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研析 | 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新规解读
背 景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8号(以下简称“2022年《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事实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5号(以下简称“2002年《规定》”)。
期间,为了适应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实际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出台了《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法〔2004〕265号文)、2017年出台了《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文)两个文件,对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做出细微调整,但都没有改变由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基本原则。
一、
新规最重要的变化
二、
2002年规定
二十年前发布的2002年《规定》对于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是以集中管辖为原则的,根据当时的规定: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根据2002年《规定》,原则上重大涉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是由少数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极少数则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基层法院管辖。
由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是必要的,这是由当时的主客观条件决定的。当时的中国刚刚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个古老的东方大国第一次将多达12亿人口的广阔市场开放给全世界。而当时的中国并未完全具备作为一个开放型经济大国的必要条件,这当中就包括当时全国范围内尚缺乏能够全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基层法院,这既有涉外司法人才储备不足的原因,也有对开放型经济认识不足的原因。
作为例外,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我国现存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这些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当时国家对外贸易往来的窗口,承担了非常重要的对外招商引资和向外贸易出口的职能,基于此,国家在当地设立了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专门管辖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三、
2022年《规定》
而二十年后新发布的2022年《规定》内容则对该规定做了根本性的修订,以管辖权下沉为原则: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一)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二)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三)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根据2022年规定,原则上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基层人民管辖,作为例外才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作为例外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具有明显的“重大”特征,主要体现在“争议标的额较大”“案情复杂”与“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我们觉得姑且可以将上述特征总结为“钱多、事儿多、人多”。
而原则上,除非具备上述“重大”特征,否则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与2002年《规定》的思路类似,这也是由现如今的主客观条件决定的,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货物贸易进出口规模突破6万亿美元,稳居全球第一。14亿人口的中国也已经成为了全球最大的单一市场,与外商进行经济与贸易往来不再是一件只能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的稀罕事,高速发展的电子商务与跨境电商已经将出口商品到海外与购买海外商品变成一件再平常不过的小事。
因此,及时调整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也是很有必要的,将随着海量的进出口贸易增长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压力充分释放到基层人民法院,但同时又将具有明显的“重大”特征的案件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既优化配置了司法资源,又合理确定了彼此界限。
四、
新规变化的意义
最早,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当然是由于当时中国刚刚加入世贸组织,同时存在涉外司法人才储备不足与对开放型经济认识不足的问题,因而构成了对我国基层法院涉外审判力量不足的掣肘,基于此,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然而,随着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开放新格局,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的实施已经形成了以“特定管辖法院、专门审判机构、专业审判人员”为特征的涉外民商事审判格局,培养造就了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涉外法官队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明显提高。
综上,时隔二十年发布的新规充分结合了我国在开放型经济领域取得的巨大成果,反映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与开放的新格局,并且也充分适应了涉外民商事司法审判领域的新形势。同时贯彻了高层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司法建设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切实保障的要求。
作者简介
郭松 律师
业务领域:商事争议解决、证券资本市场、涉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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