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专号
不管怎么说,那个因为给自己孩子买救命药的李女士没被以贩毒罪起诉,大家都松了一口气。其实此案中如李女士一般没有被起诉的还有另外三位为患儿买药的母亲。
她们的孩子都患上了一种罕见的幼儿癫痫病,治疗这种疾病最好的药叫做“氯巴占”,但这种药在我国被作为精神药物列入管制,不可以生产、不可以进口、不可以买卖。具体情况我曾写过《不该将一个给孩子买救命药的母亲定为毒贩!》一文(点击标题可读)。
在文章的结尾处,我写道,几乎所有人都忘了此案中还有另一个人也应该值得我们关注,他就是那个网名叫做“铁马冰河”的药品代购人。
“铁马冰河”现在处于被羁押状态,所涉罪名为“走私、运输、贩卖毒品”。
他是一个8岁孩子的父亲。孩子2岁时患上了这种罕见的癫痫病,发作起来时会痛苦地全身抽搐,束手无策的父母只能痛苦地看着孩子痛苦,别无他法。
后来他们了解到“氯巴占”这种药很有疗效,但国内禁售,便按照医生所开的剂量标准从国外网购。孩子服用后确有效果,服用氯巴占,她发作抽搐时只会持续10几20分钟,如果不用药,通常会持续半小时、一小时。孩子在痛苦,父母如受刑。
现在,这名8岁的孩子智商仍然停留在2岁。
换作很多人,可能就将这个孩子遗弃了,但他们没有!他们虽然做的是咸菜生意,没多少钱,但一直坚持买药给孩子治疗。
这是一个有爱的父亲。
后来,有其他患儿家长加入他的微信群,请他代购药品,他就帮他们代购了。因为快递给别人需要费用,所以他加了一点点价。
那些请他代购的母亲们是这样评价他的:“他人很善良,不高价卖药给病友,有时病友手头没钱,他也不着急催。”
他不仅是一个有爱的父亲,他还是一个善良的普通人!
也许是因为总是一个人接收国外寄来的药物包裹可能会被发现,于是他请另外四位母亲帮他收包裹寄给他,他再寄给有患儿的家庭。
案发后,那四位母亲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他还被羁押着。很有可能,他会被以“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起诉,一旦被判有罪,即便法官考虑到治病目的酌情轻判,也极可能被判10年左右有期徒刑。
刑罚的目的是惩恶扬善的,如果将这个有爱的父亲、善良的普通判刑入狱,无论怎么说都有违法律的本意。
现在办理此案的河南中牟县检察院没有放人,显然认为“铁马冰河”代购药品的行为是毒品犯罪。他们之所以如此认定,是因为法律条文就是这样规定的。
虽然公安和检察院的办案人员都是法律行家,但我还是想提一下法律问题。
在我国官方的法学理论中,有“犯罪构成”的理论,规定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主观恶意,二是客观行为。两者缺一不可。
遗憾的是,虽然每一个学法律的都学过、考过这个基本知识,但《刑法》当中的条文却没有任何体现。《刑法》只规定什么罪怎么处罚,却没有规定具备什么条件才构成什么罪,此类规定只存在于司法解释和办案人员内部。所以实际上,我们现在的《刑法》还不能叫《刑法》,只能叫《刑罚法》。
虽然一般情况下没有问题,但特殊情况却很难界定罪与非罪。
对公众来说,我们必须知道什么样的具体行为构成什么罪名,这一点法律应当是公开透明的。
古代中国曾经有一段时间法律是不公开的,统治者将什么行为规定为什么罪、应该怎么处罚写成法律后束之高阁,等需要时拿出来对照一下——你这个行为是什么什么罪,应该怎么怎么处罚。
那时候的法律很粗糙,违反公序良俗就是犯罪;现代社会治理很复杂,犯罪不再是简单的“偷抢伤杀”,有大量的政策性罪名,没有明确说明公众根本弄不清。
所以法律规定了“犯罪要件”的原则:主观上想干坏事,客观上有损害后果。
显然,“铁马冰河”主观上没有恶意,客观上不仅没有损害他人或社会,反而是帮助了别人,做了善事。
他违反的不是公序良俗,只是一纸政策。
其实,即便机械地按照法律条文来办案,“铁马冰河”也不构成“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
早在2015年,最高法《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就明确说明:出于医疗目的而非法贩卖精麻药品的行为,不以毒品罪名定罪处罚。
2017年、2020年深圳和沈阳都曾办理过代购、销售氯巴占的案子,两名代购人员都没被认定为毒品犯罪,分别以“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缓刑。
“铁马冰河”出于善意帮他人代买药品挽救了孩子们的生命,药品真实有效,并且他没想靠代购赚钱,更没有以此为生。所以给他定任何罪名都于法无依、于理无据、无情不合!
他代购的药品是用于治病而不是作毒品使用,那这个药品就和其他服装、化妆品一般无二。
既然代购服装、化妆品无罪,为什么代购药品就有罪了?
难道给他定罪的人宁愿那些患病的孩子去死吗?
2017年5月,氯巴占10mg片剂被原国家卫计委列入《第二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建议清单》。也就是说,相关部门早在4多年前就已鼓励国内药企研发申报氯巴占。
这样看来,就更不应该给“铁马冰河”定罪了。
在此,我谨借本文吁请河南省中牟县检察院遵从最高法意见、遵从判例、遵从公序良俗,对有爱的父亲、善良的普通人“铁马冰河”作出不起诉决定。
还吁请各地司法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不要机械地照搬法条,严守“犯罪构成要件”原则,切勿将无主观恶意但违反政策的行为予以定罪量刑,推动法治文明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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