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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首宗辱国旗案改判,但是……

香港梦 2021-02-21

■当日黑衣魔极尽侮辱国旗之能事。资料图片

高院:原审裁判官犯原则错误社服令过轻不符本案严重性

去年9月22日沙田暴乱中,一名21岁黑衣青年涉嫌损毁国旗及将旗掟入水池和城门河,早前承认侮辱国旗罪及被判200小时社会服务令。律政司认为判刑过轻及未能反映刑责,向高等法院提出覆核刑期申请上诉,要求判被告监禁式刑罚。高院上诉庭昨日颁书面判词,指被告侮辱国旗的行为恶劣,严重贬损国旗所代表的国家尊严,原审裁判官犯了原则性错误,故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改判被告监禁20天。■香港文汇报记者葛婷
本案申请方为律政司,答辩方为21岁跟车工人罗敏聪。罗敏聪被控一项侮辱国旗罪,控罪指罗于去年9月22日,在沙田新城市广场及沙田大会堂一带,公开及故意以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他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认控罪。去年10月29日,沙田裁判法院裁判官李志豪指案件严重,但同类案件「无量刑指引」,故判处200小时社会服务令。
多名法律界人士当时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均认为判刑过轻,未能反映案件的严重性,更起不到阻吓作用,担心会造成反效果,建议律政司提出上诉,并就此订定出量刑标准。
被告积极犯案贬损国家尊严
律政司之后提出上诉,指原审裁判官低估案件的严重性,未有考虑侮辱国旗罪的要旨及判刑须具阻吓性。此外,被告积极参与犯案过程,裁判官未有考虑加刑因素。基于案情与加刑因素,判处社会服务令的刑罚明显过低,以本罪最高判监3年而言,本案的严重性可谓属中度甚至高度,理应判处监禁式刑罚。
昨日,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及上诉庭法官朱芬龄、彭伟昌,开庭宣布判案理由撮要。
判词指出,国旗法本地立法目的旨在全面保护国旗免遭侮辱,以维护独有象征国家尊严、统一及领土完整之国旗的合法利益。就侮辱国旗罪作量刑时,需要考虑相关条文的立法目的及控诉要旨,而终院于1999年在一宗案例中已表明,控罪在全面保护国旗免受侮辱,量刑亦需包括考虑具阻吓性刑罚。
伙同煽动他人判监不可避免
判词指,法庭必须审视被告人行为对国旗造成的侮辱程度,把国旗燃烧尽,不一定比其他行为更具侮辱性。而本案情节十分严重,罗敏聪伙同多人,在公众面前以一连串不同手法侮辱国旗,在新城市广场叫口号,并抛高国旗;其间有示威者用手搭拱桥,人龙一边走,一边践踏国旗「俨如在嬉戏」,其后又把国旗从新城市广场带至东铁沙田站,再带到新城市广场和大会堂中庭弃掉。而罗亦把国旗犹如垃圾般放入垃圾车,把装着国旗的垃圾车踢进水池,是更严重的侮辱,其行为明显表达对国旗轻藐、污蔑、嘲弄、鄙视和弃绝,亦有鼓动在场其他人的效果。被告侮辱国旗的行径恶劣,严重贬损了国旗所代表的国家尊严。
上诉庭强调,虽然被告有良好背景,但即时监禁是唯一判刑选择,原审裁判官在判刑时犯了原则性错误,没有充分掌握相关案情及各种加刑因素。上诉庭最终以监禁120天作量刑起点,并认为量刑基准不应少于4个月,但考虑到罗认罪、已完成64小时的社会服务、刑期覆核一向对刑期的再行减免,最终判其监禁20天。
上诉庭又表明,毋须就侮辱国旗罪定下量刑指引,因干犯该控罪的形式可以有多种,不能一概而论,典型的加刑及减刑因素都会适用,法庭只需按实际案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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