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研析 | 数据权益争议解决系列(二):纠纷解决机构观察
前言: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据的价值不断得到挖掘和提升,民事主体基于数据而享有的权益得到确认是必然趋势。正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当前数据纠纷呈现出复杂多变、关涉多方利益等特征,因此需要多方主体通力协作,才能真正做到纠纷的妥善化解,促进数据权益的正向发展。
有鉴于此,在第二期内容中,团队将聚焦于纠纷解决机构,观察纠纷解决机构如何应对数据纠纷带来的新挑战。
一、
公法监管的主管机构
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数据违规出境等破坏数据安全的事件涌现,对数字经济的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国现行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三大支柱的数据法律体系,明确强调通过行政监管,加强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的保护。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强监管必然是现实所趋。
多个部门负责监管,体现了强有力的监管模式。既能加强事中监管,整治数据要素市场的乱象,切断数据权益争议的演化进路;又能巩固事后监管,对数据安全管理形成威慑力,督促企业整改,防止数据纠纷蔓延。我国已经开展了多部门协作执法的数据监管专项活动:
如:2019年1月25日,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活动;
再如:2021年7月“滴滴出行”被举报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国家网信办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开展网络安全审查,切实保障了广大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不可否认,在当前数据法律体系尚未完全构建的形势下,“多头管理”的监管模式能够有效解决数据权益争议。但该种模式也引发了多方面问题。其一,“多头管理”模式增加了监管协调的难度,难以形成监管合力,从而导致效率低下;其二,各部门权责不清,监管职能分散,导致在有些领域出现重复监管,而在有些领域相互推诿,缺乏监管;其三,容易导致数据权益主体投诉无门,数据权益争议无法得到及时的处理,从而错失时间窗口、流量窗口。
二、
私法救济的传统管辖法院
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入融合,促进数据要素的进一步流动,但也导致数据纠纷频发。以常见的数据纠纷为例,私法救济下的传统管辖法院如下:(一)合同纠纷
(四)不正当竞争纠纷《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法律适用的弹性空间,与当前数据发展现状相契合,因而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使用。涉数据的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有多种行为形式,其中数据抓取类案件占大多数。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专门将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与垄断纠纷统一纳入了知识产权纠纷范畴,从而明确了由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负责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垄断纠纷。关于地域管辖,2022年3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条明确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从而解决了长期以来地域管辖缺乏明确规定的问题。关于级别管辖,《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删除了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2020年版本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第一审案件),原因在于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可适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7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是指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的民事纠纷案件”等中可以得到印证。(五)垄断纠纷数据垄断民事纠纷也逐渐进入诉讼程序。数据垄断纠纷案件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和影响力大的特殊属性,应如何确定其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分别对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进行了规定。在确定地域管辖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若属于侵权纠纷,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属于合同纠纷,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对于级别管辖,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关于二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依据2018年12月2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三、
大数据时代纠纷解决机构的新变化
数据纠纷纷沓而至,给当前的纠纷解决机构带来了巨大压力的同时,也推动了纠纷解决机构的创新。(一)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先行在私力救济难以施行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有益补充。2021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到检察公益诉讼的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将个人信息保护列为公益诉讼的办案重点。2022年1月1日生效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在地方立法中首次确立了数据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就数据纠纷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能。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的新领域。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实体性、程序性事项尚未明确规定,各地检察院已开展实践以探索有益检验。未来检察机关将持续以公益诉讼手段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二)数据法庭:数据纠纷类型化处理为了回应当前数据产业发展的司法保护需求,已有地方法院做出了创新尝试:2021年9月26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宣布成立涉数据纠纷专业合议庭,并同步发布了涉数据及虚拟财产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涉数据纠纷专业合议庭负责审理由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涉及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的收集、加工、传统、使用、公开等数据处理及数据安全的第一审案件。2022年5月18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数据资源法庭正式揭牌成立。该数据资源法庭是国内设立的首个以受理数据资源案件为核心业务的专业法庭。数据资源法庭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具体案件管辖范围涵盖严重侵害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刑事案件及数据监管职务犯罪相关案件;不当侵害与数据权益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和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数据资源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数据资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行政案件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专门的数据法庭除了集中审理数据纠纷外,在机制建设上进行了创新。在案件审理方面,数据法庭、合议庭均设置专家陪审员机制,从政府机关、科研院校、科技公司中挑选数据领域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担任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活动,协助法官解决事实查明过程中的专业性难题。在证据收集方面,适用专家证人、技术鉴定等手段,以攻克数据纠纷存在的复杂技术问题。专门的数据法庭的成立,既能够培养数据法官,增强司法队伍的专业性,又不失为探寻数据规则、积累数据判例的好方法。(三)数据仲裁中心:大数据推动仲裁创新2017年7月29日,在中国南硅谷智慧论坛上,全国第一个大数据仲裁中心——大数据(深圳)仲裁中心正式成立。深圳仲裁委员会依托“云上仲裁”平台设立“大数据(深圳)仲裁中心”,便于跨境执行及网络技术优势构建多元化大数据维权解纷机制,保护数据所有者和数据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打造安全便利的大数据交易环境。大数据助力仲裁机制的创新,而仲裁机制的优化也提高了化解数据纠纷的效率,维持数据要素市场秩序。(四)元宇宙仲裁院:虚拟庭审初探伴随着元宇宙概念持续升温,数字化艺术藏品、网络游戏皮肤等越来越多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非同质化数字资产(NFT)在元宇宙虚拟场景实现交易。为了顺应元宇宙发展的潮流,广州仲裁委于2022年7月创立了全球首个元宇宙仲裁院——Meta City元邦仲裁院。 同月,元宇宙仲裁院审理了第一起虚拟财产纠纷——数字藏品线下商用侵权纠纷。在线上庭审场景中,仲裁院、双方当事人在专设的虚拟庭室中展示电子证据,进行诉辩交锋。最后出于商业互利的考虑,双方在仲裁院的见证下达成了调解,全程仅用了五天时间。元宇宙仲裁院采用了全息、虚拟介质等前沿技术,数字化重现庭审内容、参与者,突破了传统三维世界的限制,实现了现实世界纠纷解决机制向虚拟世界的有效传导。 未来的数据纠纷解决,将会逐渐综合多方主体的力量,建立更健全、更完善的纠纷解决机构。我们继续关注。
相关律师
方培思 律师
业务领域:金融资管类争议解决
卢绮柔 律师助理
业务领域:商事诉讼/仲裁/执行
近期文章推荐
2022-12-18
2022-12-13
2022-12-09
2022-12-06
2022-11-22
202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