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中华:严重国安案件中央管辖执法
■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邓中华指出,港区国安立法符合「一国两制」初心,兼顾「两制」差异。香港文汇报记者摄
全国港澳研究会昨日在深圳举办「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纪念香港基本法颁布30周年」国际研讨会。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邓中华在会上发表讲话指出,港区国安法具备强有力的执行机制,将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香港特区负责维护国家安全的绝大部分工作,但中央也应当保留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对在港发生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实行管辖的权力。同时,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都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维护国家安全,建立协调机制,中央在港机构监督、指导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而特区政府应设立专门的部门,配备专门的力量,指定专门的人员,处理国家安全方面的事务,办理相关案件。中联办副主任陈冬等也在会上发表讲话(另刊A2版)。■香港文汇报记者郑治祖、李望贤邓中华致辞时指出,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及将要出台的有关立法,是对香港基本法颁布30周年最好的纪念,是对30年前起草基本法的前辈们最好的告慰。他指出,有关立法将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挑战的地位和权威,任何香港本地法律均不得与该法相牴触。要使这部法律发挥实效,关键要按照全国人大决定建立强有力的执行机制,包括明确国家安全的中央事权属性,建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并赋予其必要的权力。他指出,首先,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特区负有主要责任,但中央也应当保留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对香港特区发生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实行管辖的权力,「当然,中央实行管辖的案件是少之又少的,不会取代香港特区有关机构的责任,也不会影响特区依据基本法享有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其次,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都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维护国家安全。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机构,是落实全国人大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中央对香港特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进行管辖,必须要有实际抓手,产生有效震慑,不能只是喊喊口号、做做样子。同时,特区政府也要设置相应机构,在决策层面要建立权威、科学的决策机构,负责研判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制定相关政策,推进相关工作,还要在执行层面充分发挥好本地的执法、检控、司法机构的作用,设立专门的部门,配备专门的力量,指定专门的人员,处理国家安全方面的事务,办理相关案件。第三,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都需要拥有必要的权力。邓中华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需要赋予相关机构和人员必要的执法权力,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以确保他们能够高效地履职尽责。同时,立法还应明确执法过程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符合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此外,中央在港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应当与特区的相应机构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信息、情报共享。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内地、香港、澳门以及来自俄罗斯、英国、德国、西班牙、印度近200位专家学者参加。因疫情原因,香港、澳门和外国专家学者通过视频连线的形式进行研讨。对于邓中华指「中央也应当保留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对香港特区发生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实行管辖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昨日在另一公开场合被问到「极其特殊」的定义时指出,立法工作是国家层面的职能,相信涉及的是较复杂的国家安全事情,例如牵涉情报收集、国与国之间等复杂问题,与一般的香港治安问题是两回事,因此应该有专门部门处理,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时会就相关情况列明规定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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