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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事资讯要览【3月22日—3月28日】

刑事资讯编辑团队 每周刑事资讯要览 2023-10-09


 

涉刑事法规速递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2021年3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解释》系在对2014年《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细化、修改并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法学及精神卫生方面的专家学者、一线法官的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后制定的。《解释》共十四个条文,主要分为五部分内容,即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申请与受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责任方式的适用规则;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与支付;以及其他条款,旨在妥善化解国家赔偿纠纷,兑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

法规链接:

最高法发布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附全文)

解读


我国在2010年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订时,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现了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此后,随着最高司法机关对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杭州叔侄案、张玉环案的再审及纠正,国家赔偿相关理论及实践问题逐渐进入公众视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与数额认定也受到愈发广泛的关注。此次,《解释》对精神损害相关问题的认定给出了细化标准,具体而言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第一,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的情形,对于公民因财产受到侵犯,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情形均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第二,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承担方式,公民可以要求侵权机关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害抚慰金的方式弥补其精神损害;第三,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四点标准作为判断精神损害的标准,包括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第四、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认定的参考因素予以列明,包括精神受到损害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侵权的具体情节、侵权机关的过错程度、原判罪名及关押时间对受害人造成的影响、受害人的职业及影响范围等因素。上述具体标准对于未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也是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体现。

多部门联合印发意见,规范中央政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等工作

202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号发文称,中央纪委办公厅与中央政法委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安全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意见,进一步规范中央政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等工作。该《意见》共九条,对中央政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的范围、标准、具体方式、对接部门和工作要求等作出规定,并明确建立了中央政法机关与中央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门协调联系机制,加强问题线索移送工作以及相关情况工作的落实。

法规链接:

规范来了!中央政法机关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这些问题线索

解读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中央政法委等部门与中央纪委共同构建了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由此,除了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外,中央政法机关掌握的有关材料中反映的情况对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具有参考价值的问题线索,也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该《意见》的适用主体仅限于中央政法机关,包括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并不包括地方各级政法机关,由此既加强了中央政法机关对地方各级政法机关的监督职责,也强化了中央政法机关自身的工作职责,进而全面强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各级政法机关的监督,通过体制、机制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法队伍。

山东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

2021年3月25日,司法部公号发布资讯,山东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系山东省司法厅与省律师协会在山东省2015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依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并借鉴吸收了其他省市的经验做法后进行完善修订而印发的。《规定》共五章42条,其中在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方面,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时间、内容、次数、禁止性要求等问题,对律师阅卷的时间和次数、阅卷方式、预约阅卷等问题,对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行使问题,对律师辩护意见附卷并阐明是否采纳等问题均进行了明确性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律师执业的法治环境。

法规链接:

山东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省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

解读


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律师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力量,充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优化律师执业的法治环境才能更加彰显我国依法治国的成效。此次,由山东省1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规定》系在2015年《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而进行的重新修订。针对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规定》罗列专章进行规定,其中有以下亮点值得推广:一、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看守所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必须安排律师会见,若会见室不足经律师同意可以安排询问室会见,实践中,对于部分敏感案件,曾出现过律师无法在48小时内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而《规定》不仅再次明确了律师会见权的行使,更进一步提出了会见室不足的解决方案;二、明确了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助理协助会见,实践中,许多地方的看守所只允许辩护律师进行会见,这样不仅阻碍了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使,也在客观上延长了实习律师的实习周期,此次以《规定》的形式明确律师会见权的行使,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三、明确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携带电脑和打印设备,方便辩护律师的记录,实践中律师能够携带电脑和打印设备开展会见工作尚属特例,而《规定》明确律师的该项权利,对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减轻律师工作负担具有积极意义。当然,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应当依法、依规行使权利,不能出现违法、违纪的行为。




重大活动速递


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首轮跨省交叉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开展整改情况检察 

202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的巡回检察组分别进驻陕西省宝鸡监狱、广东省从化监狱和湖南省坪塘监狱开展现场检察,检察将持续到3月26日。此次检察系2020年底最高检首轮跨省交叉巡回检察结束后的“回头看”,即对于巡回检察中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导,采用包括查阅、调看有关案件材料和监控资料、实地查看监狱有关场所、与有关罪犯谈话、听取监狱整改工作情况介绍等方式,着重检察监狱以及检察机关的整改情况与巡回检察发现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调查核实情况等。与此同时,本次检察工作还注重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研究解决刑罚执行以及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实现刑罚执行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

详细内容链接:

最高检首轮跨省交叉巡回检察“回头看”,将重点检察这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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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简介

林东品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第四届“东方大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lindongpin@bhslaw.cn


李腾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liteng@bhslaw.cn


胡欣琪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huxinqi@bhs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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