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研析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评析——以办理的案件为中心
在我国,监视居住一般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要求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指定居所,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加以监视和控制的强制措施。笔者办理了几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感受颇深,也进行了一些研究,发现该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争议,有必要对其进行一番评析和审视,以期更好地把握该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制度走向。
一、
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立法沿革
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出现的争议
案件一:李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基本案情是:李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拘留,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李某随即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代理期间,律师提交了无罪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等,多次就焦点问题与检察院、公安进行交流探讨。后李某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经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不起诉处理。
案件二:庄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基本案情是:庄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刑拘,在拘留期限届满前,公安机关未将庄某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直接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律师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证据、取保候审申请书、会见申请等材料,多次就法律争议和公安机关进行交流探讨,但均被拒绝。目前该案仍在办理中。
笔者认为,本案出现的法律争议有:
一是拘留期限届满前,公安机关能否直接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二是适用监视居住的理由是“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该标准如何判断?
三是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却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依据是?
四是律师无法正常会见的问题。
三、
有关法律救济途径及其发展前瞻
(二)向本级或者上级检察院进行控告、举报、申诉
郑建勋 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与控告、民商事争议解决及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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