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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的公安副局长不碍事,挨打的却被拘留了

醉后笑谈 庭院杂说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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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前,澎湃新闻报道说,8月14日晚间,甘肃省定西市漳县陈某和女朋友回家途中看到一名醉汉当街骂人,后陈某女朋友在路边系鞋带时,该醉汉上前摸她的脸和脖子,陈某制止时遭到醉汉打骂,结果左眼受伤躺进了医院。



陈某打了报警电话,并向当地纪委、政法委等部门反映情况。


报警我可以理解,但为什么要向纪委、政法委反映呢?


显然是报警后没有被依法处理。


依醉翁对公安派出所的了解,派出所民警处理此类案件积极性是非常高的,一者案件不复杂,不需要花太多的时间和精力,二者其时为第三季度中期,正是公安部门绩效考核的关键时期,及时办结案子及时考核加分是所有公安民警的共同心愿。


如同在饭店吃饭菜不够吃时老板送了一道大菜,哪有拒绝之理!


但陈某报案的派出所楞是没有积极去办。事出反常必有妖!


原来,这名醉汉不是普通的醉汉,他是漳县公安局副局长董某军,是接警的民警们的顶头上司,再借个胆子给他也不敢办呀。


陈某这才向纪委、政法委反映了情况。


没几天,10月22日,官方通报出来了。


坦率地说,虽然这几天国内外大瓜小瓜不断,但都没有能够惊到醉翁。钢琴家李某迪自费买春没惊到我,北京野生动物园游客向老虎发起冲锋没惊到我,甚至学生家长因为反映学校食堂问题被刑拘都没有惊到我。


但漳县的官方通报惊得我几乎合不拢嘴,我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但反复细看多遍,确认这确实是漳县的官方通报。



通报说,网上传播的该县公安副局长酒后打人事件系有人故意挑衅并用手机拍摄视频,被打者因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违法行为已被行政拘留!


我们不妨模仿公安办案的方法,对澎湃新闻报道的陈某叙述的事实与漳县官方通报作一个详细的对比。


陈某叙述的事实要素包括:


一名醉汉在街上摸他女朋友的脸和脖子;醉汉辱骂并打伤了他的左眼。


我们再把漳县官方微信公众号所发的“情况通报”来细细地学习一下,并提炼出其中的事实要素:


陈某曾因吸毒被强戒3次,因盗窃服刑10个月,因殴打他人被刑拘2次;漳县公安副局长董某军就是报道中所提到的醉酒男子;陈某拍摄董副局长骂人打人的视频;陈某在网络发布不实视频。


问题来了。


“情况通报”对新闻报道中的事实完全没有否认,只是将新闻中的“醉酒”说成“饮酒”。虽说只有一字之差,但意义差距巨大!根据公安部发布的“禁酒令”,第十条明确规定“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饮酒不一定是酗酒,但喝醉了显然就是酗酒了。如果董某军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其他啥都先别提,先把违反公安部禁酒令的事儿解决了再说。


毕竟当时没有抽血检测,所以在无法取证的情况,姑且就算是饮酒吧。


可通报对摸陈某女朋友的脸和脖子以及打伤陈某左眼的说法没有否认,因此可以算作事实了。


醉翁最奇怪的是,陈某吸毒、盗窃、打架的历史放到通报里是神马意思。难道陈某犯过这些错误,他女朋友的脸和脖子别人可以想摸就摸,别人就可以想骂就骂他,想打就可以把他打伤?



不谈事实是什么样子,挖人黑历史从道德上抹黑他人,从而达到曲线为董副局长推卸责任,这种手法不新鲜,已经糊弄不了目睹诸种怪像的网民啦。


还有陈某发布不实视频之说。我就想问问,视频里的醉汉是董副局长本人还是陈某找人扮演的,视频是专业制作的还是现场拍摄的?目前各方都认可是现场拍摄的,那“不实”具体又是什么意思?你一方面对人家列举的事实不否认,一方面给他戴个“不实”的大帽子,敢情你们的嘴大、陈某的嘴小。


通报强调了陈某拍视频的动机,是因为他被公安机关打击过,心存不满,就故意挑衅董副局长并用手机拍摄视频。


我惊讶于堂堂一县的官方通报能说出这种诛心之论!根据通报可知,陈某所犯的案子都是由派出所办理的,根本扯不上位高权重的公安副局长。即便陈某心怀怨恨,也只会怨恨办理案件的派出所或办案民警,这帐怎么也算不到根本就看不到他案子的董副局长身上去;再者,陈某自己主动说了当时是因为心怀不满拍视频的么?


陈某虽然被法律制裁过,但他并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力,他依然有权对董副局长这样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他拍摄国家公职人员醉酒是合法的监督行为,而不是寻恤滋事。


醉翁觉得最荒唐的是说陈某“为达个人目的……意图敲诈勒索”。


陈某敲诈勒索了吗?没有,是“意图”。说得好听一点,是漳县公安部门的推测,说得不好听一点,就是陷害。



陈某被董副局长打伤左眼并躺进医院,索要医药费完全合理合法,难道就因为打人者是公安副局长,索赔就变成“意图敲诈勒索”?


现在,我们没有看到董副局长为自己酒后摸女性脸和脖子并打伤他人的行为负任何责任,反而看到被打伤的陈某被行政拘留了,这样的情节和法治社会真的是格格不入。


对陈某是一个怎样的人我们并不关心,我们关心的只是,当时董副局长是否醉酒了,他有没有摸陈某女朋友的脸和脖子,他有没有打伤陈某。


如果这些都是事实——至少“情况说明”中没有否认——那寻恤滋事的就不是陈某,而是董副局长。


媒体电话采访漳县有关部门里,工作人员以调查人员需要负责任为理由证明不现在的处理是正确的。


那么请问,欧金中能否说“那几个人不是我杀的,因为我知道杀人需要偿命”以证明自己没杀人,老虎苍蝇们是否可以说“我没有受贿,因为我知道受贿是要坐牢的”以证明自己没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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