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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绝对理念:(一)

彷徨之域的路觉 Kritik人文社 2021-11-25




编辑/ 龙之川叶藏

排版/ 路觉

作者/ 路觉



写在前面

好久没有写文章了。最近浏览了一遍黑格尔《逻辑学》的最后一节“绝对理念”,有了些新想法和观点,因此写了几篇随记,于是我整理了一下,发表于此。这里,主要是为了澄清常人对黑格尔的习惯性误解。譬如像齐泽克比喻的那样,理念不是贪得无厌的饕餮之徒,企图把什么东西都吞入体内,而是更像一种观念的“便秘”。


不过就具体地解释而言,这种比喻的确显得更为复杂。但是,如果只是抽象地、并且也只想停留在此理解黑格尔,却仍然以傲慢地姿态批判黑格尔,那么借齐泽克的话,这个人需要一剂疗效显著的通便剂。


以下内容,若有谬误,欢迎指正。

正文

一、绝对理念的普遍性


绝对理念是理论理念和实践理念的同一,即二者的共同的、同一的普遍性。因此它作为一种设定的目的性,理论理念和实践理念都是作为片面形式,彼此之间作为趋向的综合,从而过渡过去。但是,二者不会融合在一起,而是作为矛盾的状态存在,这就是主客体意义的对立——在自身中既是理念又不是理念。它们都是向绝对理念靠近,绝对理念是二者相互过渡的根据。


理性的概念作为理念,自身进行特殊化即实在化,从而在理性自身中与概念相互融合。所以,绝对理念作为理性概念,也具有自己的实在性,也就是特殊化的结果,因而它必然要与理念自身融合。至于理念最初的形式,则是生命理念,所以实在化的绝对理念必须重新返回生命理念之中。不过,因为绝对理念本身的普遍性和同一性,这种返回必然构成了一种扬弃,即,绝对理念对生命理念这种直接性的形式的扬弃。由于这种扬弃,导致了绝对理念在自身之中具有最高程度的对立,也就是理论理念和实践理念的对立。


绝对理念对生命理念的直接性的扬弃,使得它自身具有灵魂,而是一种主观性的概念,也就是自为存在的,是一种人格。所以,在这一意义上,绝对理念是人的主观概念,是人和人格的普遍性的认识。它们彼此以自身主观认识视域的客体作为客观性对象,这是一种扬弃了个体直接性的灵魂的存在,是普遍性的人格。这时候,主观的认识才具有了“真”,即真理,从而是客观的认识。


值得一提的是,对黑格尔来说,那些个体的、个别的东西,都是非理性的东西(所以个体的意识和自我意识都是非理性的),理性的东西则是共同的、普遍的东西。这个就是黑格尔所追求的逻辑必然性,也就是观念的普遍形式。这某种意义上适合于一切哲学思想或者学说。


对于绝对理念而言,客观认识是绝对的确定性,作为真理的“是”。这个“是”,乃是最高的存在,是可以评判一切的确定性,作为一种常在的同一性而存在。它是全部真理。既然哲学的对象和内容是真理,那么在这里,绝对理念便显示为它自身就是这个真理,就是全部的真理,是哲学的唯一对象与内容。因此,逻辑学就是绝对理念的生成史。


绝对理念作为普遍人格的认识,是人的真理,它的本质就是作为最普遍的存在,而所有真理性的对象都是通过它而回到真理自身当中。所以,绝对理念作为最高的目的性,最高的根据,是作为真理自身而被规定的存在。这样,哲学自身的内容就是作为绝对理念不同的规定性,理念在向自身的实在化的返回中,具有了不同的形态,也就是彼此同一的差异性。这些彼此差异的不同形态,成为了哲学事业本身。或者说,把这些彼此相互区别的形态规定,从中区别出来,让它们返回到绝对理念当中,这种认识的真理过程,就是哲学的事业和任务。


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前黑格尔时代的哲学史,或是后黑格尔时代的哲学史,作为一种形而上学,都收拾于黑格尔的绝对理念的否定性体系之中。


这里,在各种差异的哲学体系当中,必然会被绝对理念这一崇高的普遍性区别出不同的形态:在实有形态上区分哲学,便区分出自然和精神两种不同形态的理念;对哲学自身的理解方式的差异而言,它便区分出艺术和宗教(哲学和它们都是具有相同的内容和目的,但是哲学本身的理解绝对理念的方式,不同于二者,因而是最高的化身,哲学的本质就是概念式的认识,是实在以及观念的特殊方式)。


因此,哲学区别于艺术和宗教的根据,就是它本身具有的一种逻辑的东西,也就是一种方式。这种逻辑的方式就是一种特殊的样式,同时就是作为一种“普遍的方式”。这种普遍的方式能够扬弃一切特殊性,在这种扬弃它们的同时,彼此相互区别的它们,都包含于理念之中,这亦是矛盾的解决,也就是普遍物特殊化的完成。所以,绝对理念作为完全的理念,是理论理念和实践理念的同一性,是作为理念自身的普遍性。对于逻辑的存在而言,即概念,它也是一种普遍性,它作为这种普遍性,是能将其它理念统摄起来的普遍性。因此,某种意义上,逻辑是一种对理念自身运动的言说。


对于逻辑的理念,就是一种作为无限的形式。正因为它只是作为一种普遍性,是普遍性的普遍性,也就是作为一种自己规定自己、自己限定自己的无限性。换言之,这就是以自身的同一关系为内容,也就是概念自身。所以,就总的意义来说,绝对理念只有一个内容,那就是形式的规定性就是绝对理念自己完成了的总体。作为这样的一个完成的总体,即纯粹的概念。


换言之,绝对理念的内容就是纯粹的概念,而这个纯粹的概念不过是作为形式规定的总体。因此,理念的规定与理念进行规定的过程,便成为了逻辑科学的内容,绝对理念在自身逻辑的规定过程之中显露出来,也就是在逻辑当中。作为逻辑规定的过程,绝对理念的规定性便不具有某种特定的形态,所以在逻辑规定的过程中,绝对理念的规定性是扬弃特定内容的规定性,即概念自身的扬弃运动。这样一来,它只是作为形式,这样的形式就是理念,也是普遍的理念。


所以,绝对理念作为逻辑的规定,它是作为理念的同一的普遍性,这一普遍性又构成了特定的、待扬弃的形式,也就是构成普遍的形式,这样的形式就是方法。



二、绝对理念的辩证结构


绝对理念作为普遍的人格和认识,其最重要的规定性就在于它的普遍性。它之所以是普遍的,只是因为在这种普遍性当中,包含着一种绝对的形式,这种绝对的形式就是一种方法,一种作为概念自我运动的自由的象征。正是这种自由,构成这个方法的普遍性,让绝对理念具有无所不在的那种普遍性,这就是绝对理念的自为性。


而这种认识方法本身就是黑格尔的哲学规定所预设的(表现为在普遍的认识方面的规定性),也就是一种“无预设的开端”,也就是“有”。换言之,绝对的理念作为普遍的认识,只是因为它具有普遍的样式,而之所以具有这样普遍的样式,因为它是以这么一种方法的样式所表达出来的。这种方法作为形式,是客观性的灵魂。


黑格尔认为,这个概念形式作为方法,即,作为普遍认识所具有的普遍性,它就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作为一种绝对的内在形式,一种基础的、逻辑的东西,这是作为对认识对象那种客观性的替代,也就是说,这种形式是作为“绝对的基础和最后的真理”的那种形式。换言之,在这里,绝对理念作为这种方法,也就是作为普遍认识的普遍形式,即普遍性的普遍性,以这种普遍形式展现自身的真理性。


正是这种真理性,由此出现作为自知的、作为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绝对东西,从而以自身为对象那样的概念。这就是以主观形式所呈现出来的那种客观的绝对真理性。普遍性的特殊化。


因此,绝对理念自身内在的概念运动,这一运动本身的方法,便是以自身的那种形式,即三元组推论的形式,表现出自身的真理性。所以,全部概念意味都着作为这个概念总体就是概念运动本身,这样的一种运动本身,无非就是概念自身进行规定、以及在这种规定中把本身进行实在化、特殊化的一种过程。


在黑格尔看来,概念形式是作为概念本身运动的过程的一种陈述,那么这种方法是没有限制的,因为这个方法本身就是概念的自身运动。这样便可以知道,这种方法就作为概念自身的运动,就具有无限的力量,因为它毫无限制,因而是一种“绝对的力”。作为这种绝对的力量,是没有任何客体所能抵抗的。它是能穿透所有客体的力量。所以,概念本身的形式,即方法,是作为这种力量的灵魂和实体,是作为概念的规定性和概念实在化的过程。


因此,在概念的自我运动中,它把所有的东西都予以穿透,把它们转化为概念(最初就是知性的抽象的力量,但却不仅仅如此,而是作为理性自身概念的整体),使这些事物能被我们的主观思维所理解。这样一来,那些隐藏在它们自身的那些真理,也就是自在存在的不可知的对象,才会被释放出来,也就是被自为的概念转化为绝对的知识。这就是黑格尔意义上的自由,也就是自为性。


所以,作为这个方法内容的存在,就是方法本身的对象——概念的活动过程,这个活动构成概念本身(方法作为概念本身,便必然具有一个开端,这个开端就是对概念本身而言的,也是对这个概念的逻辑而言的开端,是对于整个思维而言的开端)。因此,辩证法的材料是由它的对象自身所提供的。


既然这种方法能贯穿所有客体,以达到真理性的认识,那么这种方法就具有普遍性的力量,所以它不仅仅是一种方法,而是作为事物本身,是概念的实体性——作为那个普遍性本身。


所以,这个方法它作为最高的力,或者不如说,不仅是理性的唯一的和绝对的力,而且也是理性的最高的和唯一的冲动,要由自己在一切中找到并认识自己。这就是抽象的普遍性原则,进行特殊化、实在化的根据和目的所在。普遍物特殊化的根据,事实上就是在概念本身的运动过程当中自我区分,这个方法自身的所区别出来的东西,则本身就是由概念所提示出来的特殊性。这个在上面已经提及。


方法既然是由概念本身所提供的,那么方法就是“知”的本身——不仅是作为对象,而且还是“知”自己的主观活动。这种主观的活动,它是作为认识活动的工具和手段而同认识相区别,也就是一种主观认识对象的媒介(因此,它与认识主体相对应的客体,是紧密相关的),并且在这种区别中,作为这种“知”自身的“本质性”。所以,方法是作为知的“本质性”。


这样一来,方法就是作为主观本身的认识方式的中项。方法的一端连接着主体,另一端则连接着客体。主体和客体是通过方法而联结在一起的。这个推论的公式就是:“主体-方法-客体”。


这就是主客体的对立,在认识论层面的。显而易见的是,作为两端的主体和客体是存在差异的,所以对这个“主体-方法-客体”而言,因为没有建立一个完全的同一,所以这个推论依然只是一个形式的推论。所以,这个方法就是形式推论的总体和内容。


对这个形式推论而言,它的大前提是“方法-客体”,因此它是一个直接的规定,并不同于从前那个推论,是作为一个事先建立的、有待证明的前提。也就是说,对这个前提而言,在这里“方法-主体-客体”,对这个前提而言,它是作为定义、分类……等等知性规定所呈现的、在作为主观当中的客观事实。


作为这个推论的前提,是呈现出来的一些在主观中的那些定义、分类等等作为主观中的事实,而对这个方法而言,这个就是它的前提,是它要进行贯穿的东西,是它工作的对象。是还未达到真理性的“客体”。


所以,方法在这个推论当中,其任务就是要把这个“客体”作为一种“真”,也就是作为真理,从这些思维的主观性中解放出来。作为真的认识而言,这些不仅仅是一堆规定性,而是概念自身的一种自在自为的规定。作为概念自身的那种自在自为的规定,是以概念的方式呈现出来的,是作为客观的东西而被呈现在概念中的。思维则是概念运动和反映的场所。


所以,对真理来说,概念不仅是一个由方法所达到的外在规定性,而且是这个外在的规定性作为客观的东西建立在主观之中,也就是由这个方法所在概念的同一中建立起来的东西。概念成为了主体与客体在认识方式的同一性,其自身的普遍性也就是普遍认识,就是绝对理念自身。



三、绝对理念的开端


方法,必然被理解为概念本身的规定及其内在关系。所以,要考察方法就必须在概念本身的规定及其关系中去考察。方法既然作为概念运动过程的规定性,那么就要被理解为一个过程。这样的一个过程,事实上就是要具有开端及其过程、结果这三重环节的事物。


方法的开端就是对于概念而言的开端。既然方法作为概念本身,那么其开端便不具有任何的预设性,因此,它的开端就是直接性。这里存在一个矛盾,即,既预设方法没有“预设”,因而这个开端便是具有抽象普遍性的意义和形式。所以,这个开端是思维的抽象(并非感性直观的表象,是思维内在的直观),是逻辑意义的开端。这就是纯粹的“有”。


所以,作为这样一个抽象普遍性的开端,它因为具有一个前提,所以它是一个确定的“内容”。正是这个确定的内容,构成了这个开端的必然性,而这个确定的内容,则是构成“有”、“本质”、“概念”,这三者共同的内容。


对这一思维的开端而言,它是作为抽象普遍性,这样的抽象普遍性作为认识,即作为对有限物的认识,乃是被确认为“本质”的东西。这种“本质”的东西,是作为思维所确定的抽象物,而这样的一种抽象的普遍物,它是同事物自身的“有”(纯粹抽象的逻辑开端)相对立的东西。


因此,对最初的抽象普遍性而言,即,对最初的思维所认定的普遍性而言,它是作为对事物自身的“有”而言的一种认定,换言之,在思维中,它认为的这个普遍性是作为“有”的自身关系,也就是自身同一性。尽管这个自身关系,是作为一种抽象的、在思维意义上的“抽象的自身关系”。然而,正是这种抽象,被以普遍性的方式呈现出来。


对于有限物自身的“有”,是不需要任何别的演绎的。所以,这个“有”是适合作为定义(“有”,也就是Sein,在这里应该理解为“是”),作为定义所包含的抽象物。对这个定义而言,只是说“这个事物就是这个事物自身”,也就是对于“A=A”而言的定义形式,这指向的都是“抽象的自身关系”。事物之所以是事物自己,只是因为它是它自身,具有自身确定的规定性。这是一种同义反复。


因此,这样的一种定义和理解就是指明、引导,导向事物的“自身关系”。所以,它是作为一个确定性,而正是因为存在这样的一种确定性作为一个“中介”或“根据”。对这个中介而言,它不属于思维的理解,而是这个中介是把我们自身的“表象、经验、推理意识”……等等,进行提高,提高到思维的立场上。因而它们的思维物具有一个确定性,这个确定性是它们作为思维的一个对象。这一对象是作为中介、作为确定的自身同一关系,是思维追寻的唯一确定的东西。


按照思想或概念,与这个“是”的对立而言,似乎思想或者概念都不能完全把这个“是”作为确定的“自身关系”加以完美地呈现出来。这样具有客观性真理的“是”,相对于主观思想或者概念而言,似乎是具有独立于那个思想的“根据”。这样的一种对立,便成为了一则重要的真理。


这一对立,如同批判哲学所认为的——“是”是作为“自在之物”那样的一种“根据”,是完全独立于、完全不能被思维所认识的东西。这就是康德意义的认识论。

针对这一观念,黑格尔认为,对于那种“自在之是”的“是”,它的单纯规定,本身是那样的贫乏。这无非指向那一“自身关系”,这个自身关系无非就是表明“它是它自己”、“它不是别的东西”。换而言之,在这样的一种规定中,它把自己作为直接的东西,转变为了一种特殊的东西,即作为最独特的东西。这意味着,它不是所有别的什么东西,它仅仅是它自己。这样的一种规定性,就把它与这个世界对立起来,变成了对这个世界内的他物的一种否定,它本身就是一种否定性。


事实上,这样的一种否定性,就把它是作为普遍形式的那种普遍性给否定掉了,它就变成了最不普遍的、而是最个别的存在了。所以,在这里黑格尔表明了他的观点——指明这种“是”,是作为普遍性、作为单纯的自身关系,也就是具有深远的内在意义。


原因在于:首先,这样的一种“是”作为抽象的“自身关系”,仅仅表明它是作为一种直接的东西,也就是作为一种抽象物。既然作为这样的一种抽象物,它还不能表现自己的现实性和实在性,所以这样的一种抽象性,它本身就不是一种“真”或“真理”,那么它就需要概念的“实在化”的内在要求。所以,它要在自己的实在化过程当中,表现自己那种内在“真”,即,作为“自身关系”的真实性。因此,开端就仅仅只是作为最初表现的抽象东西,是需要向前发展的一种进程。这样一来,作为开端的内容,即以合理性的形式存在,因为我们认为作为开端,我们就相信这种开端就意味着“某种真的”、“正确的东西”,而不是对其进行休谟式的知性怀疑。


当然,这种真理最初仅仅是表现为一种直接性,这种真理,正是被隐藏于这个直接性之下,或者在它之中。这是需要一个过程,即普遍物实在化的过程,把这个真理给加以引导出来。这样的一种相信,也证明了这样的一种直接性,即,不过是一种“抽象的普遍性”,是一种仅仅是作为一种开端的东西而已。


由此可知,我们对开端是存在一个信念的,就是认为在这个开端里面存在那个“是”。在表面上,这个“是”是藏在这个开端内容的后面,事实上是我们相信存在这样的开端,随后,我们才可能去找寻开端展开之后的所谓的内容。所以,我们是先有这样的信念,随后才在这个信念下,去寻找这个信念的内容——开端的内容。


所以这样看来,这个信念就是那个理解的信念。即,我们相信我们能理解事实,能够用我们的思维来呈现事实蕴含的的那个自在的真理。因此,事物的真理就向我们敞开,真理的内在结构的理解方式,即概念的理解,也就是辩证法。所以,我们所塑造的概念性东西,不过是我们对这个世界的一种“理解”。



四、绝对理念的实在化进展


既然我们的理解作为一种开端,那造成这种理解的开端,无非就是对于我们这个要去理解的现实的一种开端,一个作为开端到现在的一种结果,也就是不变的存在,即同一性,或者说普遍性,是普遍的形式。因此,既然这个开端仅仅是作为一个纯粹的、普遍的存在,那么它就是一个抽象的、思维的存在,所以它不是现实的东西,而逻辑意义的。因而,作为纯粹的直接性这一规定性,因为抽象性,它便是一个具有缺陷的存在,或者说,作为开端的抽象性就是这个开端的自身缺陷。


作为普遍性的东西,事实上就是作为纯粹的概念。因为只有作为概念,它便具有这样的纯粹性和单纯性。至于对这个开端的存在缺陷的意识,那就是方法。只有对方法而言,这样的缺陷才是首先被认识到的,并且是在方法中,才是得以被克服的。

更必然知道的一件事,那就是意识到这种缺陷仍然不够。因为这样的一种意识,其所建立起来的也不过是一种形式的存在,况且这种形式的存在,也不过是一种外在映射(“映射”,也译为“反思”,原文是“Reflexion”),也就是针对这个开端的有限性而作出的一种外在的反思,以这种反思而用主观方式来加以弥补的结果。


而方法本身作为方法,便不仅仅是主观的东西,更重要的是,它是一种客观的、内在的形式。所以,这种客观的、内在的形式,便引导着这个有缺陷的开端,向着现实去发展,把自身的缺陷弥补出来,把那个抽象的普遍性给现实化出来,即实在化的过程,普遍物的特殊化过程。


但是,这个普遍的、构成开端的东西,在这个绝对方法中,并仅仅是抽象的东西。也就是说,在开端中,它也是作为一种客观的东西。而开端作为客观性,只是因为这个作为开端具有的抽象普遍性,被认为是一种总体,这个总体是一种“尚未被规定的总体”,或者说,这个总体的形式还没有被建立起来,只是一种这种自在存在的,也就是尚未被以规定性的方式所呈现的,因而没有达到它本身的自为性——现实性。


因此,这个普遍的东西纵然是作为抽象普遍性,但就它作为概念而言,按照这个概念自身的真理来考察,它也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东西,它还具有否定性,一个对自身抽象性的一种否定——“是”。作为这个“是”,就是那个作为抽象的东西所要指明的东西,即自身同一关系(抽象的同一性,也就是实在化的根据和中介),这就是我们思维所能够思考和理解的东西。


因而黑格尔认为,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在现实还是在思维中,都没有常人所认为的那种纯粹的、抽象的东西。也就是说,无论我们的思维是怎样的一种抽象,我们的思想所表达的是怎样的纯粹物,都是对应于一种确定的东西“是”。也就是说,我们所讨论的确定性对象,即,那个所要讨论的对象所具有的“规定性”。它是具有可以言说和可以表述的内容。


那个可以被言说、可以被表述出来的内容,是作为纯粹之物,这样的纯粹的东西,是对于思维而言的,也不过是一种“意谓”,即作为思维中可以称谓的,也就是“是”。所以这样的一种意谓,是作为一种现实,这种现实是作为对意识的一种“否定”,或者说,是“作为呈现出来的东西的无意识为根据的东西”。我们说不出它的根据,或者说,这个根据就是我们意识的那种确定。


在这里,黑格尔指出,在这个“意谓”以前,那个作为开始的东西,就是那个被规定为直接性,即,自为之有开始之前的东西,就是那个“自在的东西”。二者是同一的。对这个自在的东西来说,它是一种尚未被规定的东西,因而不是绝对的东西。因为作为绝对的东西,它是一种完全的东西,是一种完全确定的东西,即绝对。所以,这种“自在之有”并不是概念,也不是理念,仅仅是一个抽象的、片面的规定性。所以这个自在之有,仅仅是思维的抽象的规定性,是作为思维的自为存在而被规定出来的东西。


所以,作为开端的规定,它不是一种绝对,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普遍性,因为自身的抽象性它反而存在缺陷。它作为绝对,只能是在它的完成中;作为完成的东西,才能称之为绝对的东西。或者说,只有作为现实的东西,才具有那个真理性。这就是现实和观念的和解——特殊化的完成,从而与普遍性之间形成对比关系的统一性,是否定之否定,即绝对否定性(只有建立在统一关系之上的否定之否定,这种规定性才能称之为绝对否定性)。


在这里,开端作为直接性,除了作为抽象的普遍性,还存在一种具有外在实有、也就是作为开端的情况。譬如,黑格尔举例的生物性种子和主观性目的,这个时候,开端就可以是一种自由的;相反的是,对非精神的和非生命的思想,作为开端的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对这种可能性而言,原因是作为具体的概念。对这种原因而言,存在一个直接的实有作为开端,但是对原因而言,它还不是主体,是不能作为主体本身来理解。所以,就这种开端而言,这个作为开端的东西也不过仅仅就是一个直接的实有而已。因而这个开端仅仅是作为一个直接的实有,而不具有那种无限性和绝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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