标准及其修正”,载《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11期。
作者简介
刘汝忠 律师
合伙人
业务领域:政府与公共事务、重大行政与民商事争议解决等
樊沛 律师
业务领域:城乡规划/环境监管、行政征收、特许经营等行政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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