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协“禁止律师违规炒作所代理案件”!它会成为“口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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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一则新规:禁止律师违规炒作代理的案(事)件。
“违规炒作”的具体情形包括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等情形。
顾名思义,全国律协是全国律师的一个行业组织,与其他行业组织不同的是,你只要成为律师,就自动成员律协会员,无须申请,也无须你同意;另一个不同之处是,其他行业协会成立的宗旨都是为会员服务的,而律办除了服务,最主要的是管理律师。
大概也许是因为律师这帮人太桀骜不驯了。前几年一个李庄搞得路人皆知,后来又有一个伍雷(李金星)律师当庭和法官叫板被抬着扔出法庭,特别是他还搞什么劳什子“洗冤网”,让不少法院、法官非常被动,不得不给一些蒙冤多年的案犯改判无罪。所幸前年其所在省司法厅吊销了他的律师执照,使他落得个靠在微博、微信上介绍律师和案件、卖点地方特产混口饭吃,世界才清静了许多。
虽然绝大多数的律师很听话守规矩,可总有一些不安份的律师时不时来那么一杠子。
像去年安徽吕先三案,一审被判12年,后来其代理律师周泽把侦查人员审讯时与吕先三肢体接触的视频发布到了网上,帮助其二审被改判为3年,而周泽本人则因为发布视频被停止执业1年。
律师袭祥栋在庭审过程中,“多次不服审判长指挥,持续打断法官、公诉人发言,未经准许擅自发言,肆意干扰法庭审理的违规行为,且经法庭多次释明及警告后仍不改正。”虽然他曾经在金哲宏案平反洗冤中立下了汗马功劳,但山东省司法厅还是忍痛割爱,不得已吊销了其律师执照。
不久前广东律师周筱赟把出庭检察官孙某声称“受贿不办事,说明我们司法人员保证了他们的道德底线”的言论发布上网,使得孙检察官在全国范围内受到耻笑,损害了司法人员的形象。盘锦警方为此将周筱赟以涉嫌寻恤滋事罪采取强制措施,虽然最终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没有批捕,但周筱赟捅下的娄子可着实不小。
由此可见,给这些不识好歹、不尊重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律师们上点规矩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对此,负责管理律师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责无旁贷。于是,全国律协昨天出台了这么一个新规。
虽然醉翁不是律师,但考虑到我毕竟生活在这个环境里,将来说不准一个偶然的机会就可能碰上陈满、赵作海、吴春红、张玉环等等等等那样的倒楣事,届时,还不得找律师?
所以,律师的辩护权限有多大,他们的执业环境怎么样,我真的真的非常关注。
其实不仅是我,所有人都应该关注。因为我们一旦碰到不公正的事或者被冤枉的案子,都会希望得到律师最到位的法律帮助。
谁也不愿意像呼格吉勒图那样被冤杀,像金哲宏那样27岁入狱、50岁才洗冤出狱;谁也不愿意像欧金中那样挥刀怒向欺压者最后两败俱伤。
我们,都需要公平公正的法律。而律师,就是法律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律师敢言、能言,我们的法律权益才能有保障。
所以,醉翁认真学习了全国律协的这项新规。
对新规的内容,醉翁个人举双手——如果不够,再加上双脚——表示欢迎。
炒作,虽然是个中性词,但在法律这件严肃的事情上,已经是不对了,违规炒作,当然更不对。完全应该立下规矩予以禁止。
但是,醉翁还有一点点问题。
1.“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是什么意思?
一个律师或者几个、哪怕几十个律师,他们不可能有能力制造舆论压力。如果律师公开发布的信息被广大网民关注而形成了强烈的舆论氛围,说明全社会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法治建设取得了成效,他们的行为不仅不应被批评、处理或禁止,相反应该予以嘉奖才是。
无论舆论关注程度如何,司法部门如果坚持依法办案,那么舆论只会是动力而不是压力,怎么会影响案件依法办理呢?办案部门只有没打算依法办案才会受到影响。
2.发布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原本就是法律所禁止的。现在新规作为行业规定提出来,反而降低了要求和标准。
此外,关于案件的信息是否真实理应由法庭通过审理进行确认,而不是由某个司法机关认定或者律师协会作出规定。
3.禁止“侮辱、诽谤”“歪曲、丑化”涉案人员、办案人员如何准确定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是谁,“侮辱、诽谤”“歪曲、丑化”他人都是违法行为,难道在这个新规发布前,律师享有“侮辱、诽谤”“歪曲、丑化”他人的特权?律师在办案时实施这些行为,应和普通人一样承担法律责任,现在全国律协的一个规定,似乎律师们只需要接受律协的处理就行了。
无论是周泽律师发布的视频还是周筱赟律师发布的视频,都是真实的,并且客观上也确实使得前案中的侦查人员、后案中的检察官的形象被丑化了。
但是,丑化他们形象的不是两位律师发布视频的行为,而是他们自己的言行。
以前面吕先三案为例,确实是舆论压力影响了案件最后的判决。但问题的关键是,吕先三依法究竟应该判12年还是3年?
如果依法应该判3年更合适,那说明周泽律师的行为促进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如果应该判12年,则说明该案二审法院判决枉法!
律协发布这条新规很好,有利于诉讼案件更加理性和健康。问题是,如果律师面对可能会出现不公正审判的困境时,将案情非保密、非隐私性的内容客观真实地公之于众时,会不会被纳入到上述禁止事项之中去?
没有周泽律师的行为,吕先三很可能得不到公正的判决;没有众多律师披露信息和呼吁,周筱赟律师有可能被定罪。如果新规早已出台,这些律师的行为会否被禁止,最后让吕先三服刑12年,让周筱赟律师获罪?
再看还没有完全平息的欧金中事件,如果欧金中在惨剧发生前聘请律师走法律程序,律师将欧金中的困境公开发布并顺利地建好新房,那惨剧就不会发生。
从积极意义来看这则新规,它是对法律所禁止事项的重复,并无必要;从消极的角度看,这条新规很可能会给可能不公正的司法行为进入公众视野设置障碍。
难道司法行为就不需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吗?
舆论影响司法并非坏事。事实上,很多国家采取陪审团制度,将判定罪与非罪的权力交给了并非法律专业人员的陪审员。这一点全国律协是法律专业机构,比醉翁懂得多了。
法律是什么?法律就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就在人的心中。所以人心就是法律!
司法行为不仅不应该拒绝,而且应该欢迎舆论的介入。
很难设想,如果没有舆论的介入和影响,于欢案会被轻判,昆山反杀案、唐雪案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判无罪。
这些案件都反映了公众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极意义。
我不担心全国律协的这则新规,我只担心这个新规成为“口袋规定”,把所有的律师公布信息的行为都纳入其中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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