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土地·租佃·社会】专题-地权篇(一)
【历史上的土地·租佃·社会】专题 策划:陈丹丹、何元博
“地权篇”策划:陈丹丹、何元博
“地权篇”编辑:何元博
“地权篇”导言:【历史上的土地·租佃·社会】专题由陈丹丹老师提出。我们希望能够借助这种专题的方式为读者在阅览时提供一定的便利性和系统性。尤其是将学界对于不同时期的地权相关研究进行整理和比较,梳理唐宋以来有关于田底权、田面权以及永佃权的讨论,以冀有助于读者研究思路的扩张。我们在选择文章时一般优先考虑微信公众平台上已有全文转载,且议题较有代表性、时效相对较新的研究成果。本公众号仅仅是进行了简单的汇集工作。同时为避免版权问题,文章只附上了题目、摘要与出处,并链接其他公众号所发文章的版本。最后,囿于本公众号编辑的阅读量与视野的限制,可能对于许多优秀的文章有所遗漏,不当之处,敬请见谅。(导言撰写:何元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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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共六部分)
第一部分:曹树基:两种“田面田”与浙江的“二五减租”
第二部分:赵思渊:歙县田面权买卖契约形式的演变(1650—1949年)
第三部分:杨际平:论唐、五代所见的“一田二主”与永佃权
第四部分:骆详译:西夏土地的典卖、土地产权与宋夏的“一田二主制”
第五部分:郑振满、郑志章:森正夫与傅衣凌、杨国桢先生论明清地主、农民土地权利与地方社会
第六部分:戴建国:宋代的民田典卖与“一田两主制”
第七部分:戴建国:从佃户到田面主:宋代土地产权形态的演变
其一:
本文来源于:地域史研究通讯
文 献 索 引
原文载《历史研究》2007年第2期。
曹树基
内容摘要
土地产权中不同性质的永佃权问题需要做具体研究。从1927年后浙江省推行二五减租实践过程看,尽管浙江各地区大都存在土地所有权被分为“田底”与“田面”的情况,即所谓的“一田二主”现象,但是,由于土地来源不同,“田面田”的性质亦有不同,既有欠租撤佃的“相对的田面田”,也有欠租也不可撤佃的“公认的田面田”。由于两种“田面田”的地租率不同,所以,在政府推动的减租过程中,拥有“相对的田面田”的田主积极推动“二五减租”,而“公认的田面田”主则反对“二五减租”。后者成为浙江“二五减租”的最大障碍。
关键词
其二:
本文来源于:写本文献学微刊
文 献 索 引
原文载《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赵思渊
内容摘要
17世纪之后,徽州出现了田面权分化,并且逐渐形成了活跃的田面权交易市场。伴随这一过程的是,徽州各地形成了专用于田面权交易的契约形式。但是,契约形式的形成、发展,虽然以土地市场的发展为基础,却并不与土地市场同步。以歙县为例,虽然当地16世纪末已经出现田面权交易,但直到17世纪中后期才形成稳定的专用契约形式。此后,当地存在退型、顶型、交业、卖小买等多种田面权买卖契约形式。通过对《中国地方历史文献数据库》中收录歙县契约文书检索、统计后发现,田面权买卖在19世纪30年代最活跃,经过太平天国战乱后,活跃度逐渐下降。至迟到18世纪40年代,退型契约已成为歙县田面权买卖最重要的契约形式;同时,退型契约应用于完整地权交易的情况逐渐增多,显示出这种契约的使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契约形式反映了乡村土地市场中的权利观念,这种权利观念是基于一定的经济秩序与伦理形成的,这是迄今乡村地权结构研究中尚未充分予以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
点击阅读:赵思渊 | 歙县田面权买卖契约形式的演变(1650-1949)
其三:
本文来源于:中国经济史研究
文 献 索 引
原文载《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3期。
论唐、五代所见的“一田二主”与永佃权
杨际平
内容摘要
学者普遍认为,自明中叶以后,永佃权和"一田两主"开始流行于东南地区,至清代和民国时期已蔓延全国。就当时所见资料而言,此论无疑言之成理。但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特别是十六国至唐代吐鲁番出土租佃契约文书的陆续刊布,以上结论就要修正。笔者发现,中唐《乾元二年(759)或上元二年(761)朱进明转租田土契》就是现存最早的"一田二主"租佃契实例。后周广顺三年(952),诏罢户部营田务时,首次从法律层面正式承认户部营田务原佃户对其所营田的永佃权。唐、五代"一田二主"与"永佃权"实例的出现,并非纯属偶然,而是有其历史背景,亦是其时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租佃制度与契约租佃制度长足发展的结果和标志之一。
关键词
其四:
文 献 索 引
原文载《中国农史》2019年第2期。
内容摘要
西夏原主人将土地出典后,虽然仍拥有其土地所有权,但只有在付清承典人的本利钱后,原主人才能将出典的土地交易,这与宋代原主人在土地出典的同时,将土地所有权出卖给第三方有着很大的区别。这说明西夏出典的土地所有权被分割,也能反映出西夏的土地流转未如宋代那般自由与频繁。在典权兼具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功能的特点上,西夏与宋代相似。从赋役科派与籍帐编制的角度来看,西夏的承典人与宋代相类,都具有"二地主"的身份,都是国家科派赋役的对象,并登入国家租税簿册中。西夏的土地典卖中,也存在类似于宋代的"一田二主制"。
关键词
其五:
本文来源于:民間歷史文獻資訊網
文 献 索 引
原文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1期。
内容摘要
1983年9月,日本名古屋大学教授森正夫在厦门大学与傅衣凌、杨国桢先生进行一个月的合作研究, 以《明清时代地主土地所有及农民有关土地诸权利的特点》为题,在各自阅读对方所写的有关论著及历史资料的基础上,围绕“地主土地所有的特点”、“农民有关土地的诸权利”、“土地所有和地方社会”三个主题,举行了6次研究会,报告研究心得并展开讨论。会后,由研究生郑振满、郑志章根据录音,将讨论发言部分整理成这份纪录。从纪录可以看到改革开放初期中日史学界交流活跃的一个场景,感受学术对话与互动的潮流和气氛时间。虽过去了二十六年,有关研究已有新的开拓和发展,但当年论学的视野和问题意识,思想激荡产生的智慧之光,仍具有学术史的价值。为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年,并庆贺杨国桢先生治史五十年,特全文刊出,以飨读者。
关键词
其六:
本文来源于:法史漫谈
文 献 索 引
原文载《 历史研究》2011年第6期。
宋代的民田典卖与“一田两主制”
内容摘要
宋代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权能普遍分离。在典田情形下,同一块土地出现了拥有田根的出典主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承典主,形成了事实上的"一田两主制"。当一块民田存在多个典买人时,典买人购买土地所有权的顺序是按承典到土地的先后排列的。典买人除了转典之外,还可断卖已典土地,其断卖的,除了土地的使用权,还连带着田根的优先购买权。业主如将田根出卖给第三方,原先的典卖关系并不因业主的更换而失效。宋代国家赋税和户口登记制度视田产的出典为财产转移,剥离了使用权权能后所剩田根在"业"的观念上被虚化了,并不作为财产来登记。国家的户口制度实行的是一田一主制。这种"一元制"的产权形态与流通领域存在的"一田两主制"形态不同,它的产生乃是国家从降低社会管理成本出发,行使财税和行政管理职能的结果。典卖方式及其典卖机制的成熟完善促进了土地和商品经济的流通,对后世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
宋代; 民田典卖; 一田两主; 田根; 主客户
其七:
本文来源于:法史漫谈
文 献 索 引
原文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3期。
从佃户到田面主:宋代土地产权形态的演变
内容摘要
历史上的永佃权和田底田面权最初产生于宋代。宋代日趋成熟的典权关系为土地流通、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开辟了新的途径,促进了地权的进一步分化,为后来田底、田面权的流行提供了条件。北宋时官田佃户的永佃权事实上已经形成。到南宋,独立的田面权在官田中已经清晰出现,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学田租佃关系中也已经产生了永佃权。在民田方面,宋代佃农已经拥有稳固的租佃权,但永佃权尚处于发育成长阶段,只在局部地区出现。宋代土地产权多元化的发育成长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对于进一步激发产权权能所属各方的经营和生产积极性,提升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以及对明清时期的土地产权关系和中国传统社会后期乡村经济的发展等,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
点击阅读:戴建国 | 从佃户到田面主:宋代土地产权形态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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